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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简答题(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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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1、提起公诉必须具备什么条件?

人民检察院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2)证据确实、充分;(3)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2、不起诉的种类和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我国的不起诉分为三种:法定不起诉、酌量不起诉、疑案不起诉。这三种不起诉的条件分别是:

(1)法定不起诉,即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起诉的条件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证据足以证实犯罪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酌量不起诉,即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不起诉的条件,具体涉及10个刑法条款(参见教材第348页),只要具备这10个条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就可决定不起诉。 (3)疑案不起诉,即证据不足的不起诉的条件是: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体现。 3、死刑复核程序的特点是什么?

死刑复核程序以其独特的审判对象和核准权的专属等特有性,既区别于普通程序,又不向于其他特殊程序。它的特点是:

(1)它有特定的审理对象。凡是判处死刑的案件(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因为后者仅只是执行死刑的一种独特方式),才需要经过这一程序。

(2)它是死刑案件的终审程序。判处死刑的案件只有经过复核核准以后才能交付执行,从这个意义上说,死刑复核程序是两审终审制度的一个例外。

(3)它的进行一般在死刑判决之后,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之前。相比较而言,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理时间是在起诉之后,判决之前;审判监督程序则是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后。

(4)它的核准权有专属。有权进行死刑复核的机关由法律专门规定,在我国,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能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5)它的报请复核方式特殊。依照法律有关规定,报请复核应当按照法院的组织系统逐级上报,不得越级报核。

4、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是什么?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5条对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即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在司法实践中,已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如果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认为“确有错误”,应当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1)认定事实上的错误

(1)所认定的案件事实不存在或者与客观实际不符。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不足以证明主要犯罪事实或重大情节,或者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之间有矛盾。

(3)发现了原审判过程中没有掌握的证据,新证据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是错误的或部分失实。

(4)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在办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2)适用法律上的错误。

(1)定性不准,混淆了罪与非罪的界限,造成错误地认定有罪、无罪;或者错定罪名,混淆了此罪与彼罪或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2)量刑畸重畸轻,对具有法定加重、从重、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没有依法加重、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以致于判处的刑罚与罪行极不相适应。 (3)严重违反法律勿定的诉讼程序,影响判决和裁定的正确性。 5、申请回避的理由?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的规定,应当回避的理由是: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屑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5)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这是新《刑事诉讼法》第29条增设的回避理由。 6、公诉案件被害人与自诉人在诉讼权利上的异同有哪些

公诉案件被害人与自诉人在诉讼权利上的共同之处有:(1)申请回避;(2)委托代理人;(3)提起附带民事诉讼;(4)对不立案和不起诉的决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5)有权参加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6)对生效判决或者裁定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审判,等等。 公诉案件被害人与自诉人在诉讼权利上的差异有:自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自诉,申请撤回自诉,同被告人和解,提出上诉。而公诉案件被害人无上述权利;被害人的请求立案权,对一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权,也是自诉人所没有的。 7、生效的判决和裁定有哪些?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是指:

(1)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和裁定。

(2)终审的判决和裁定,包括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的第二审和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切判决和裁定。

(3)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判决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核准的死刑判决。

(4)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判决。 8、谈谈自诉案件审理的特点? 自诉案件第一审审判程序的特点

(1)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不适用简易程序的自诉案件,可以参照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规定进行。(2)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但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法律明确规定不适用调解。(3)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4)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四、简答题;

1、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有哪些?2、简述提起公诉的条件3、简述申请回避的理由

四、简答题;

1. 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有哪些?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有: (1)贪污贿赂犯罪。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2、简述提起公诉的条件

答案要点:第一、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第二、证据必须确实、充分 第三、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3、简述申请回避的理由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四、简答题(每小题8分,共24分)2004-2005-1 1.刑事诉讼有哪些特点?

答:刑事诉讼的特点有:

(1) 刑事诉讼必须由法定的专门机关主持进行,其他国家机关无权进行。(1分)

(2)刑事诉讼活动必须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1分) (3)刑事诉讼活动必须依法进行,即必须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1分)

(4)刑事诉讼活动的内容是解决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犯了什么罪,是否应当受到刑事处罚,处以什么样的刑罚的问题。(2分)

(5)刑事诉讼必须是在特定的诉讼形式下进行。(1分)

(6)刑事诉讼的目的是通过准确、及时、合法地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从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顺利进行。(2分)

2.试述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内容及其在适用上应受的限制。

答: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的审判原则。(3分)

上诉不加刑并不意味着在任何情况下,第二审人民法院都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1分)在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中,第二审法院就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4分)

3.简述简易程序法庭审判的特点。 答:简易程序法庭审判的特点是: (1)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1分)

(2)公诉案件检察人员可以不出庭。(1分) (3)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程序简化。(2分)

(4)简易程序可以变更为第一审普通程序。(2分) (5)具有不同于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2分)

4.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1.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的规定有:

答: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2分)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但会见其聘请的律师不需要经过批准。(2分)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2分)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1分)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1分)

5.试述自诉案件的条件。

答:提起自诉案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每个要点2分)

(1)自诉必须是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提起。 (2)提起自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人。 (3)案件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范围。 (4)自诉必须在追诉时效期限内提出。

6.简述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对象和适用条件。

答: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仅限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1分)

其适用条件是: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并有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的证明文件的。(2分)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2分)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2分)

但是,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1分)

7.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有哪些?

答: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有:

(1)贪污贿赂犯罪。(2分)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2分)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2分)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2分)

8.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移送起诉的案件,必须查明哪些内容? 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移送起诉的案件,必须查明:

(1)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2分)

(2)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2分)

(3)移送起诉的案件,是否属于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2分) (4)有无附带民事诉讼;(1分) (5)侦查活动是否合法。(1分)

9.简述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起诉的条件。

答: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起诉的条件是:

(1)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在法律上不构成犯罪或者证据足以证实犯罪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的;(2分)

(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1分)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1分)

(4)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1分)

(5)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1分) (6)犯罪嫌疑人死亡的;(1分)

(7)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1分)

10.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答: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是: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1分)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1分)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2分)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2分)

(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2分) 11.简述判决与裁定在适用上的区别。

答:判决与裁定在使用上的区别表现在:(每个要点2分)

1)适用对象不同。判决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裁定主要解决程序问题,只解决部分实体问题。

2)适用范围不同。判决只在审判终结时适用;裁定则适用于整个审判或执行程序的全过 3)适用方式不同。判决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裁定可采用书面和口头两种形式。 4)上诉、抗诉期限不同。不服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为5日。

12.什么是刑事诉讼中的反诉?反诉有哪些条件?

答:反诉,是指自诉案件的被告人作为被害人,控告自诉人犯有与本案有联系的犯罪行为,要求人民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诉讼。反诉以自诉的存在为前提,是一个独立的诉讼,而不是对自诉的答辩。(2分)

反诉必须具备以下条件须是与本案有关的犯罪行为 (2分)

第一、反诉的被告必须是本案自诉人;(2分)第二、反诉的案件必 (2分)第三、反诉的内容必须是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13.试述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

答: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有:(每个要点1分)

(1)请求立案;(2)申请回避;(3)委托代理人;(4)要求赔偿损失;(5)对不立案和不起诉的

决定向检察院提出申诉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6)有权参加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 (7)对一审判决不服在法定期限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8)对生效判决或者裁定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审判。

四、简述题

1.简述刑事诉讼证据有特征 42.简述拘留与逮捕哪些区别

41.刑事诉讼证据,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刑事诉讼证据的主要特征:

客观性。是指刑事诉讼证据必须是客观上确实存在的事实,证据的客观性决定了证据不能依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

相关性。是指刑事诉讼证据与刑事事实之间必须存在的内在联系,同时对证明案件事实具有实际的意义。

法律性。作为刑事诉讼证据,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要求。首先,证据必须是合法的证据

形式收集的。其次,所有证据必须依法进行查证。再次,证据必须是合法的证据形式表现出来的事实。

总之,客观性和相关性是证据的本质属性,法律性是客观性与相关性的保障。三者相辅成,不能分隔。

42.两者的主要区别是

必须具备的条件不同。

拘留的条件是:A拘留择象是现行犯罪或者重大娣疑分子,B有法定的某种紧急情形〔刑法规定的7种情形〕。上述两要件,只是同时具备,才可拘留。逮捕的条件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刑以上的刑罚;采取取保假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而有逮捕必要的,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逮捕。 有权决定逮捕的机关不完全相同。

羁押的法定办案期限期限不同。拘留的羁押期。限,通常为10日,最多为14日;逮捕后羁押期限为整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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