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杭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
性传承人申报与认定办法
【法规类别】文化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杭文广新社文[2008]6号 【发布部门】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发布日期】2008.05.26 【实施日期】2008.05.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杭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报与认定办法
(杭文广新社文[2008]6号)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确保我市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传承,根据浙江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遗传保护的意见》,《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实施意见 》(杭政函[2006]95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杭政办函[2006]217号),参照《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报与认定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杭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是指已列入杭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 1 / 2
作名录项目的有代表性的传承人。
第三条 杭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评定和命名工作,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组织实施,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公室(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负责具体工作。
第四条 杭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命名,应经申报、审核、评审、公示、评定等程序。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杭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一)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仅存的传承人;
(二)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不同流派、风格、特色的代
2 / 2
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杭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skin/haowen/images/icon_star.png)
![](/skin/haowen/images/icon_star.png)
![](/skin/haowen/images/icon_star.png)
![](/skin/haowen/images/icon_star.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