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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关于我省施工招标项目特殊性认定和
类似工程业绩设置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根据省纪委十届二次全会关于在工程招投标领域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的要求和《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行为,防止“量体裁衣、暗箱操作”,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我省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项目(下称“招标工程”)特殊性以及设置类似工程业绩或经验(下称“类似业绩”)规定如下:
一、符合《房建和市政工程特殊性划分标准》(详见附件,下称“《特殊性划分标准》”)的工程特征指标的工程,为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的招标工程(以下简称“特殊招标工程”)。
二、特殊招标工程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并允许设置类似业绩要求。
通用技术、性能标准的招标工程,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方可允许设置类似业绩要求作为投标人附加合格条件:
(1)应当由取得二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的施工总承包工程;
(2)应当由取得一级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的专业承包工程;
(3)按规定无需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工程。
三、采用施工总承包的招标工程存在部分专业工程有特殊功能需求的,招标人不得对专业工程提出类似业绩要求。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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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可在招标文件以及合同条款中约定,允许中标人将有特殊功能需求的专业工程依法分包给有经验的分包单位,并对分包单位的经验提出具体要求。
四、类似业绩的设定条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招标工程允许设置1项企业的类似业绩(指标不超过两项)作为投标人附加合格条件。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允许设置1项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的类似业绩(指标不超过一项)和另外设置1项企业的类似业绩(指标不超过两项)作为投标人加分条件。
2、类似业绩应为招标工程招标公告发布之日(或投标邀请书发出)的前五年内,已经验收合格的工程。
3、类似业绩指标应为招标工程所对应的面积、高度、跨度等工程特征指标要求,指标描述可参考《特殊性划分标准》规定的工程特征指标。招标工程未达到对应指标的,则不得设置。
4、类似业绩设置的量化指标要求: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的,不得超过招标工程本身所对应的指标;采用综合评估法的,不得超过招标工程本身所对应的指标的2/3,若招标工程本身相应指标的2/3低于《特殊性划分标准》规定的指标值的,可将《特殊性划分标准》的指标值确定为类似业绩设置的量化指标。
5、以联合体投标的,由承担相应专业的联合体成员(根据联合体协议书明确的分工)提供对应的工程业绩。
五、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作为资格审查条件的还应在招标公告)中明确:
1、投标人提供的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外完成的业绩,必须是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得到;提供的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完成的业绩,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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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通过福建省住房城乡建设网的建设行业企业人员信息公开平台查询得到。查询到的数据应能满足本招标工程的指标要求。
2、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对应类似业绩工程类别的相关专业序列的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无需提供企业的类似业绩证明材料,但有设置项目负责人的类似业绩作为加分条件的,则需提供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的类似业绩证明材料作为评审内容。企业的类似业绩作为资格条件的,相应专业序列的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直接认定为满足该要求;作为加分条件的,该项得分认定为满分。
六、对于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但未在《房建和市政工程特殊性划分标准》的工程特征指标中列明的招标工程,确需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招标人应当向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同意后,允许实施专家论证制度。经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采用综合评估法并允许设置类似业绩。专家论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由招标工程的设计单位提出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的书面意见;
2、招标人组建论证小组,对设计单位的意见以及拟设置的类似业绩要求实施论证。论证小组成员人数为5名(含)以上单数,其中设计类和施工类专家均不少于2名。专家应当从省住建厅组建的专家库中聘请,专家库由省住建厅另行发布。
招标人向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招标文件时,应当同时备案书面论证意见。
七、本通知自 年 月 日起实施,省厅之前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