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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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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闭卷

名词解释

1、破产债权 :是指破产程序启动前对破产企业所成立的,并且只通过破产程序,才可以从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受偿的债权。

2、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进行权利自治的临时机构。 3、破产宣告 :破产宣告是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法定职权裁定宣布债务人破产以清偿债务的活动。

4、重整 :是指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即对该企业进行重新整顿、调整。 简答题

1、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法律是如何规定的?2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第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

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第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第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 平均工资计算。

法律规定的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的范围是什么?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的哪些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第一,无偿转让财产的;第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第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第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第五,放弃债权的。”

论述题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哪些情形应当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

因申请破产宣告。债务人、债权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直接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或者作为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银监会、保监会对出现经营风险的有关金融机构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债务人具备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的。

(2)重整期间或者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出现的破产宣告。具体包括: 第一,《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在重整期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一是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二是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三是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第二,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八条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并且未依照法律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债权人会议不认可重整计划草案,表明债权人对债务人通过重整恢复清偿能力已无信心。在这种情况下,为及时清理债权债务,避免对债权人利益和经济生活产生更为不利的影响,人民法院可以宣告债务人破产,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第三,《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

(3)债务人提出和解申请后出现的破产宣告。具体包括: 第一,《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第二,《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第三,《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依照破产法的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破产案件转入破产清算程序。

案例题

甲公司因经营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被宣告破产。经调查得知,甲公司 财产状况如下:银行存款20万元,原料货存80万元,房地产500万元,其中有一处房地产200万元抵押给乙银行贷款150万元;另一处房地产100万元抵押给丙银行贷款130万元。有两企业分别欠甲公司70万元、30万元;负债情况:除上述两笔贷款外,尚分别欠丁、戊企业为100、200万元;欠戌公司300万元;欠国家税收250万元,欠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50万元。破产费用共计20万元。请分析:如何进行破产清偿? 、破产清偿顺序是:

首先清偿破产费用20万元。

其次清偿所欠职工工资、养老保险金50万元。

再次,根据法律的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所以,乙银行贷款150万元、丙银行贷款130万元优先受偿。 最后,普通债权。

破产法

破产法闭卷名词解释1、破产债权:是指破产程序启动前对破产企业所成立的,并且只通过破产程序,才可以从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受偿的债权。2、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进行权利自治的临时机构。3、破产宣告:破产宣告是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法定职权裁定宣布债务人破产以清偿债务的活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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