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投资估算与资金来源情况。包括项目总投资及其构成、资金来源及其筹措方式、筹资成本、计划安排落实等。重点审查:
① 项目投资是否存有缺口,缺口的主要原因,有无相应的措施,对缺口较大的要严格把关;
② 除申请建设银行贷款外,项目建设的其他资金来源是否可靠。
对注册资本金,需审查是否具有由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文件(原件),并确认资金额是否达到规定的比例;
对自筹资金,属企业自有的,需审查验资报告、企业近年的财务报表,以确认其自有资金真实性、来源渠道的可靠性(是否来自上级或股东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可利用的各项基金等);属使用地方财政资金的,需审查同级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安排承诺性文件;
对拟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形式筹资的,需审查是否具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发行的正式文件,查看发行规模、价格、时间、方法和说明书,了解证券市场的情况,以确认能否按时按计划筹集资金;凡股份制企业要查阅其批准成立的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筹资的规定;
对多方合资建设的,需审查投资协议、出资各方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权威机构(如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等)出具的出资各方筹资能力的验资文件;
对拟安排利用外资的,属非外商投资企业,需审查是否具有有权部门(如国家外经贸委等)批准的文件;属中外合资、合作的企业,需审查有关协议、董事会决议、章程、合同中利用外资的规定;
对采用个人集资的,需审查集资的办法、规定等,如违背国家的有关规定,则视同资金不落实;
对以土地、公用辅助设施等作为资金来源的,需审查是否
具有建设银行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文件及权属证明文件。
③ 筹资方式和成本。对于各种来源的项目建设资金,均需审查其融资方式和融资成本以及有无违反国家金融政策规定。
(4)建设、生产条件情况。调查项目建设及生产所需用地、原材料、燃料、动力来源的可靠性,交通、运输、通讯、公用设施、辅助项目、环保配套等与项目需要的适应性,分析项目能否正常建设和生产经营;
(5)工艺技术和设备情况。调查分析项目所采用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是否先进、经济、适用,以及企业的消化吸收的能力; (6)经济效益和还贷能力情况。调查、分析项目经济寿命期、生产能力利用率、销售收入、经营成本、判断盈利水平,进而分析偿债能力等;
3.银行相关效益情况。分析、预测项目在建设银行开立基本结算户或资金分流情况,项目建设后银行的结算业务增长情
况和提高建设银行社会知名度和业务竞争能力情况等。
4.对拟提供的贷款担保情况进行初步了解,主要是对拟提供的贷款担保人的资格、能力及担保率的初步情况进行了解。 3.2.2.2 贷款意向书
1.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1)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信贷政策,是否与区域和行业发展规划相衔接;
(2) 是否符合建设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的对象和条件要
求;
(3)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结合同类型项目的有关情况,初步判断项目是否可行等。
2.签发贷款意向书。经审查可行的,有权行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按审批权限规定由有权审批人或部门审批,审批同意的由有权签发的信贷业务经营部门签发《中国建设银行贷款意向书》(格式参见附件2-3-1),并下达经办行。
贷款意向书是有条件的初步承诺,不作为正式承诺贷款的依据,待项目建议书批准后,根据客户申请(出具贷款承诺书或申请贷款),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后,可直接进行项目评估。 上述过程,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3.2.2.3 调查评价
基本依据本《手册》第一篇第二章《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中的相关要求进行,固定资产贷款的信贷业务评价即项目评估,项目评估的内容和方法参见本《手册》第三篇第二章《项目评估》的相关内容,必要时可委托项目评估中介机构对贷款项目进行项目评估。 3.2.3 审批
基本依据本《手册》第一篇第二章《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的规定进行。贷款项目终审后,由审批行下达信贷业务审批结论通知。对同意出具贷款承诺书的,由有权签发的部门签发《中国建设银行贷款承诺书》(格式参见附件2-3-2)。在贷款承诺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