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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数字化城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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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数字化城市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布部门】黄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12.03 【实施日期】2012.12.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数字化城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数字化城市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12月3日

黄石市数字化城市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城市管理,整合城市管理资源,规范城市管理行为,提高城市管理效 1 / 4

能,保障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规范建设和高效运行,建立城市管理长效机制,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数字化城市管理,是指应用和整合计算机技术、移动通讯技术、地理信息技术、遥感技术、卫星定位技术等十几项现代化数字技术, 采用万米单元网格管理法和城市部(事)件管理法(城市部件:即物化的城市管理对象。主要包括道路、桥梁、水、电、气、热等公用设施及公园、绿地、休闲健身娱乐设施等公共设施,也包括门牌、广告牌匾等部分非公共设施;城市事件:即人为或自然因素导致城市市容环境和环境秩序受到破坏或影响, 需要相关部门处理并使之恢复正常的事情和行为的统称。主要有:市容环境,设施管理,突发事件,街面秩序,综合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创建城市管理两个轴心的管理体制,

再造城市管理流程,实现城市管理的信息化、标准化、精细化、动态化,保证城市运行中出现的问题能够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及时解决,逐步建立沟通快捷、分工明确、责任到位、反应快速、处置及时、运转高效的城市管理新模式。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依托统一的城市管理数字化信息平台,利用信息采集器,收集网格内的部件和事件信息, 通过信息收集、案卷建立、任务派遣、任务处理、处理反馈、核实结案和综合评价七个环节进行城市管理活动。

第三条 黄石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成立黄石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黄石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的规划建设、组织实施、指挥协调和监督考核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数字化城市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直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协同做好数字化城市管理的相关工作。 2 / 4

第四条 黄石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市监督指挥中心) 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日常运行工作, 具体职责为:

(一)负责黄石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组织、监督各责任部门,按照各自责任履行城市管理职责;

(二)负责制定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技术系统的标准、运行规范、规章制度,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区级城市数字化管理机构的工作; (四)负责巡查列入监督范围内的城市管理部件、事件;

(五)接受并处理来自监督员巡查、新闻媒体曝光、市民反映、有关部门移送以及上级领导交办等渠道发现的城市管理部件、事件问题,审核立案后将案件派遣到主管部门或责任单位;

(六)负责受理、校核部件、事件等信息和监督、评价处置工作。 对城市管理部件维护、 事件处理落实情况进行跟踪、 监督、分析、评价、考核,定期将区政府和责任单位履职情况、系统评价结果报告市政府及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七)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信息数据库的定期更新; (八)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与其它网络平台的资源整合;

(九)负责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员队伍的组织建设、业务培训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区设立数字化城市管理指挥中心,具体职责: (一)负责区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负责监督、考评区属部门对城市管理部件、事件问题的处理情况;

(三)负责组织、调度、指挥、协调区属责任单位解决城市管理部件、事件问题; 3 / 4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数字化城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数字化城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布部门】黄石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12.03【实施日期】2012.12.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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