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城市群申报指南
一、示范城市群选择流程
(一)城市群组队。各城市围绕燃料电池汽车产业链上当地企业的技术水平和能力以及与上下游企业的合作情况,自愿与相关城市组队,强强联合(拥有产业链上优秀企业的城市可参加多个城市群)并协商产生牵头城市。牵头城市会同其他城市共同编制实施方案,与其他城市签订合作协议、明确任务分工。其他城市按照任务分工编制实施方案,向牵头城市提供示范任务承诺函。有关企业之间按照产业链上下游关系,签订合同或合作意向书。
(二)省级申报。牵头城市所在省份相关部门应对示范方案进行审核把关后,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申报示范。
(三)评审程序。五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合规性审查,通过后进入专家评审环节。专家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城市群方案进行综合评审,经五部门审核后确定示范城市群。
二、申报基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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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工作支持基础条件好、产业链上企业技术水平高的城市群。申报基础条件包括:
(一)产业基础。产业链条基本完整,链条上的企业技术水平国内领先。
(二)氢能供给及经济性。能够持续提供安全的车用氢能,经济性较好。
(三)应用场景。具备明确的适合燃料电池汽车示范的应用场景。已推广不低于100辆燃料电池汽车,已建成并投入运营至少2座加氢站且单站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公斤。
(四)政策保障。有支持燃料电池汽车相关技术攻关、示范推广、安全监管等政策措施。
三、示范目标
示范城市群应在示范期间完成以下基础目标: (一)燃料电池汽车搭载的基础材料、关键零部件技术取得突破并产业化。第1、2、3、4年度分别不低于2项、4项、5项、7项,产品通过第三方机构的综合测试,并示范应用不低于500台套。
(二)氢能经济性明显提高。车用氢能价格显著下降,终端售价不超过35元/公斤。燃料电池汽车、关键零部件价格明显下降。
(三)应用新技术的车辆加快推广应用。整车产品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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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以客户需求为核心导向,符合技术指标的车辆推广规模应超过1000辆,推广车辆累计运行里程满足要求。建成并投入运营加氢站超过15座。
(四)政策法规环境逐步建立并完善。建立支持燃料电池汽车相关研发攻关产业化、推广应用、安全监管、建设运营、资金投入保障等较为完善的政策体系。
具体目标和评价体系见附件1。 四、实施方案编制
申报示范的城市群要按照“布局合理、各有侧重、协同推进”的要求,由牵头城市会同其他城市科学编制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实施方案。要将目标任务、实施方案、城市分工明确分解到各年度、各城市和各相关企业。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实施方案编制大纲见附件2。
确定获得示范资格的城市群,牵头城市应会同其他城市按照专家委员会的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实施方案,经牵头城市所在省份相关部门审核后报五部门备案,并按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各城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
五、其他
(一)2020年入围城市群实施期为示范资格确认之日起四年。实施期间,五部门将组织进行节点考核,根据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确定并拨付奖励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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