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日招标人向a企业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并于12月12日签订了书面合同。 问题:
(1)企业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做法是否妥当?说明理由。 (2)c企业和e企业投标文件是否有效?分别说明理由。 (3)请指出开标工作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4)请指出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5)招标人确定a企业为中标人是否违规?说明理由。 (6)合同签订的日期是否违规?说明理由。
答案:
单选题:DBABC BCCAB
多选题:ABDE BCDE ADE AE AD 问答题:
一、1、在工程部经理的领导下,负责公司工程项目理进行基础、主体结构、装饰装修等分项工程及市政、园林等本专业技术管理工作,负责对本专业工程项目进行有效的质量、进度、投资控制、文明施工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工作;
2、施工管理工作内容包括开工前地质勘察、三通一平、图纸会审、设计交底;施工隐蔽验收、轴线和标高的复核、设计变更、质量控制、进度控制过程的技术和质量问题处理;施工组织协调工作;基础、主体、竣工验收、保修期内的保修工作。
3、 协同施工单位根据合同及公司总体布置情况编制施工总进度计划,审查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负责控制土建工程项目的现场施工进度,确保土建工程项目进度计划的完成;
4、 根据合同的约定、设计图纸及相关规范规程的要求,严格监督土建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参加土建工程检查验收,参加土建工程材料设备进场检查验收,对土建工程质量负完全责任;
5、 根据公司批准的土建工程项目施工预算书,严格监督控制土建工程项目施工成本,参加土建工程现场的经济签证、技术核定单、认质单、认价单的审查确认,确保土建工程项目成本控制目标的实现;
6、 参加现场土建工程合同管理,严格执行土建工程合同规定,确保土建工程合同履约完成,协助处理土建工程合同实施执行过程中的纠纷、索赔等事宜;参加本专业的招投标工作,拟订招标文件中的专业技术部分。
7、 参加现场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土建工程承包商之间的信息交流、信息
传递和信息处理的管理事宜;
8、 解决土建工程项目施工中的设计、施工问题以及现场的土建工程涉外关系; 9、 负责现场土建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其他专业工程师的现场配合工作,完成现场土建工程施工日志的准确记录;
10、 负责土建工程项目竣工至保修期满时间段内的工程保修管理和协调工作; 11、 参加每周的现场施工协调会议,审查监理工程师的现场会议记录、土建工程管理报告和其他文件资料。 二、 1. 答:
(1)不可行。理由有三条:
a.基础埋深12.4m,基坑面积又较大,不宜布置单排单排轻型井点;
b.单排单排轻型井点应布置在地下水位的上游一侧,即应该在基坑北边布置; c.工程位于繁华市区,井点降水会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2)不妥。
工程验槽应由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勘查单位和设计单位共同进行。 (3)应按如下程序处理:
a.建设单位应要求勘查单位对软土区进一步进行勘查;
b.建设单位应要求设计单位根据勘察结果对软土区地基提出设计变更方案; c.建设单位或授权监理单位研究设计变更方案并做出决定,与施工单位协议实施的费用与工期;
d.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单,指示承包单位按设计变更组织地基处理施工。 (4)主要问题:
a.技术交底制度不健全,对阳台、梁柱节点等关键部位的施工要点未交底清楚; b.施工单位现场钢筋工人员素质差,没有严格执行按图施工;
c.缺乏对重要的分部分项工程保证质量的施工措施。 (5)可索赔的内容:
a. 基坑基底软土区处理所需的费用与时间;
b. 拆除外墙贴面砖并更换大理石贴面所需的费用与时间。 三、 3.答:
(1)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中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项目,要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进行邀请招标。因此,本案业主自行对省重点工程项目决定采取邀请招标的做法是不妥的。 (2)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本案c企业的投标文件送达时间迟于投标截止时间,因此该投标文件应被拒收。
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等《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投标文件若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则属于重大偏差。本案e企业投标文件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项目经理也未获得委托人授权书,无权代表本企业投标签字,尽管有单位公章,仍属存在重大偏差,应作废标处理。
(3)1)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投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公开进行,本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是10月18日下午4时,但迟至10月21日下午才开标,是不妥之处一;2)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开标应由招标人主持,本案由属于行政监督部门的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是不妥出资二。
(4)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等《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并规定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委员。一般
而言公证处人员不熟悉工程项目相关业务,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属于行政监督部门,显然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人员和公证处人员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是不妥的。《招投标法》还规定评标委员会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本案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比例为4/7,低于规定的比例要求。
(5)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中标人的投标应当中标。因此中标人应当是综合评分最高或投标价最低的投标人。本案中b企业综合评分是第一名应当中标,以b企业投标报价高于a企业为由,让a企业中标是违规的。
(6)《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本案11月10日发出中标通知书,迟至12月12日才签订书面合同,两者的时间间隔已超过30天,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