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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民用建筑能耗统计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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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民用建筑能耗统计实施方案

为全面掌握民用建筑能耗状况和变化趋势,加强能源领域的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能耗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建科[2015]205号)(http://www.mohurd.gov.cn/wjfb/201512/t20151218_226035.html)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指导全省开展2015年度和2016年度民用建筑能耗统计工作。

一、主要目标

2016年5月31日前,完成2015年度民用建筑能耗统计与数据填报工作;2017年5月31日前,完成2016年度民用建筑能耗统计与数据填报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对全省3000㎡(含3000㎡)以上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大于20000㎡)、以及纳入省级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实施能耗在线监测的公共建筑,采取全面统计方式实施能耗统计;

(二)对全省1200栋居住建筑和800栋中小型公共建

筑、以及部分乡村居住建筑,采取抽样统计方式实施能耗统计。

二、重点任务与责任分工

(一)国家机关办公建筑能耗统计。需填写《城镇民用建筑基本信息》(城镇能耗基1表)和《城镇民用建筑能耗信息》(城镇能耗基2表)。全省17个市州(直管市、林区)及所辖县(市、区)负责组织实施。由建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建筑供能单位填报能耗统计数据。

(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需填写《城镇民用建筑基本信息》(城镇能耗基1表)和《城镇民用建筑能耗信息》(城镇能耗基2表)。全省17个市州(直管市、林区)及所辖县(市、区)负责组织实施,由建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建筑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建筑供能单位填报能耗统计数据。

(三)中小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需填写《城镇民用建筑基本信息》(城镇能耗基1表)和《城镇民用建筑能耗信

息》(城镇能耗基2表)。由列入国家能耗统计试点的武汉、襄阳、宜昌、十堰等4个城市及所辖3个以上县(市、区)负责组织实施。统计数量为:武汉市不少于300栋、襄阳市不少于200栋、宜昌市不少于200栋、十堰市不少于100栋。由建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建筑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建筑供能单位填报能耗统计数据。

(四)居住建筑能耗统计。需填写《城镇民用建筑基本信息》(城镇能耗基1表)和《城镇民用建筑能耗信息》(城镇能耗基2表)。由列入国家能耗统计试点的武汉、襄阳、宜昌、十堰等4个城市及所辖3个以上县(市、区)负责组织实施。统计数量为:武汉市不少于450栋、襄阳市不少于300栋、宜昌市不少于300栋、十堰市不少于150栋。由建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房管部门、建筑供能单位填报能耗统计数据。

(五)乡村居住建筑能耗统计。需填写《乡村居住建筑能耗信息》(乡村能耗基1表)。由列入国家能耗统计试点的武汉、襄阳、宜昌、十堰等4个城市负责组织实施。每个城

市随机抽取2个乡(镇)列入统计范围,由乡(镇)政府明确责任单位对所辖村镇住户按1%比例进行抽样,对样本农户的商品能源消耗量进行调查,并填报能耗统计数据。

(六)省级公共建筑能耗监测数据统计。需填写《公共建筑能耗监测信息》(城镇能耗基3表),由省住建厅负责。省厅委托湖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填报统计数据,各相关市州和责任单位积极配合。

(七)综合统计信息报送。包括:城镇民用建筑基本信息综合表(城镇能耗综1表)、城镇民用建筑能耗信息综合表(城镇能耗综2表)、城镇国家机关办公建筑能耗信息综合表(城镇能耗综3表)、城镇大型公共建筑能耗信息综合表(城镇能耗综4表)、城镇中小型公共建筑能耗信息综合表(城镇能耗综5表)、城镇居住建筑能耗信息综合表(城镇能耗综6表)、乡村居住建筑能耗信息综合表(乡村能耗综1表)等7种综合表,由省、市、县三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明确具体责任单位,通过安装“民用建筑能耗统计数据报送系统”,分别于2016年5月31日前、2017年5月31

日前,采用网络在线方式逐级汇总、报送。

省厅委托湖北省建筑节能科技中心负责能耗统计日常管理与协调工作。

三、统计方法与经费保障

(一)电耗数据采集方法。电耗数据采集方法有两种方式:一是由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填报或委托电力供应部门提供数据;二是由房管部门采取逐户统计各用户和公用电耗,然后累加获得整栋楼的电耗。

(二)煤耗数据采集方法。由建筑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采取逐户统计各用户煤消耗量,然后累加获得整栋楼的能耗。

(三)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能耗数据采集方法。对天然气和人工煤气能耗数据采集有两种方式:由燃气公司提供能耗数据或由建筑使用权人或所有权人逐户统计各用户能耗,然后累加获得整栋楼的能耗;对分户购买的液化石油气由建筑的使用权人或所有权人采取逐户统计各用户能耗,然后累加获得整栋楼的能耗。

(四)太阳能光热利用系统、太阳能光电利用系统和浅层地热能利用系统的数据采集方法。由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房管部门或可再生能源供应商提供相应的统计数据。

(五)统计工作经费。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承担,并列入到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附件:1.《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能耗统

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建科〔2015〕205号);

2.《民用建筑能耗统计报表制度》。

湖北省民用建筑能耗统计实施方案

湖北省民用建筑能耗统计实施方案为全面掌握民用建筑能耗状况和变化趋势,加强能源领域的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科[2015]205号)(http://www.mohurd.gov.cn/wjfb/201512/t20151218_226035.html)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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