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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研究生论文参考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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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研究生论文参考范文

篇1

浅谈著作权刑法保护的相关问题

[摘要]网络时代的到来,方便了生活,同时也产生了诸多不利影响。在此语境下,著作权的保护面临新的挑战,因此需要积极应对。对此,亟待创新保护思路,在著作权保护的诸多路径中,刑法规制手段比较有效。 [关键词]网络时代;著作权;刑法保护

随着网络的迅速发展,著作权侵权问题日益突出,主要表现在侵权的零成本降低了侵权行为的实施难度,侵权主体大众化、匿名性加大了追责难度,侵权规模大导致著作权人损失惨重等方面。因此,对著作权遭遇侵权的情况进行研究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在实现对进行著作权保护的诸多路径中,刑法规制手段较为有力,对此亟待展开深入论证,以解决当前这一问题。 一、我国著作权刑法保护的存在问题 (一)主观要件规定背离立法目的

我国《刑法》在侵犯著作权罪的主观方面规定为故意,并对其进行了限定,规定以营利为目的的主观归责条件。在传统背景下,大部分侵犯著作权行为人都具有营利目的,目前以营利为目的的这一规定存在一定问题,实践中显现出其制度不足。首先,在立法目的层面观之,刑法规定侵犯著作权罪的主要目的是维护国家著作权秩序、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而非制裁行为人的营利行为。以营利为目的的规定只是从侵权人角度着眼,而将大量不以营利为目的却严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人排除在刑法打击范围外,显然不符合网络背景下侵犯著作权营利目的淡化的普遍现象。訛譹同时,从保护著作权人的角度看,侵权人营利与否与著作权人权益的损害并无关联,没有营利目的的侵权行为也会给著作权人的权益带来重大损失,如果硬性规定以营利为目的的入罪条件,将背离刑法对著作权人的保护目的。其次,在刑法条款的设计层面,以营利为目的的规定造成危害性相当的同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定罪标准不一。侵犯著作权罪规定在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里。

第七节从第213条至第220条共8个条款,其中只有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罪

和第218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规定了以营利为目的,而其他罪名都没有该规定。同属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危害性质相仿,但是刑法却规定了不同的入罪标准,必然会降低了在知识产权犯罪内对著作权犯罪的打击力度。再次,《刑法》中以营利为目的规定与现行《著作权法》的立法规定相矛盾。《著作权法》第48条,在8种依法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中也没有以营利为目的条件限制,我国刑法规定也应与《著作权法》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罪的主观要件保持一致性,取消以营利为目的的限制。

(二)定罪情节极易导致适用争议

我国《刑法》第217条将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作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定罪标准,但违法所得数额在本罪中的适用存在较多问题:首先,违法所得数额的含义不仅在刑法理论中具有争议,而且在司法解释的表述中也存在矛盾。在现存的相关司法解释中,有时将违法所得数额规定为销售收入(包括成本),有时又规定为获利数额(不包括成本)。訛譺对定罪起刑点来说,违法所得数额是否包括成本可能直接影响罪与非罪的认定,因为有时,违法所得利润可能不足3万元,但是包括成本可能就到达3万元的起刑点。而当利润超过3万元而接近15万元时,是否包括成本又直接影响量刑。这种模糊的立法不利于正确定罪量刑。其次,违法所得数额的规定仅从犯罪人获利角度确定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而没有考虑相关权利人的损失大小,毕竟《刑法》第217条所要规制的是犯罪人的严重侵权行为而不是获利行为,并且犯罪人违法所得的多少并不能必然反映他犯罪性质的危害性,尤其是在网络背景下,无营利目的的行为人没有违法所得。

二、侵犯著作权罪条款的改进构想 (一)取消以营利为目的主观要件

前已述及,《刑法》第217条以营利为目的的规定在网络背景下存在诸多弊端,如果依然把以营利为目的作为入罪条件,那么网络背景下无营利目的却严重侵权的行为将永远无法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内。为避免此类现象的发生,应删除以营利为目的的主观归责要件,仅要求侵犯著作权罪行为人具有主观故意即可。 (二)完善定罪情节

首先,取消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定罪标准。如上文所述,违法所得数额的含

义存在矛盾,应当取消含义不明且不能准确反映犯罪危害性与权利人损失的违法所得数额的定罪的标准。其次,增设非法经营数额较大作为定罪情节。第217条罪状表述中没有出现非法经营数额字样,但是司法解释将非法经营数额较大作为定罪情节中的其他严重情节加以规定。笔者在此建议直接将非法经营数额较大作为定罪情节之一,而不是仅在司法解释中加以规定,其主要原因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相关司法解释对非法经营数额的含义及计算方式都有明确的规定,便于司法实践的具体操作,有利于正确定罪量刑。

第二,司法解释规定了非法经营数额在已销售和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情况下的计算方式,很好地解决了网络背景下,不以营利为目的,没有从侵权行为中获利的严重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定罪量刑难题。再次,增设侵权复制品数量较大的定罪情节。非法经营数额涉及价格与数量的乘积计算,但是在很多情况下,各种价格不易查清,降低司法效率。訛譻对此,笔者建议在本罪中增加采用侵权复制品数量较大的定罪情节标准,与非法经营数额较大并列使用,以弥补特殊情况下非法经营数额较大的不适宜之处。

侵权复制品的数量与犯罪行为人的社会危害性及权利人的损失都成完全正比,可以准确反映行为性质轻重,有利于正确定罪量刑。但是,侵权复制品数量较大的规定并不能取代非法经营数额较大的定罪情节,因为在有些情况下,行为人侵权复制品的数量不足入罪标准的500张(份),但是与销售价格的乘积却可以达到非法经营数额的起刑标准,如果没有非法经营数额较大的标准,将使这类行为逃脱刑法的制裁。訛譼因此,笔者建议增设侵权复制品数量较大的定罪情节标准,与非法经营数额较大以及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兜底设置共同构成本罪完整的定罪情节标准。 (三)修改法定刑

我国侵犯著作权罪的法定刑特点为:刑罚种类包括自由刑和罚金刑,其中自由刑又包括了有期徒刑和拘役,罚金数额在法条中设置为抽象罚金制。目前的刑罚设置有很多不完善之处,尤其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自由刑过高,罚金刑地位不突出,缺乏资格刑等等,有必要进一步完善。首先,降低自由刑的最高法定刑年限为3年。侵犯著作权罪的最高法定刑为7年,不符合国际上处罚知识产权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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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研究生论文参考范文篇1浅谈著作权刑法保护的相关问题[摘要]网络时代的到来,方便了生活,同时也产生了诸多不利影响。在此语境下,著作权的保护面临新的挑战,因此需要积极应对。对此,亟待创新保护思路,在著作权保护的诸多路径中,刑法规制手段比较有效。[关键词]网络时代;著作权;刑法保护随着网络的迅速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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