叫内阁制,讲的是国家权力机关组织的类型,表述的是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相互关系。而代议制指的是民主制度实现的一种类型,表述的是国家权力机关和人民之间的关系,讲的是一种人民权力的委托代理制度。实行总统制而非议会制的国家,也可以是民主的代议制国家。
7.(1)人民作为主人并不亲自主事;(2)公民对政治的有限参与由直接变为间接;(3)民主规模不受地域限制,并且具有无限扩大的可能性;(4)个人和集团的权益不以一时一地多数人的意志为转移,可以得到平衡与保护。代议制民主是种自由民主,在这里,自由是目的,民主是手段;个人的自由和权利处于中心的位置,民主则是有限度的民主,而不是不受节制的最大限度的民主。不能在自由之外去追求民主,人民主权如果未被纳入自由主义轨道,就可能变成践踏自由的暴政。
8.作为社会中一种特殊政治现象的政党具有以下特征:
(1)有自己的政治纲领。(2)有确定的政治目标。(3)有较为健全的组织体系。(4)有一定的组织纪律要求。
9.传统自由主义的观点是自由高于一切,自由就是一切,强调自由的优先性。自由不仅是公德也是私德的基础。(1)自由与生命共存。对自由的追求是人的天性,丧失了自由就失去做人的资格,自由是造物主赋予的,与生俱来。(2)自由是人生的目的。古典自由主义者把生存、工作、平等、自由等看作是人的“天赋权利”,而其中“自由比任何事物都为珍贵”。(3)自由是权利的基础。自由主义者指出,自由乃是“每个人据其人性所拥有的一项惟一的和原始的权利”。(4)自由是最高的政治理想。自由是契约精神的灵魂,没有自由就不会产生社会契约,就不会有良好的政府。
10.自由主义认为,人类的活动有两大领域:一个是仅与自己或周围少数人相关的领域,即私人领域。这是自愿的领域,属私人事务;另一个是与一定区域内所有成员相关的领域,即公共领域。这是强制的领域,属公共事务。私人领域系非政治领域。政治只发生在公共领域及公共机构内,如政府、政党,而不发生在私人领域,如家庭、人际关系、市场等。政治进入私人领域就会造成泛政治化及不受限制的政府。思想言论属私人领域,是绝对自由的。凡是涉及私人领域,国家就要采取一种中立态度,不介入、不干涉、不提倡、不评价。保护私权利就是保护人权。作为一种宪法权利,它要调整的已不再是私人之间的关系,而是公民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这种权利构成是对国家的一种约束。公权力,无明文规定,不得行。私权力,无明文禁止,不得罚。
11.第一,秩序第一说;第二,权威主义观;第三,精英民主论;第四,反对平等主义和国家干预主义;第五,崇尚传统与渐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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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第一,在价值目标上,突出“自由、公正、互助”;第二,在理论论证上,主张多元化,淡化马克思主义;第三,修改奋斗纲领,主张建立混合经济制度;第四,认同“民主法制国家”,要改良,不要革命;第五,扩大党的社会基础,向人民党转变。
13.第一,淡化意识形态,确立团结一切力量的新政治中心;第二,建立合作包容型的新社会关系,实现权利和义务的一致;第三,创造有活力的现代经济,解决公平与效率的矛盾;第四,重塑国家政府,重新定位国家;第五,解决全球问题,致力于大国和地区合作。
14.①在淡化意识形态的同时,借鉴西方众多的理论成果,从而使自己的理论主张更加多元,包容度更大。②提出了更为全面的社会改革方案,不像新自由主义那样,把所有问题的解决都归结到经济问题上。③政治行为更加实用化,迎合社会的文化传统,以更加灵活的方法扩大选民范围,主动争取与代表中间势力的政党合作。④重视思想理论建设,积极建立自己的思想库,依靠他们丰富自己的纲领。⑤政治家们更加现代,充分利用个人魅力和现代化传媒,最大限度发挥代表人物的个人影响力。
15.第一,种族优劣论;第二,生存空间说;第三,国家主义;第四,领袖原则和专制主义;第五,暴力主义和非理性主义。
16. (1)共同的族裔。这是民族形成的生物学基础。(2)共同的地域。这是民族生存的自然环境。(3)共同的经济。这是民族形成的物质基础。(4)共同的语言。这是民族存在的社会条件。(5)共同的文化。这是民族存在的精神条件。
17.民族主义强调民族至上,共同体高于一切,个人微不足道,为了共同体的生存,个人可以也应该承担牺牲。民族主义认为,这个共同体是一个活着的有机体,像人一样,有自己的意志和生命,因而有权用自己的意志来实现的自己的目的。这个共同体的领袖的职责就在于维持本民族的统一和认同,领导众人实现共同的民族大业。。
18.(1)旌裔民族主义。它包括部族民族主义与种族民族主义。(2)政治民族主义。它关心的是主权与疆土,与国家相联系,以建立民族国家为宗旨。(3)经济民族主义。经济生活是民族生存的基础。民族间的矛盾和冲突,均有其经济根源,民族独立、民族解放的实质内容就是经济利益。(4)文化民族主义。文化民族主义表现为文化传统优越论,语言优越论。(5)宗教民族主义。宗教民族主义以共同的宗教信仰为联系纽带,以共同的宗教理念为思想核心,以同一宗教信徒为民众基础,推行具政治化倾向的主张,渗透于民族国家的一切方面。
19. (1)它享有完整的生活方式,不是为了分享利益而组合;(2)社群的参与者的关系是一种面对面的关系;(3)社群成员彼此的利益紧密相联,休戚与共;(4)社群是其成员自我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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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的核心,社群的关系、义务、习俗、规划和传统对成员有着决定性的意义。
20.一是地区性社群,也就是我们通常讲的社区。地理意义上的社群以个人出生和成长的所在地为核心,通常包括故乡、居住的社区、社区所在地区或城市和国家等。二是记忆性社群,其共同的传统,可以追溯到以往数代人之前。这种特殊的道德传统深沉植根于社群成员的共同的记忆和期望之中。如果人们没有这些记忆性的社群,缺乏这种道德的传统,那么他们就失去了其生活的意义和希望的源泉,就会对他们的自尊和能力造成很大的伤害。记忆性社群的核心要素不是地域,而是共同的道德传统。三是心理性社群,指的是由于参加共同的活动而形成共同的心理体验,并追求共同的目标的一群人。维系这种社群的纽带是成员的相互信任、合作和奉献的精神。如某些认同感强烈的政党和教会。
21.(1)彻底否定西方社会制度;(2)崇尚个人意志自由;(3)否定政治权力与权威;(4)主张废除国家:(5)鼓吹非暴力自发反抗:(6)构想未来的无政府社会。
22.(1)自由女权主义:崇尚欧洲启蒙运动的自由主义原则,以个人自由、独立、天赋人权以及理性的意义等为依据来解释妇女解放。(2)激进女权主义:把男权制度当作两性不平等的主要根源,主张以私人领域(家庭或卧室)为主要战场,争取妇女的彻底解放。(3)女权社会主义:包括马克思主义女权主义和社会主义女权主义两个前后相继的流派。前者出现于20世纪70年代初,后者兴起于70年代中期。
23.(1)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中仍然存在着对妇女的压迫。(2)妇女受压迫的根源在于资本主义与父权制的结合。(3)妇女解放是以经济解放为主的整体性解放。(4)开展多种形式的反对资本主义和父权制的斗争。
四、论述题
1.在当代,人权所包括的主要权利就既有基本的权利,也有非基本的权利。
(1)人身权利。首要的是生命权,这是一种基础性的最重要的人权;其次是人身自由权。这里包括人的自由不能任意剥夺,任何人都不应被奴役,每个人都有选择居住地点的自由以及婚姻自由等;再次是平等权,即在权利面前平等,有权要求不被歧视;又次是人格权。即在任何情况下人格尊严受到保护,不得侵犯,不允许侮辱;还包括隐私权,个人私生活不得被侵犯。
(2)政治权利。它主要包括信仰自由权,即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言论自由权,即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信息及思想的自由;和平集会权;自由结社权;参与公共事务权,包括有平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担任公职的权利等。
(3)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经济权利包括:财产权,工作权,同工同酬权,休息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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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安全和卫生保障权,罢工权等;社会权利包括:社会保障权,免于饥饿权,医疗照顾权,受教育权等;文化权利包括:参加文化生活的权利,享受制度进步和文化艺术成果的权利,科学、文化创造者的合法权益等。
(4)集体人权。这是必须由集体享有的权利。它有着自己特定的范围,不是个人权利的简单相加。主要有人民自决权(指民族自决权,民族国家拥有完整的政治、经济、文化各项主权),集体生存权与发展权。
(5)特殊群体的人权。指对在社会中处于弱势的人群(如妇女、儿童、残疾人等)给予特别保护,使其能够享受正常的人权。
2.(1)建设法治国家的含义和要求。科学含义:以法律为治国的权威标准,法律高于任何人的个人意志。任何人不得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权乱法,以权废法。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包括权利平等、义务平等、违法犯罪受追究平等。基本要求:一是治国的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而不是少数国家公职人员。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等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人民授权范围内行使某些权力;二是治国的客体是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重点是依法治理国家机构及其公职人员,即主要是依法治权,而不是依法治民;三是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任何人、任何组织包括执政的共产党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不能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具体要求:一是具有比较完备而健全的法律体系;二是具备实现法治的基本条件,即有健全的民主制度,有完善的行政制度,有公正的司法制度,有高素质的执法队伍,有全民崇尚法律的意识,即树立法制观念。总之是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确立建设法治国家方略的意义。我国有很长的封建社 会历史,过去又长期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凡事按领导意见办的习惯根深蒂固,依法治国的观念比较淡薄。建设法治国家方略的确立,标志着从人治到法治的实质性转变,是社会文明的一大进步。
实现这一转变的意义:一为社会稳定、长治久安提供重要保障。历史经验告诉我们,有法则治,无法则乱,法令行则国治国兴,法令弛则国乱国衰。对人民权利的维护,对敌对分子破坏活动的打击,对腐败现象的遏制,对人民内部矛盾的正确处理,都有赖于法制的健全。二为民主政治建设提供保证。法治同民主紧 密相联,只有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民主才有保障。只有这样人民才能依照法定程序民主地选举公仆,决定国家大事,监督国家机构,保障自己享有的广泛的权利和自由。三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提供前提。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市场主体的活动,市场秩序的维系,国家对市场的宏观调控,市场对资源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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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的基础性作用的发挥,都需要法律的规范、引导、制约和保障。国际的经济交往也需要按国际约定的规则和惯例办事。否则就谈不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健全。
在这方面,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立法滞后,司法疲软,执法不力,有法不依,违法不究。
3.从历史上看,“三权分立”主要是保守派提出与坚持的。其要点是以下三个方面。 (1)机构分立。基本的思路是:肢解国家权力,防止专权,使任何一个机关及其官员手中的权力都不完整,不能单独行使,使任何一个权力机关中的以权谋私者,不串通另两个机构就无以得逞;同时,又使妄图收买、利用权力机关谋私利者增加难度,因为非要收买三个机构不可。只有对这种不完备的权力,人民才有可能进行监督,也才谈得上权力机关之间的相互制约。
(2)相互制约。三权既有其独立性的一面,又有受制约的一面。任何一个权力机关都要受另外两个权力机关的掣肘,相互行使否决权。这样就使任何一个机关都有权使整个机器停止运转,要正常运转必须全体一致,从而为权力的滥用设置了重大障碍。
(3)协调运转。分立与制约的出发点是:防止专权及其必然带来的灾难,而不在乎牺牲权力机关办事的效能。立足点在防止最坏的结果,而不是寄希望出现理想的局面。如何才能保证权力机关既不滥用权力,又有效能?这就是在机构分立、相互制约的前提下,实现部分权能的交叉,以协调机构的运行,防止出现权力机关的危机。
4.第一,政府的权力必须是有限的。现代自由主义的基本原则是认定政治是人为的,不是自然的。政治权威是约定的。理性不对政治提供积极的目标,而是只提供消极的目标。政治的合法目标限于保障各种生活方式的条件。传统自由主义对国家、对政府抱有强烈的恐惧,哪怕是由最富有政治道德和最了解人民利益的官员组成的政府也不例外。因而只强调要防止国家对个人自由的侵害。自由主义认为,当人类社会的经济形态由自然经济(或者计划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的时候,政府也必须由“无限政府”转变为“有限政府”。
第二,政府的职能是保障公民的自由权利,调和、平衡、节制矛盾和冲突,维护自由的、正义的、和谐的秩序。这就是个人第一,政府第二。政府是保护个人的自由和利益的工具。在民主政治下,政府权力的大小,决定权在人民。人民遵循的原则是,能不授予政府的权力就不授予,能不让政府做的事就不让它做。政府不能自己决定自己变成一个无限政府——尽管它愿意承担无限责任。因为历史的事实是,政府一旦获得无限权力就会为所欲为,导致社会的灾难。自由主义认为,国家不能有自己的目标和事业,只能为公民实现自己的目标和事业提供一个良好的政治环境。没有什么官方的理想,个人和团体都可以有各自的理想,借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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