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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空气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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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调节

7.1 一般规定

7.1.1 符合下列要求条件之一时,应设置空气调节:

1 采用采暖通风达不到人体舒适或机电设备等对室内环境的要求,或条件不允许、不经济时; 2 采用采暖通风达不到工艺对室内温度、湿度、洁净度等要求时; 3 对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有显著作用时; 4 对保证身体健康、促进康复有显著效果时。 【条文说明】 7.1.1 设置空气调节的条件。

“采用采暖通风达不到人体舒适或机电设备等要求的室内环境”的情况一般指夏季室外空气温

度不低于室内空气温度,无法通过通风降温的情况。

“条件不允许、不经济”的情况举例:地下室发热量较大的机电设备用房,只要室外温度低于 室内允许最高温度,理论上采用通风可以满足要求,但夏季温度较高的地区所需设计通风量很大,

进排风口和风道尺寸占据空间很大,土建条件不能满足要求,也不可能为此增加层高,采用简单

的空气调节设备往往更节省一次投资;一些空气调节建筑仅存在少量需冬季供暖的房间,为此设

置独立的散热器采暖一次投资增加较大,如热负荷很大,利用较低温度的空气调节热水没有条件

设置大量散热器时,可设置强制对流散热的风机盘管等。

当设置空调后,提高了人员工作效率,从而增加了经济效益;在医疗方面,设置空调后有益于

疾病的康复和恢复疲劳等作用;

7.1.2 高大空间仅下部为人员活动区时,宜采用分层空气调节。 【条文说明】

7.1.2 对于高大空间,当工艺或使用要求允许仅在下部区域进行空调时,采用分层式送风或下部送

风的气流组织方式,可达到节能的目的。

7.1.3 工艺性空气调节在满足工艺要求的条件下,宜减少空气调节区的面积和散热、散湿设备。

【条文说明】

7.1.3 此条仅限于民用建筑中的工艺性空气调节。工艺性空气调节对温湿度要求高,相应投资及运

行费用也很高。在满足工艺要求的条件下,合理规划和布局,减少空调区的面积和散热、散湿设

备,可达到节约投资及运行费用的目的。同时减少散热、散湿设备也利于达到温湿度控制要求。

7.1.4 空气调节区内的空气压力应满足下列要求: 1 舒适性空气调节区宜保持一定的正压。一般舒适性空气调节的室内正压值宜取 5Pa,最大不

应超过 50Pa。

2 工艺性空气调节区按工艺要求确定。

【条文说明】

7.1.4 空气调节区的空气压力。

保持空气调节建筑对室外的相对正压,能防止室外空气侵入,有利于保证房间清洁度和室内 参数少受外界干扰。因此有正压要求的空气调节区送风应根据区域的严密程度校核其新风量,例 70

如公共建筑门厅等开敞高大空间,当送风为按人员卫生要求确定的最小新风量时,不应机械排风,

以免大量室外空气侵入。

建筑物内不同的区域空气相对静压程度不同;例如:设置空气调节的电梯厅、走道,相对于 办公等房间和卫生间,以及餐厅相对其他空气调节区和厨房,都应为正负压的中间区域;医院传

染病房和一些设置空气调节设备的附属房间等,根据需要还应保持负压;因此对空气调节区域的

正压和最小正压值不做强制性要求。 舒适性空气调节区域的正压值不应过大,新风量大于维持正压所需风量时,宜设机械排风并 回收热量后将多余风量排出室外。 工艺性空气调节区域指民用建筑中,工艺要求洁净度标准较高或温湿度精度较高的房间,以 及有工艺要求的民用建筑,例如医院及其手术室(手术室及其附属用房正压和负压要求应符合《医

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 50333)的有关规定)等。

7.1.5 舒适性空气调节的建筑热工设计应根据建筑物性质和所处的建筑气候分区,符合相关国家

现行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7.1.5 舒适性空气调节的建筑热工设计。 建筑热工设计包括以下各项:

1 建筑围护结构的各项热工指标(围护结构传热系数、透明屋顶和外窗(包括透明幕墙)的 遮阳系数、外窗和透明幕墙的气密性能); 2 建筑窗墙面积比(包括透明幕墙)、屋顶透明部分与屋顶总面积之比; 3 外门的设置要求;

4 外部遮阳设施的设置要求;

5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等。

严寒和寒冷地区、夏热冬冷地区、夏热冬暖地区的居住建筑应分别符合《民用建筑节能设计 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夏热冬

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的有关规定。

公共建筑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有关规定。

7.1.6 工艺性空调区围护结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表 7.1.6 中规定的数值,并应符合相关国家现行节

能设计标准的规定。

表 表 7.1.6 工艺性空气调节区围护结构最大传热系数 K 值(W /(m 2 ? ℃)) 围护结构名称

室温波动范围(℃) ±0.1~0.2 ±0.5 ≥±1.0

屋顶 - - 0.8 顶棚 0.5 0.8 0.9 外墙 - 0.8 1.0

内墙和楼板 0.7 0.9 1.2

注: 表中内墙和楼板的有关数值,仅使用于相邻空调区的温差大于 3℃时。 【条文说明】7.1.6 建筑物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 K 值的大小,是能否保证空调区正常使用条件,影

响空调工程综合造价高低,维护费用多少的主要因素之一。K 值愈小,则耗冷量愈小,空调系统

愈经济。而 K 值又受建筑结构与材料等投资影响,不能无限制地减小。传热系数 K 值的选择与保 71

温材料价格及导热系数、室内外计算温差、初投资费用系数、年维护费用系数以及保温材料的投

资回收年限等各项因素有关,而不同地区的热价、电价、水价、保温材料价格及系统工作时间等

也不是不变的,很难给出一个固定不变的经济 K 值。因此,对工艺性空调而言,围护结构的传热

系数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合理的 K 值。表 7.1.6 中围护结构最大传热系数 K 值,是仅考虑围

护结构传热对空气调节精度的影响确定的。目前国家现行节能设计标准,对不同的建筑、气候分

区,都有不同的最大 K 值规定。因此,当表中数值大于国家现行节能设计标准规定时,应取 2 者

中较小的数值。

7.1.7 工艺性空调区,当室温波动范围小于或等于±0.5℃时,其围护结构的热惰性指标,不应小

于表 7.1.7 的规定。

表 表 7.1.7 工艺性空调区围护结构最小热惰性指标 D 值 围护结构名称

室温波动范围(℃) ±0.1~0.2 ±0.5 屋顶 - 3 顶棚 4 3 外墙 - 4

【条文说明】7.1.7 热惰性指标 D 值直接影响室内温度波动范围,其值大则室温波动范围就小,其 值小则相反。

7.1.8 工艺性空调区的外墙、外墙朝向及其所在层次,应符合表 7.1.8 的要求。 表 表 7.1.8 工艺性空调区外墙、外墙朝向及其所在层次 室温允许波动范围(℃) 外墙 外墙朝向 层次 ±0.1~0.2 不应有外墙 - 宜避免在顶层

±0.5 不宜有外墙 如有外墙,宜北向 宜底层 ≥1.0 宜减少外墙 宜北向 宜底层

注:1 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小于或等于±0.5℃的空调区,宜布置在室温允许波动范围较大的空调区之中,当布置在

单层建筑物内时,宜设通风屋顶。

2 本条与本规范第 7.1.9 条规定的“北向”,适用于北纬 23.5°以北的地区;北纬 23.5°及其以南的地区,可相应 地采用南向。 【条文说明】7.1.8 根据实测表明,对于空调区西向外墙,当其传热系数为 0.34 ~ 0.40W/(m 2 ·℃),

室内外温差为 10.5 ~ 24.5℃时,距墙面 100mm 以内的空气温度不稳定,变化在±0.3℃以内;距墙

面 100mm 以外时,温度就比较稳定了。因此,对于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大于或等于±1.0℃的空调区

来说,有西向外墙,也是可以的,对人员活动区的温度波动不会有什么影响。但从减少室内冷负

荷出发,则宜减少西向外墙以及其他朝向的外墙;如有外墙时,最好为北向,且应避免将空调区

设置在顶层。

为了保持室温的稳定性和不减少人员活动区的范围,对于室温允许波动范围为±0.5℃的空调 区,不宜有外墙,如有外墙,应北向;对于室温允许波动范围为±0.1 ~ 0.2℃的空调区,不应有外 墙。

屋顶受太阳辐射热的作用后,能使屋顶表面温度升高 35 ~ 40℃,屋顶温度的波幅可达±28℃。

为了减少太阳辐射热对室温波动要求小于或等于±0.5℃空调区的影响,所以规定当其在单层建筑 72

物内时,宜设通风屋顶。

在北纬 23.5°及其以南的地区,北向与南向的太阳辐射照度相差不大,且均较其他朝向小, 故可采用南向或北向外墙。对于本规范第 7.1.9 条来说,则可采用南向或北向外窗。 7.1.9 工艺性空调区的外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室温波动范围大于±1.0℃时,外窗宜设置在北向; 2 室温波动范围为±1.0℃时,不应有东西向外窗;

3 室温波动范围为±0.5℃时,不宜有外窗,如有外窗应设置在北向。 【条文说明】7.1.9 工艺性空调区的外窗朝向。

根据调查、实测和分析:当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大于±1.0℃时,从技术上来看,可以不限制外 窗朝向,但从降低空调系统造价考虑,应尽量采用北向外窗;室温允许波动范围为±1.0℃的空调

区,由于东、西向外窗的太阳辐射热可以直接进入人员活动区,故不应有东、西向外窗;据实测,

室温允许波动范围为±0.5℃的空调区,对于双层毛玻璃的北向外窗,室内外温差为 9.4℃时,窗对

室温波动的影响范围在 200mm 以内,故如有外窗,应北向。 7.1.10 工艺性空调区的门和门斗,应符合表 7.1.10 的要求。舒适性空调区开启频繁的外门,宜设

门、旋转门或弹簧门等,必要时设置空气幕。 表 表 7.1.10 工艺性空调区的门和门斗

室温波动范围(℃) 外门和门斗 内门和门斗 ±0.1~0.2 不应设外门

内门不宜通向室温基数不同或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大于± 1.0℃的邻室

±0.5 不应设外门,必须设外门时,必须设门斗 门两侧温差大于 3℃时,宜设门斗

≥±1.0 不宜设外门,如有经常开启的外门,应设门斗 门两侧温差大于 7℃时,宜设门斗 注:外门门缝应严密,当门两侧温差大于 7℃时,应采用保温门。

【条文说明】7.1.10 从调查来看,一般空调区的外门均设有门斗,内门(指空调区与非空调区或

走廊相通的门)一般也设有门斗(走廊两边都是空调区的除外,在这种情况下,门斗设在走廊的 两端)。与邻室温差较大的空调区,设计中也有未设门斗的,但在使用过程中,由于门的开启对室

温波动影响较大,因此在后来也采取了一定的措施。按北京、上海、南京、广州等地空调区的实

际使用情况,规定门两侧温差大于或等于 7℃时,应采用保温门;同时对工艺性(即对室内温度波

动范围要求较严格的)空调区的内门和门斗,作了如条文中表 7.1.10 的有关规定。

对舒适性空调区开启频繁的外门,也作了宜设门斗,必要时设置空气幕的规定,并增加了宜 设置旋转门、弹簧门等要求。旋转门或弹簧门在现在的建筑物中被广泛应用,它能有效地阻挡通

过外门的冷、热空气渗透。 7.1.11 功能复杂、规模较大的公共建筑的空气调节系统方案设计时,宜通过全年能耗分析和投资

及运行费用等的比较,进行优化设计。

【条文说明】 7.1.11 空气调节系统方案比较要求。对规模较大、要求较高或功能复杂的建筑物,

在确定空调方案时,原则上宜对各种可行的方案及运行模式进行全年能耗分析,才能使系统的配

置最合理,从而实现系统设计、运行模式及控制策略的最优化。 73

7.2 空调负荷计算

7.2.1 除在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阶段可使用热、冷负荷指标进行必要的估算外,施工图阶段应对

空调区进行冬季热负荷和夏季逐项逐时冷负荷计算。

除在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阶段可使用热、冷负荷指标进行必要的估算外,施工图阶段应对 空调区进行冬季热负荷和夏季逐项逐时冷负荷计算。 【条文说明】7.2.1 逐时冷负荷计算的要求。强制条文。 近些年来,全国各地暖通工程设计过程中滥用单位冷热负荷指标的现象十分普遍。估算的结 果当然总是偏大,并由此造成“一大三大”的后果,即总负荷偏大,从而导致主机偏大、管道输

送系统偏大、末端设备偏大。由此给国家和投资者带来巨大损失,给节能和环保带来的潜在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空气调节)

空气调节7.1一般规定7.1.1符合下列要求条件之一时,应设置空气调节:1采用采暖通风达不到人体舒适或机电设备等对室内环境的要求,或条件不允许、不经济时;2采用采暖通风达不到工艺对室内温度、湿度、洁净度等要求时;3对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有显著作用时;4对保证身体健康、促进康复有显著效果时。【条文说明】7.1.1设置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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