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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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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以下简称报警器)管理,确保生产安全,根据《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应用报警器监视生产装置、罐区等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露和积聚状况,是预防爆炸和中毒事故的重要手段,必须加强对报警器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司生产部是报警器的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公司新增报警器的实施及投用前的验收检查; 2、负责公司报警器更新、大修计划的编制;

3、负责公司新增、更新、技措项目中报警器的选型审定; 4、负责公司报警器的定期检查考评; 5、负责报警器的管理、日常维护、校验工作;

第四条 公司安全科参与新增报警器的审查和投用前的验收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对现有报警器拆除、停用的审查和备案;

2、负责对报警器设计、安装、投用、管理、维修工作的监督; 3、负责新建装置、新增报警器设置的审查。 第五条 其它相关单位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经营部在采购报警器前,拟选定的供货厂家及规格型号必须经生产部同意,公司安全科确认后,方可实施采购;

2、生产班组的操作人员必须懂得报警器的原理、功能等,并会

操作使用。

第六条 选择报警器应满足以下要求:

1、功能、结构、性能和质量符合国家法定要求;

2、取得国家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3、取得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部门发放的降爆合格证,并达到安装现场所要求的防爆等级;

4、技术先进,质量稳定,反应灵敏,便于维修,保证备品备件的供应;

5、受其它气体的干扰小,受温度、湿度影响小; 6、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要求。

第七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生产装置及储运系统必须按照“三同时”原则配备报警器。

第八条 生产部建立健全技术档案资料,制定定期校验计划。设立专人负责报警器的日常维护工作,按照公司设备点检制的要求认真做好报警器的点检工作;配合技术监督部门做好定期检定工作;负责定期对报警器进行校准工作(检定、校准人员必须取得计量检定员证书),以确保报警器的安全平稳运行。

第九条 报警器的检定、校准:

1、报警器的定期检定应按照《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检定规程》(JJG693-90)要求执行,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2、报警器定期校准周期为每季度进行一次(技术监督部门检定的季度除外),报警器定期检定、校准用标准气体、校验仪器应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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