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计收全部利息,待有关部门将贴息资金拨回,再返还客户。
3.2 操作程序
固定资产贷款操作程序同本《手册》第一篇第二章《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中规定的程序是一致的,但在各个不同阶段的工作内容应同时体现信贷业务的共性要求和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个性要求。 3.2.1 受理 3.2.1.1 客户申请
1.根据有权部门的要求,在项目建议书批复之前,客户申请建设银行出具贷款意向书;
2.根据有权部门的要求,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之前,客户申请建设银行出具贷款承诺书(可在建设银行已出具的贷款意向书基础上提出申请,亦可直接提出申请);
3.申请借款。 3.2.1.2 资格审查
依据本《手册》第一篇第二章《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中的相关要求办理,同时应审查申请贷款的项目是否具备我行规定的条件。 3.2.1.3 提交材料
客户除了提供本《手册》第一篇第二章《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要求的客户材料、担保材料之外,还须提交如下的贷款项目材料:
1.客户在申请出具《贷款意向书》前,应提供: (1)报批的项目建议书; (2)项目提出的有关背景材料;
2.客户在申请出具《贷款承诺书》和申请借款前,应提供:
(1)项目建议书及批准文件(原件);
(2)报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已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原件);
(3)项目概算资料(原件或影印件);
(4)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完成情况报告;
(5)自筹资金和其他建设资金、生产资金筹措方案及其落实资金来源的证明材料(原件)。 3.2.1.4 初步审查
基本依据本《手册》第一篇第二章《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中的相关要求办理。 3.2.2 调查
基本依据本《手册》第一篇第二章《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中的相关要求进行,具体工作内容同时应符合以下几点要求。
进入调查阶段,如果需要出具贷款意向书,则首先进行初步调查工作,待贷款意向书出具后,再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如果客户不需要出具贷款意向书,则直接进行调查评价工作。 3.2.2.1 初步调查
客户申请出具贷款意向书的项目,需要进行初步调查。
1.调查客户
(1)初次申请的新客户。项目母体为企业的,按客户评价的内容和方法,就企业的概况、生产工艺装备水平和科研开发及利用能力、主导产品及其市场供求状况、生产经营状况、经济效益和信用情况、短期偿债和长期偿债能力等方面进行调查,分析、判断企业承受项目的能力。
(2)已有信用关系的客户。凡未进行客户评价或客户评价已失效的,均须按客户评价的要求对企业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凡已经作过客户评价的,可根据前次《客户评价报告》或上一季度的《信贷资产检查报告》,对企业的目前状况进行分析。
(3)新建项目,应着重调查、了解项目法人的核准、登记及注册资本金等情况,审查有关批准文件的具体内容。
2.调查拟建项目基本情况。根据项目建议书及有关背景资料,重点调查:
(1)建设项目性质、建设内容和项目提出的背景等;
(2)产品方案、拟建规模、建设地点选址; (3)建设条件和生产条件; (4)总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计划; (5)项目建设进度计划;
(6)预计的经济效益和投资回收期等。
可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报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重点调查、核实:
(1)项目概况。包括项目的建设必要性和依据,建设项目性质,建设内容,前期工作和进度情况等。重点调查、核实项目有关批准文件;
(2)项目产品市场供求情况。包括产品或服务的品种、性能、设计生产或经营能力、用途、规格和价格,营销策略、销售方式或销售市场,消费对象及区域、消费条件和倾向,市场同类产品或服务的供求状况,市场发展前景等。主要在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进行分析、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