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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公司担保审核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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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时代之公司担保审核手册

商事交易活动中,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形(以下称“公司担保”)十分常见。而公司担保有其特殊性,需依法履行内部决策程序。2024年11月九民纪要之颁布,进一步在司法裁判领域统一了公司担保效力规则。九民纪要要求债权人在接受公司担保时,审查相应的内部决策事项。这就促使债权人对公司担保审查问题加以重视。

2024年5月28日《民法典》之颁布,又在担保领域作出了重大变革,包括保证方式与保证期间的变化、非典型担保合同的纳入、动产抵押的特殊效力规则、抵押财产的转让等等。

其中,金融机构作为债权人的,尤其需要对上述问题予以关注。一方面,公司担保系其主要的增信措施之一,而另一方面,金融机构作为专业主体,往往被苛以更高的注意义务。

基于此,为协助债权人提高谨慎与注意程度,规范交易行为,防范交易风险,我们撰写了本公司担保审查手册。手册分为三部分,一是事前审查篇,意在就债权人接受担保时的审查事项给出相应建议;二是事后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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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意在协助债权人,针对事前防控无法解决的疑难问题,制定相应的救济方案;三是结合《民法典》的出台,对公司担保的其他注意事项予以阐释;四是相关文章的收录,自九民纪要颁布以来,我们对公司担保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及系统总结,撰写了一系列专业文章。前述文章就手册第一、二部分提及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详细阐释,故收录于此,以供读者进一步参考。

需特别说明的是,鉴于在商事活动中,尤其是金融领域,第三方提供的差额补足、代为履行到期回购义务、流动性支持等书面承诺亦可能构成债务加入。而按照规范要求,债务加入的效力准用担保规则。故本手册亦适用债务加入的情形。

壹 事前审查篇

与自然人相比,公司担保有其特殊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之规定,公司作为企业法人,有其内设组织机构,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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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循相应的议事规则,不得侵害其股东及债权人利益。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需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方可视为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

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之规定,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以公司名义对外担保的,构成越权代表,但债权人按要求对公司决策事项进行了审查的,视为善意,担保合同有效。

基于此,债权人在接受公司担保时,应当事先对担保人决策情况进行充分核查,并保存相应证据,以防范交易风险,保障债权安全。

本部分的内容,旨在协助债权人针对担保建立相应的事前审查制度。我们提出的相关审查建议,均遵循了规范及司法实践层面最严格的审查要求,读者可结合实际情况予以考量。

一、规范层面对债权人审查决策有何要求?

债权人需审查公司担保决策,是基于以下推定:鉴于法律具有公示的效果,故债权人应当知道《公司法》第16条之规定,亦即,债权人应当知道公司担保需经内部决策,从而负有审查决策之义务。

关于债权人应当如何审查决策,基于平衡债权人利益之考量,九民纪要将债权人的审查义务限定为形式审查,认为审查标准不宜太过严苛。通常情形下,债权人仅需根据《公司法》第16条之要求,对决议的出具机构、表决人员、表决程序进行审查。

债权人已按上述要求审查决策的,即使存在决议系伪造或变造、决议程序违法、签章(名)不实、担保金额超过法定限额等情形,担保合同仍然有效。但债权人明知决议系伪造或者变造的除外。

二、接受公司担保时,债权人如何审查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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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合同是否须经法定代表人签署?

我们建议,债权人在订立担保合同时,应当要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署担保合同,原因如下:

① 就公司盖章行为的效力,九民纪要确立了“看人不看章”的裁判思路。公司担保未经决策,盖章行为是否有效,取决于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

② 上述情形下,法定代表人越权签署担保合同的,如债权人已按要求审查了公司决策,则即使该等公司决策事项系伪造/变造等,也可主张担保有效。此种情形下的交易风险相对容易把控。

③ 但如法定代表人未签署合同,则无法再适用越权代表的相关规定,而落入了代理制度的范畴,需考察签约人是否具有代理权。根据《民法总则》第172条之规定,仅在债权人有理由相信签约人有代理权的情形下,方可认定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但如何认定“债权人有理由相信”,规范层面并未作出规定,这也使得此类情形下的交易风险难以把控,担保合同被认定无效的可能性增加。

(二)接受公司担保时债权人要审哪些文件? 1. 公司决策机构出具的决议

关联担保(为其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提供股东(大)会决议。

非关联担保(为除关联方以外的人提供担保):提供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机构作出的决议;公司章程对决策机构无规定的,提供任一决策机构作出的决议。如章程规定由董事会决议的,亦可提供股东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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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决议应包括会议记录、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2. 上述决策机构的成员名册(由公司盖章确认)

用以核查决议签字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身份。鉴于公司股东/董事信息为工商部门的公示事项,故债权人仍需结合工商公示信息,进一步核实名册记载的人员信息是否准确。

3. 经签署的公司章程

以工商部门备案的最新版本为宜,因为该版本具有公示效力。 (三)债权人需以何种标准审查决议?

1. 决议机关、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第16条之规定

关联担保:被担保的股东或被担保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决议应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非关联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章程无规定的,由任一机构决议。

2. 决议签字人员符合公司章程及工商记载

3. 决议作出时间、出具形式、载明内容等无明显不合理之处 结合九民纪要施行后的相关案例,我们注意到,法院可能会对债权人苛以更为严格的审查义务。例如,决议虽然符合九民纪要规定的形式审查标准,但在作出时间、出具形式、载明内容等方面存在明显瑕疵的,债权人亦可能被认定为非善意。故债权人在审查决议时应尽可能提高审慎与注意程度,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4. 担保金额未超过章程规定的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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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公司担保审核手册

民法典时代之公司担保审核手册商事交易活动中,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形(以下称“公司担保”)十分常见。而公司担保有其特殊性,需依法履行内部决策程序。2024年11月九民纪要之颁布,进一步在司法裁判领域统一了公司担保效力规则。九民纪要要求债权人在接受公司担保时,审查相应的内部决策事项。这就促使债权人对公司担保审查问题加以重视。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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