附件4
云南省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完整版)标准模板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BSZN-××××××—2016
办事指南(完整版)
云南省元江县农业局 2017年12月26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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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云南省元江县辖区内利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个人、企业和法人。
2.准予批准的条件:
(1)水域、滩涂依法可以用于养殖生产; (2)证明材料合法有效;
(3)水域滩涂养殖权合法,无权属争议。 3.不予受理条件: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予批准。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34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第四次修正)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
2.《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农业部令2003年第31号)第九条:使用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有关规定申领养殖证,并按核准的区域、规模从事养殖生产。
3.《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第三条: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确认水域滩涂养殖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具体工作,并建立登记簿,记载养殖证载明的事项。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局。
四、审批条件
(一)新办(首次)、增项、到期复查的准予批准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证申请表;
2.公民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3.水域、滩涂界至图;
4.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水域、滩涂,以家庭承包方式用于养殖生产的,提交水域、滩涂承包合同。水域、滩涂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将水域、滩涂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水域、滩涂的详细情况、水域、滩涂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同提交;
5.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水域、滩涂,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用于养殖生产。水域、滩涂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养殖证申请表,并将水域、滩涂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同提交;
6.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变更:
1.准予批准的条件:
(1)水域滩涂养殖权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
(2)养殖权人姓名或名称、住所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养殖证及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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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原发证登记机关申请变更。
2.不予批准人条件: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予批准。
(二)补证的准予批准条件:
(1)损毁的,凭原证申请补发;
(2)申请人应在省市级媒体(如《云南日报》、《玉溪日报》),刊登《水域、滩涂养殖许可证书》遗失公告。
(三)依申请注销的准予批准条件: 企业或个人提出注销申请。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元江县香江路45号(香江路中国人民银行对面) 办事窗口:元江县水产工作站办公室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00(节假日休息)
六、申请材料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申请材料目录
纸 质 原件 / / 电 复印子 件 文 件 纸 原件 质 复印纸 件 质 复印纸 件 质 复印纸 件 质 纸 原件 质 序号 提交材 料名称 份数 新办 (依生年度审更产申请证 )条变件更变 √ 选 选 选 √ 补证 依申请注销 1 2 3 4 5 6 7 水域、滩涂养殖证申请表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证明 承包经营合同及水域滩涂所有人出具的证明 提交水域滩涂界至图 上一年度养殖场生产经营情况报告 《水域、滩涂养殖许可证书》遗失公告 注销申请表 1 1 1 1 1 √ √ √ √ √ √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七、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
1.通过网上预审符合要求的,纸质材料和网上提交材料核对无误的,当场受理; 2.未进行网上预审的,受理期限为5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
申请人提出的新办(首次)、依申请变更、到期复查、补证、依申请注销等业务的办理,办理期限为15个工作日(现场考核时间和企业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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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后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符合规定的,将申请在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公示期不计算在承诺时限内)。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做出核准决定,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做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八、审批收费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无) 十、中介服务 (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无)
十二、资质资格 (无)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元江县水产工作站,地址:元江县澧江街道香江路45号
(2)网络提交。元江县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地址:http://zwfw.yn.gov.cn/yxyj/home —“服务大厅” —“网上办事” —“审批服务事项”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元江县水产工作站收到申请人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作出决定。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补正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考核
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元江县水产工作站将根据申请办证审批予以批准的条件,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经实地核查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应作出审批,对有部分或全部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审查人在作出不符合结论的同时,应提出具体理由、整改要求和复查时间。审查人应将审查结论告知申请人。
(四)审批发证
县农业局对县水产站提出的审批意见进行审核,提出部门审批意见。予以核准的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5日内报县人民政府审批颁发水域、滩涂养殖证;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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