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拟出台建材管理条例
【摘 要】正对于购房者来说,建筑材料是最关心的内容之一,一旦买到\金玉其表,败絮其中\的住宅,将给生活质量带来极大影响。未按照规定委托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就进行安装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2012年4月26日,青岛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八大关小礼堂举行,青岛市人大常委会 【期刊名称】《建材发展导向》 【年(卷),期】2012(000)002 【总页数】1
【关键词】青岛市; 人大常委会; 管理条例; 行政主管部门; 工程材料; 房地产开发; 建筑材料; 生活质量; 购房者; 建设工程
【文献来源】https://www.zhangqiaokeyan.com/academic-journal-cn_development-guide-building-materials_thesis/0201276133401.html
对于购房者来说,建筑材料是最关心的内容之一,一旦买到“金玉其表,败絮其中”的住宅,将给生活质量带来极大影响。未按照规定委托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就进行安装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012年4月26日,青岛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八大关小礼堂举行,青岛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主持会议并讲话。会议听取了市政府关于提请审议《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里面明确提出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屋,应当在销售场所明示建设工程主要材料的具体信息。
为了及时了解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生产企业的设立情况,《条例(草案)》提出,
在青岛市设立建设工程材料生产企业,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30日内,到所在地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企业备案手续;禁止或限制生产和使用污染环境、能耗高、生产工艺落后的建设工程材料,具体的材料目录名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由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针对目前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市场发展多处于自发状态,临时性市场多、分布不合理和重复建设现象,《条例(草案)》提出,青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发改委、规划、工商、国土房管等部门编制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购房者在买房前,都关心建设材料质量怎么样。对此《条例(草案)》第二十八条提出:“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屋,应当在销售场所明示主要材料明细、品牌、生产厂家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中载明。” (摘自中国建材新闻网)
【文献来源】https://www.zhangqiaokeyan.com/academic-journal-cn_development-guide-building-materials_thesis/020127613340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