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讲 金融法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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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中的监管 中国金融立法沿革
中国金融监管立法趋势 推荐文献与思考题
金融法中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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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早的带有金融监管雏形的立法,可以追溯到1720年6月英国颁布的旨在防止过度证券投机的《反金融诈骗和投机法》 (Bubble Act),规定任何未经特别授权而组建的公司均属非法,未经议会特别授权不得开展任何证券发行。1733年又通过《禁止无耻买卖股票恶习条例》。 百年后英国才在1825年废除了《泡沫法》,随后颁布了《股份公司法》(the Joint Stock Company Act 1844),该法案初步确立了发行注册、“年报披露”等被后世称之为“公开规制”(principle of compulsory disclosure)的新监管形式。同年颁布《英格兰银行特许法》,使得中央银行作为众多金融机构的最后贷款人为其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和信用保证,其目标是防止因公众挤提银行而造成经济的波动。
美国曾经在1811年和1836年两度试图建立类似英国的中央银行体系,但都未成功,根源在于“五月花”号精神对中央政府控制的深恶痛绝。
金融法中的监管
此后现代金融监管法制的基本架构得以全面确立: ? (1)修订并明确了金融监管目标:致力于维持一个安全稳定的金融体系,以防止
金融体系崩溃对宏观经济的严重冲击。 ? (2)确立分业经营原则。 ? (3)监管主体的专业分工与多元化体制得以形成。 ? (4)包含着大量直接干预的广泛的监管方式在立法上得以确立,如A-Z和AA-AT
等一系列监管条例(含著名的Q条例)。 ? (5)其他国家如传统上一向依赖于行业自律管理的英国,也制定了《1946银行
法》、《1947年外汇控制法》等。德国1957年6月26日颁布了《德意志联邦银行法》,奠定了以中央银行为主的金融监管体制。法国设立了证券交易委员会(Commission des Opérations de Bourses,简称COB) 此外,日本、加拿大等国借鉴美国,建立了严格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法制。
金融法中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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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松监管与重建监管——金融监管法制的调整和变革时期
在1970年代各国掀起的金融监管法制变革之前,理论界就已经出现了自由主义思想的复兴,“金融压抑”和“金融深化”等金融自由化理论也迅速扩大其影响,其背景是主要资本主义国家陷入了经济“滞胀”的局面。在金融自由化理论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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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0年代针对席卷资本主义世界的金融危机而建立起来的金融法带有反危机色彩和严格管制的特征,损害了金融机构和金融体系的效率及发展。 在自由化浪潮的推动下,各国在20世纪后期兴起了一场以“放松监
管”( De-regulation)为标志的金融监管法改革。其中,英国1986年颁布了酝酿已久的《金融服务法》。1999年美国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废除了执行大半个世纪的《银行法》,金融混业经营行为得到法律的确认。
金融法中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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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机新思考:如何重建监管?
2008年3月31日向美国国会提交了一项长达218页的金融改革方案----《金融监管体系现代化蓝图》( Blueprint for a Modernized Financial Regulatory Structure)。
长期目标:将所有金融机构分为三大类:
其一为市场稳定监管者(美联储)在整个金融系统中起核心作用;
其二为审慎金融监管者(Prudential Financial Regulator),把此前由多个机构负责的日常银行监管事务归总由审慎金融监管者统一领导,这一新机构负责向所有银行、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其他联邦机构支持的存款机构派出检查人员。
其三为商业行为监管者,它将负责监管所有类别机构的商业行为, 包括保护消费者、信息披露、商业实践及注册牌照等事宜, 并为行业进入提供统一的标准。
中国金融立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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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我国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金融体制的总体目标得以确立,金融改革进一步深化,金融立法也步入了一个崭新时期。
1995是我国的“金融立法元年”,在这一年里,我国制定颁布了四部金融基本法律及一个决定:
3月18日八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法》;
5月10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商业银行法》和《票据法》; 6月30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保险法》(2002、2009修改)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从根本上改变了我国金融领域欠缺基本法律规范的局面,初步形成了我国金融法体系的基本框架。
中国金融立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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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3月14日修订、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刑法》专订两节有关金融方面的犯罪。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证券法》(2005修订),对证券市场的管理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同时还通过了《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就有关外汇方面的犯罪惩处作了专门规定。
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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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2003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国金融立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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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2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同时对《中国人民银行法》进行了 修改;
2005年10月25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该法只有四条,是最短的金融法律。
2006年10月31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反洗钱法》; 1999年12月、2001年12月、2005年2月、2006年6月先后通过的涉及金融领域犯罪的《刑法修正案》之(一)、(三)、(五)、(六),使我国金融法体系进一步完善,使我国的金融事业真正走上了法制化轨道。
中国金融立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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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法律的基础上,国务院及各部级机关还通过了数百个金融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一、银行机构与银行业务:
《外资银行管理条例》(2006年11月11日); 《金融机构撤销条例》(2001年11月23日);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2000年11月10日);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2000年3月20日);
《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2000年3月15日)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1999年2月22日); 《储蓄管理条例》(1992年12月11日)。
中国金融立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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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2010.2.12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2010.2.12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2009.7.23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2007.7.3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2007.7.3
《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银监会、外汇局2006年4月17日联合发布);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经国务院批准,2004年2月23日银监会发布);
《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经国务院批准,2003.12.8银监会发布);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经国务院批准,2003.10.3银监会发布
2000-2002年间《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考核评价办法》、《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管理办法》、《网上银行管理办法》等一系列监管法规的陆续出台,使监管有法可依。
中国金融立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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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货币与外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