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 - 专业文书写作范文服务资料分享网站

历年合同法司考 - 真题+答案+分析 

天下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1.兴都公司与纺织厂买卖合同约定的是哪种类型的交付,所交付棉花所有权从什么时候起转移?( ) 【参考答案】(1)拟制交付中的指示交付;(2)交付经伏牛公司背书、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仓单时财产所有权转移。 【考查知识点】拟制交付。 【解题思路和依据】(1)指示交付不是实物交付,而是转移提取标的物的权利。(2)《合同法》第387条规定:“仓单是提取标的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应注意的问题】交付的仓单,须有保管人的签字或者盖章。

★★★2.在纺织厂提交付款保证书并请求交付时,兴都公司有何理由拒绝向纺织厂交付货物?( )

【参考答案】兴都公司根据《合同法》第67条的规定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考查知识点】先履行抗辩权。 【解题思路和依据】《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相应的履行要求。”据此,兴都公司没有收到首付款,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应注意的问题】行使的是先履行抗辩权,而不是不安抗辩权。因此,提供付款保证书不影响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付款是收货的前提,先付款,后给货,给货的一方是后履行义务人,因此行使的是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主体是先履行义务人,因此,明确、肯定地将不安抗辩权排除。

★3.伏牛公司未经兴都公司同意向纺织厂交付仓单要承担什么责任?( ) 【参考答案】伏牛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考查知识点】违约责任的承担。 【解题思路和依据】《合同法》第406条第1款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委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纺织厂至少是付款迟延,金钱之债的迟延,必然有损失。因此,纺织厂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承担这种违约责任的方式是赔偿损失。

【应注意的问题】赔偿是以存在损失为条件的,题干中没有明确交代是否有损失,但金钱之债的迟延必然有损失,至少有利息的损失。

★4.纺织厂在取得仓单但未付款以前对棉花有没有所有权?为什么?( )

【参考答案】纺织厂取得所有权。仓单是提取标的物的凭证,经合法转让,即发生仓储物所有权转让的效力。物权证券经合法转让,持有人即可提取标的物。 【考查知识点】指示交付时所有权的转移。

【解题思路和依据】仓单是提取标的物的凭证。仓单持有人提取标的物的权利,不因委托合同的争议而发生动摇。

【应注意的问题】是否付款,不是所有权取得的条件。 (02.卷四.案例.第6题)(本题10分)

A县的甲公司与B县的乙公司于2001年7月3日签订一份空调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进100台空调,每台空调单价2 000元,乙公司负责在B县代办托运,甲公司于货到后立即付款,同时约定若发生纠纷由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乙公司于7月18日在B县的火车站发出了该100台空调。甲公司由于发生资金周转困难,于7月19日传真告知乙公司自己将不能履行合同,乙公司收到传真后,努力寻找新的买家,于7月22日与C县的

丙公司签订了该100台空调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丙公司买下这100台托运中的空调,每台单价1 900元,丙公司于订立合同时向乙公司支付1万元定金,在收到货物后15天内付清全部货款;在丙公司付清全部货款前,乙公司保留对空调的所有权;如有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乙公司同时于当日传真通知甲公司解除与甲公司签订的合同。铁路运输公司:在运输过程中于7月21日遇上泥石流,30台托运中的空调毁损。丙公司于7月26日收到70台完好无损的空调后,又与丁公司签订合同准备将这70台空调全部卖与丁公司;同时丙公司以其未能如约收到100台空调为由拒绝向乙公司付款。 请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在与甲公司的合同履行期届满前解除合同的理由是什么?在此解除合同的情形下,乙公司能否向甲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 【参考答案】(1)理由:甲公司构成预期重大违约。(2)可以,解除合同不影响违约责任的追究。

【考查知识点】预期违约与责任。 【解题思路和依据】(1)《合同法》第94条规定,表明“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被违约一方可以通知违约方解除合同。(2)《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应注意的问题】要注意判断甲公司通知(传真告知)的性质。 ★2.假设乙公司以甲公司解除合同构成违约为由向法院起诉,请问哪个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 ) 【参考答案】(1)B县人民法院。(2)双方约定履行地的法院管辖,代办托运的,货物发运地为履行地。

【考查知识点】约定管辖。 【解题思路和依据】(1)《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协议管辖。(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应注意的问题】(1)协议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2)代办托运的地点,是履行地点,对买卖合同而言,意味着它是财产的交付地点。 ★★★3.遭遇泥石流而毁损的空调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 【参考答案】由甲公司承担。因为乙公司对甲公司已经完成了交付。 【考查知识点】风险的负担。

【解题思路和依据】代办托运的发运,视为交付。

【应注意的问题】本题题意不清,因为涉及几个合同,在不同的合同中,承担风险的主体和要求并不相同(如乙与丙之间由丙承担风险)。也就是说,本题的答案不具有惟一性。只能从做题技巧上判断由甲公司承担--甲公司是最终责任的承担者。

★★4.乙公司认为丙公司拒绝付款构成违约,决定不返还其定金,还要求其支付36000元的违约金,问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 【参考答案】不能得到支持,因为违约金与定金不能合并适用,只能选择适用。《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考查知识点】违约金与定金在适用上的关系。

【解题思路和依据】定金和违约金同时适用会产生不公平的后果。 【应注意的问题】:如果乙公司选择定金,定金可以按不履行的比例适用。本案的违约金是不履行的违约金,也可以按比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5.丙公司与丁公司所签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

【参考答案】丙公司与丁公司所签订的合同在当前法理上属于效力未定。因为乙公司与丙公司约定了所有权保留,丙属于无权处分。《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考查知识点】效力未定。

【解题思路和依据】当前通行的法理认为此类合同应当按照《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确认为效力未定。所以考生了解当前的“通说”是很有必要的。尽管这种法理不无争议。 【应注意的问题】按照当前的理论,效力未定不影响买受人的善意取得。 (02.卷四.案例.第9题)(本题11分)

某县医院根据上级文件的规定和主管部门批准,向县邮电局申请开通“120”急救电话,县邮电局拒绝开通,致使县医院购置的急救车辆和其他设施至今不能正常运转,而遭受损失。县医院遂以县邮电局为被告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县邮电局履行立即开通“120”急救电话的职责,并赔偿县医院的经济损失。县邮电局辨称:“120”急救电话属于全社会,不属于县医院。根据文件的规定,县邮电局确对本县开通“120”急救电话承担义务,但是不承担对某一医院开通“120”急救电话的义务。原告申办“120”急救电话,不符合文件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县医院诉讼请求。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医疗机构开通“120”急救电话的程序是: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并提交书面报告,由地、市级卫生部门审核批准后,到当地邮电部门办理“120”急救电话开通手续。原告县医院是一所功能较全、急诊科已达标的二级甲等综合医院,具备设置急救中心的条件。县卫生局曾指定县医院开办急救中心,开通“120”急救电话。县医院向县邮电局提交了开通“120”急救专用电话的报告,县邮电局也为县医院安装了“120”急救电话,但是该电话一直未开通。县医院曾数次书面请求县邮电局开通“120”急救电话,县邮电局仍拒不开通。现问:

★★1.本案县医院与县邮电局的争议属于民事争议还是行政争议?为什么?( ) 【参考答案】本案县医院与县邮电局的争议属于行政争议,非民事争议。 【考查知识点】行政法·行政行为。 【解题思路和依据】(1)我国法律规定邮政企业属于“公用企业”,其首先担负着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如120电话就属于邮政企业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手段之一。同时,公用企业一般都依据法律、法规授权行使部分行政管理职能。如邮电局对120电话的开通审批管理等,即是其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体现。因此,本案应是行政争议。

(2)邮电局开通120电话的义务直接来自于行政法规的规定,而不是其与医院的双方约定。“根据文件的规定,县邮电局确对本县开通“120”急救电话承担义务。”这说明开通120电话是邮电局的法定义务。

(3)开通120电话属于政府的一般许可行为。从“文件”规定看,它规定了开通120电话的申请条件和开通程序,并未限制数量抑或规定只能独占使用。这就说明:只要符合开通的法定条件,任何医院都可以申请开通,邮电局都必须许可。

【应注意的问题】本题是有争议的,但从卷面情况必有一道行政法案例,故应作为行政诉讼案件。

★★2.原告的赔偿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

【参考答案】赔偿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考查知识点】国家赔偿法·赔偿范围。

【解题思路和依据】依照我国法律规定,行政主体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进行赔偿。邮电局在相对人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不履行开通120电话职责的行为明显违法,由此而给医院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赔偿。但本案中,由于医院并没有产生直接经济损失,而间接损失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

【应注意的问题】虽是行政争议,但并不意味着必须赔偿,二者构成要件不同。

★3.如果人民法院判令县邮电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5天内为原告开通“120”急救电话,县邮电局拒不开通,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 【参考答案】根据以上规定,一审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对邮电局按日处以50-100元罚款;(2)向邮电局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由上述机关进行处理;(3)如邮电局拒不履行判决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可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考查知识点】行政诉讼法·强制执行措施。 【解题思路和依据】《行政诉讼法》第6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第3款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帐户内划拨;(2)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行政机关按日处50元至100元的罚款;(3)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4)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应注意的问题】本案最直接的强制措施是罚款,其他两项措施并非必须、必然采取。但考试不必较真,可答可不答或者吃不准的,还是多答为妙。

(00.卷四.案例.第3题)(本题9分)

某甲和某工厂订立一份买卖汽车的合同,约定由工厂在6月底将一部行使3万公里的卡车交付给甲,价款3万元,甲交付定金5 000元,交车后15日内余款付清。合同还约定,工厂晚交车1天,扣除车款50元,甲晚交款1天,应多交车款50元;一方有其他违约情形,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6 000元。合同订立后,该卡车因外出运货耽误,未能在6月底以前返回。7月1日,卡车在途经山路时,因遇雨,被一落下的石头砸中,车头受损,工厂对卡车进行了修理,于7月10日交付给甲。10天后,甲在运货中发现卡车发动机有毛病,经检查,该发动机经过大修理,遂请求退还卡车,并要求工厂双倍返还定金,支付6 000元违约金,赔偿因其不能履行对第三人的运输合同而造成的经营收入损失3 000元。另有人向甲提出,甲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双倍赔偿。工厂意识到对自己不利,即提出汽车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合同无效,双方只需返还财产。 现请回答下列问题:

★★1.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 【参考答案】有效。

【考查知识点】登记对汽车买卖合同效力的影响。

【解题思路和依据】过户手续(登记)是出卖人应当履行的义务,而不是合同生效的条件。否则,就把合同成败的权柄交给一方当事人的手中,这显然是违背合同法精神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规定:“依照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

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律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对于汽车买卖合同,法律、行政法规并未规定登记是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因此未登记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应注意的问题】很多人把登记当作合同生效的要件,这是过时的观点、错误的观点。登记是一种公示方法,除非法律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如《担保法》第41条、第42条、《专利法》第10条第3款),否则登记不能成为否定合同效力的因素。 ★★★2.卡车受损,损失应由谁承担?( ) 【参考答案】由工厂承担毁损的风险。 【考查知识点】买卖合同风险的负担。

【解题思路和依据】因风险发生在未交付之前,所以由工厂承担。《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只有法律才有权“另有规定”,行政法规不能“另有规定”。 【应注意的问题】(1)很多人认为,未办理登记,风险应当由出卖人负担。因为出卖人占有、使用标的物,其最有条件规避风险、需有义务规避风险,而买受人某甲对风险的规避是不能采取积极行动的。从法理上看,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是公平的,是符合合同正义的。合同正义要求两个公平:一是利益的分配公平;二是风险的分配公平。(2)标的物是否为特定物,对风险的承担没有影响。对于动产而言,关键看是否交付。

★★3.甲能否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双倍赔偿?( ) 【参考答案】不能请求双倍赔偿。 【考查知识点】欺诈的加倍赔偿规则。

【解题思路和依据】欺诈的加倍赔偿规则,规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范经营者与生活消费者之间的关系。本案的双方都是经营者,都不是生活消费者,因此本案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加倍赔偿的规定。

【应注意的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生活消费法律关系,因此“知假买假”的经营行为,不能适用该法加倍赔偿的规定。--当然本案中尚不存在知假买假的问题。 ★★4.甲能否要求退车?( ) 【参考答案】甲可以退货。

【考查知识点】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

【解题思路和依据】出卖人有瑕疵担保义务,发动机进行了大修理,出卖人应当告知买受人。如果发动机进行大修理,属于根本性违约,买受人可以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解除合同。退货,实际上是解除合同的要求。但是本题中的出卖人是否构成根本性违约,发动机大修理是否损害了买受人的根本利益和合同目的,并未交代清楚,本题的答案 只是根据常理揣测。另外《合同法》第111条还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 、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根据此条,也可以推断出甲可以退货的结论。 【应注意的问题】要求退货是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必须考虑违约是轻微违约,还是重大违约。轻微违约不能单方解除合同;重大违约,被违约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5.甲能否请求工厂支付违约金并双倍返还定金?( ) 【参考答案】不能合并适用。

历年合同法司考 - 真题+答案+分析 

★★1.兴都公司与纺织厂买卖合同约定的是哪种类型的交付,所交付棉花所有权从什么时候起转移?()【参考答案】(1)拟制交付中的指示交付;(2)交付经伏牛公司背书、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仓单时财产所有权转移。【考查知识点】拟制交付。【解题思路和依据】(1)指示交付不是实物交付,而是转移提取标的物的权利。(2)《合同法》第387条规定:“仓单是提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
8etwn5gd9e7d82u9y9ad
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