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布部门】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7.01.17 【实施日期】2017.01.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
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扩权县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工作,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我们制定了《四川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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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进一步推进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以下简称“三支一扶”计划),规范“三支一扶”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中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12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三支一扶”计划,是指国家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考、组织选拔、统一派遣”的方式,每年组织一定数量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主要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三支一扶”人员均指在国家下达的招募计划内,由省统一组织招募的“三支一扶”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各级财政为支持组织实施国家“三支一扶”计划而设立的补助资金。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统一管理、科学分配、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 各地组织实施国家“三支一扶”计划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中央财政对“三支一扶”人员的部分工作生活补贴、参加社会保险、一次性安家 2 / 3
费、开展“三支一扶”计划示范培训等费用给予补助;省级财政对“三支一扶”人员的
部分工作生活补贴、参加社会保险、招募体检、岗前和在岗培训等费用给予补助。各市(州)、县(市、区)承担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后的不足部分,市、县具体负担比例由市(州)确定。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中央及地方财政专项资金的审核拨付;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的财务规章制度;做好“三支一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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