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因此选择B项。(3)因合同是无偿合同,受托人轻过失免责。受托人并不一定要承担责任,因此应当排除C项。请注意C项中的“都”字,题意昭然若揭。《合同法》第406条第1款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4)以上三项分析完毕后,对D项已经没有犹豫的余地了。《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应注意的问题】审题时,应注意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是无偿合同。 (二十四)居间合同
★(99.卷三.单.13)华利公司欲购买一批仪器,委托刘某提供媒介服务。华利公司和有关当事人对刘某提供媒介服务的费用承担问题没有约定,后又不能协商确定。在此情况下,对刘某提供媒介服务的费用应按下列哪个选项确定?( ) A.华利公司应当向刘某预付提供媒介服务的费用
B.在刘某促成合同成立时,华利公司应当承担其提供媒介服务的费用 C.在刘某未促成合同成立时,应当由刘某自己承担提供媒介服务的费用 D.在刘某促成合同成立时,应当由刘某自己承担提供媒介服务的费用 【参考答案】D
【考查知识点】居间费用。 【解题思路和依据】在媒介居间的情况下,居间费用是居间人为获得报酬应当支出的成本,故应选择D项。《合同法》第426条第2款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应注意的问题】首先应当分清是媒介居间还是报告居间。从题意来分析,刘某的居间是媒介居间。媒介居间未促成合同成立的,没有报酬请求权,只有费用请求权。 二.任意选择题
(99.卷三.任选.2)
陈某是天津三石公司供销科长,任职期间办理了三石公司与上海三木公司之间的供销与加工等多方面的业务。1997年3月,陈某辞职后开办了六顺公司,六顺公司的办公房内存有三石公司一批设备。1997年4月1日,陈某对三木公司讲有一批设备委托三木公司以其名义销售,销售价格确定为58万元人民币,并说明三木公司如同意,应在1个星期之内给予答复。三木公司表示同意。同时陈某将一份载有上述内容、由陈某自己签字、以三石公司为委托方的合同邮寄给三木公司。
三木公司4月4日收到该合同文本签字盖章后,于4月15日用特快专递寄给陈某。陈某于4月17日收到该合同文本后,于4月18日告知三木公司,该批设备由于存放的时间较长,有些部件可能有些问题,并讲明将于同日将该设备发送给三木公司。 三木公司4月26日收到该批设备后,即与九龙公司签订了价格为50万元人民币的买卖合同,并于4月30日将该批设备交付给九龙公司。因该批设备的使用说明等资料仍在陈某处,九龙公司收到设备后多次向三木公司催要未果,致使设备无法使用,闲置库中。6月8日,一场意外的火灾将该批设备烧坏报废。
★★★85.根据我国合同法,陈某委托三木公司销售设备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 ) A.有权代理行为 B.无权代理行为
C.表见代理行为 D.效力待定的代理行为 【参考答案】C
【考查知识点】无权代理。 【解题思路和依据】(1)陈某从未获得授权,但是三木公司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构
成表见代理。因此选择C项排除A、B项。(2)表见代理无须被代理人的追认就可发生对被代理人的效力。这是为了维护交易安全。排除D项是适当的。 【应注意的问题】(1)题干已经肯定了陈某的行为是代理行为,只是要求考生对该行为的效力进行判断。(2)表见代理本质上也是无权代理,广义的无权代理包括表见代理,从题意看,B项的无权代理是狭义的无权代理,因此将其排除。
★86.陈某以三石公司的名义与三木公司签订的是什么合同?( ) A.买卖合同 B.委托合同 C.行纪合同 D.居间合同 【参考答案】C
【考查知识点】合同的性质。 【解题思路和依据】《合同法》第414条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三木公司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销售的,两个公司之间的合同是代销合同,代销合同是行纪合同的一种。
【应注意的问题】代购、代销合同、拍卖合同等都是以受托人的名义卖出、买进的,因此都是行纪合同。
★★87.陈某以三石公司的名义与三木公司签订的合同于何时生效?( ) A.4月1日 B.4月5日
C.4月17日 D.4月18日【参考答案】C 【考查知识点】合同生效的时间。
【解题思路和依据】代销合同是诺成合同,于成立时生效。承诺到达时,合同成立。陈某邮寄合同书的行为属于要约,三木用特快专递将签字、盖章后的合同邮回,是承诺行为。承诺通知于4月17日到达。因此选择C项。
【应注意的问题】在异地以合同书、确认书的方式签订合同,可以明确区分出要约和承诺。
★★88.根据陈某、三石公司、三木公司、九龙公司之间在本案中存在的法律关系,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A.陈某委托三木公司销售设备的处分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只有在陈某事后取得处分权的情况下,该行为方为有效
B.三木公司在完成销售行为后,由于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其报酬,享有依交易习惯确定的报酬请求权
C.三木公司对其与九龙公司间签订的买卖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D.九龙公司对该批设备的质量问题既可以向三木公司主张,也可以向三石公司主张其请求权
【参考答案】BC
【考查知识点】无权处分、交易惯例、行纪合同的效力。 【解题思路和依据】(1)因陈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表见代理,因此排除A项。(2)交易习惯可以构成合同的默示条款--如果当事人在缔约时没有排除的话。交易习惯可以根据《合同法》第61条作出解释,事实上,对合同进行补充解释是法官的一项经常性的任务。故B项应当肯定。另外,从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这个角度也可肯定B项。(3)三木公司与九龙公司的买卖合同对行纪合同的委托人(三石公司)不具有约束力。《合同法》第421条第1款规定:“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因此应当选择C项。(4)《合同法》第421条第2款规定:“第三人不履行合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应当排除D项。
【应注意的问题】陈某的行为不属于无权处分,无权处分是当事人以自己的名义,而陈某是以三石公司的名义。
★89.对三木公司以50万元价格将该批设备出卖给九龙公司的行为,下述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A.由于三木公司以低于指定的价格将该批设备出卖,因而该买卖行为是无效的 B.由于三木公司以低于指定的价格将该批设备出卖,因而是效力待定的行为 C.由于三木公司以低于指定的价格将该批设备出卖,因而应当得到委托人同意
D.由于三木公司以低于指定的价格将该批设备出卖,又未经委托人同意,因而只有在三木公司补偿其差额的情况下,该买卖才对三石公司发生效力 【参考答案】CD
【考查知识点】行纪合同的价格指示。 【解题思路和依据】(1)《合同法》第418条第1款规定“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的,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因此肯定C、D项。(2)三木公司与九龙公司的买卖合同的效力,也受委托人三石公司指定价格的影响,但不受行纪人三木公司是否补偿差额的影响。补偿是行纪合同委托人是否接受后果的问题,不是买卖合同的效力因素。因此,可以排除A、B项。
【应注意的问题】买卖合同是否对委托人发生效力,都不影响该买卖合同在出卖人(行纪人)和买受人之间的效力。
★90.该批设备闲置在九龙公司的库房中被意外烧毁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 ) A.陈某 B.三石公司 C.三木公司 D.九龙公司 【参考答案】D
【考查知识点】风险的负担。
【解题思路和依据】作为标的物的动产已经交付,应当由买受人承担风险。《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说明书等资料的未交付,不影响风险的转移。
【应注意的问题】由九龙公司承担风险,不影响九龙公司追究三木公司的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49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00.卷三.任选.1)
甲有4匹马要卖掉,便对乙方说:“你先牵回去试用1个月,满意的话你就买下,价款5 000元”。乙牵回了4匹马,未付款。根据民法原理,请回答81-86题。
★★★81.设马1在试用期间于某日放养时被洪水冲走,该损失应由谁承担?( ) A.甲 B.乙 C.甲和乙 D.甲或乙
【参考答案】B(通说认为是A)。 【考查知识点】试用买卖风险的承担。 【解题思路和依据】《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
外。”标的物(动产)已经交付,因此风险应当由乙承担。乙占有、管理标的物,只有其能够规避风险,出卖人因已经交付,对规避风险已经无能为力,因此,让乙承担风险最符合合同法的精神,最公平。
【应注意的问题】当前的主流观点认为应当选A项,即认为应当由甲承担风险。这种观点的理论根据是,在试用买卖中,在买受人认可之前,标的物没有交付,在买受认可之时,标的物简易交付。--这是理论上的重大误解。试用买卖是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什么时候生效呢,买受人认可时生效。这里生效的意义是所有权发生转移,而不是简易交付。交付的事实在买受人认可之前已经发生了,否则买受人如何试用?在试用买卖中,交付与所有权的转移不是同时发生的,是两个环节。
★★82.设马2在试用期间生下了一匹小马,该小马应归谁所有?( ) A.甲 B.乙
C.甲和乙 D.甲或乙 【参考答案】A
【考查知识点】试用期间孳息的归属。 【解题思路和依据】一般认为,试用买卖在买受人认可之前标的物未交付,因此依照《合同法》第163条的规定孳息应当归出卖人所有。故选A项。第163条指出:“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合同法》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笔者认为,试用买卖在买受人认可之前已经交付,但孳息仍归甲方所有,因为试用买卖是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在买受人认可之前,交付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给付效果,因此选择A项。答案虽同,理论根据不同。
【应注意的问题】C项因是共有选择关系,D项是选择关系,故C、D可以轻易排除。但因试用买卖中存在交付,因此容易误解为孳息归买受人所有。原物(马)尚且不归买受人所有,孳息(小马)归买受人所有就会产生剥夺他人所有权的效果。如果买受人认可试用买卖,试用买卖合同发生给付效果,根据第163条规定,小马显然应当归买受人所有。
★★83.设马3在试用期间逃出马圈,偷吃了邻人丙家的谷子,价值50元,对该损失应由谁承担?( )
A.甲 B.乙 C.甲或乙 D.甲和乙 【参考答案】B
【考查知识点】动物饲养人、管理人的责任。
【解题思路和依据】乙未尽管理义务,应当承担责任。《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应注意的问题】乙构成侵权责任。这种侵权责任与物主无关,因此排除选项A、C、D。 ★★★84.设试用期间乙将马4卖与丁,乙与丁之间买卖行为的性质如何?( ) A.有效行为 B.无效行为
C.效力未定的行为 D.可撤销的行为 【参考答案】A
【考查知识点】买受人认可的表现方式。
【解题思路和依据】合同法未作具体规定,但通说认为,买受人出卖、出租等处分试用标的物的行为,视为认可(同意购买的意思表示)。
【应注意的问题】很多人认为应当选C项,即认为乙与丁之间的合同属于效力未定。其实,买受人出卖试用的标的物,是认可试用买卖的行为,试用买卖生效,因此,乙与丁之间
的买卖合同不是效力未定,而是有效。
★★★85.设在试用买卖期间,甲又将该四匹马卖给戊,价格5000元,甲向戊说明了与乙之间试用买卖的情况。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甲与戊之间的合同已成立,但未生效 B.甲与戊之间的合同已成立,且生效 C.甲与戊之间的合同是附条件的合同 D.甲与戊之间的合同是附期限的合同 【参考答案】AC
【考查知识点】一物双卖与附生效条件的买卖。
【解题思路和依据】一物双卖时,原则上两个买卖合同都能有效成立。如果试用人乙不买(不认可),则甲与戊成立的合同生效。《合同法》第45条第1款中规定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应注意的问题】一物双卖,第二个合同并不必然无效。
★★★86.设试用买卖期限届满,乙决定购买该4匹马,但5天前甲与戊又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将该四匹马卖给戊,现戊由于不能取得该4匹马,欲起诉甲,依照法律戊可以向甲主张何种责任?( )
A.主张缔约过失责任 B.主张违约责任 C.主张赔偿损失 D.主张继续履行合同 【参考答案】实际上无正确答案。 【考查知识点】缔约责任。
【解题思路和依据】为什么无正确答案?参照第85题的题干,甲向戊说明了与乙之间试用买卖的情况,因此戊对甲无权主张缔约责任,当然不能主张赔偿损失。 【应注意的问题】(1)甲与戊之间的合同成立尚未生效(条件未成就),因此,不能构成违约责任;(2)如果不考虑第85题的条件,正确答案为BC。
合同法司考真题-合同法历年试题精解
三.案例题
(02.卷四.案例.第5题)(本题8分)
新疆兴都公司将500包长绒棉通过铁路运至郑州准备出售,委托郑州的伏牛公司将棉花存放于当地仓库,并约定在棉花出售后按售价比例给伏牛公司提成。伏牛公司将棉花存放于郑州北营仓库,并将仓单的复印件、发票等凭证寄回给兴都公司。半月后,兴都公司找到买家某纺织厂,双方签订了500包长绒棉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先由纺织厂交付总价额50%的价金,兴都公司收到该款后将委托伏牛公司把全部货物的仓单背书给纺织厂,纺织厂在提货并验收以后1个月内付清余款。
过了首付款的约定期限多日,兴都公司仍未收到纺织厂的首付款,却打听到一个消息,该纺织厂因严重亏损将被其他企业收购。兴都公司立即致电伏牛公司,没有兴都公司的书面确认通知书,不得将棉花的仓单交给任何人。数日后纺织厂派人到伏牛公司取棉花仓单,并出示了与兴都公司的买卖合同和由某银行签发的付款保证书。伏牛公司见到合同及付款保证书,就将仓单背书给纺织厂,在纺织厂取完货给了回执后,就急急向兴都公司要提成。兴都公司立即回了个电传:没发给你们书面确认书怎么就随便放货,他们首付的钱还没给呢,如果这笔钱要不回来就要你们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