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经济法考试复习指导
第十一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4分,2019年两份试卷的分值均为4分,题型全部为客观题。 本章分为五个单元,共计24个考点。大多数考点需要准确理解,少数考点需要死记硬背,复习难度不大。 最近3年题型题量统计表 2018年 2018年 2019年 2019年 题型 2017年 试卷一 试卷二 试卷一 试卷二 单选题 1题1分 1题1分 1题1分 1题1分 1题1分 多选题 2题3分 2题3分 2题3分 2题3分 2题3分 合计 4分 4分 4分 4分 4分 2020年教材的主要变化:(1)对“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2)对“反垄断调查”的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3)根据《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对“垄断协议”的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4)根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5)根据《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对“行政垄断”的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6)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内容进行了调整。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 第一单元 反垄断法律制度概述 第 29 页 共 29 页
【考点1】【考点1】《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P473) 1.地域范围
(1)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反垄断法》(属地原则)。
(2)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反垄断法》(效果原则)。 【例题·多选题】下列关于《反垄断法》适用范围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17年)
A.只要垄断行为发生在境内,无论该行为是否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均应适用《反垄断法》
B.只要行为人是我国公民或者境内企业,无论该行为是否发生在境内,均应适用《反垄断法》
C.只要行为人是我国公民或者境内企业,无论该行为是否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均应适用《反垄断法》
D.只要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无论该行为是否发生在境内,均应适用《反垄断法》 【答案】AD 【解析】(1)选项A:只要垄断行为发生在境内,肯定适用中国的《反垄断法》,这就是属地原则;(2)选项D:对于发生在境外但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照样适用中国的《反垄断法》,这就是效果原则;(3)选项BC:如果境内甲公司和境内乙公司在美国达成垄断协议,但对境内市场竞争没有任何影响,当然不适用中国的《反垄断法》。
2.《反垄断法》适用的主体和行为 (1)经营者
①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②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③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2)行业协会参与的垄断行为
(3)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3.《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 (1)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
经营者依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不可排除《反垄断法》的适用。 (2)农业生产中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
《反垄断法》对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排除适用。
4.国有垄断企业
对于铁路、石油、电信、电网、烟草等重点行业,国家通过立法赋予国有企业以垄断性经营权,但是,如果这些国有垄断企业从事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或者从事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经营者集中行为,同样应受《反垄断法》的限制。
【考点2】反垄断执法机构(★★)(P479)(2020年重大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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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8年4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建后,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和原国家工商总局的反垄断执法职责全部整合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解释】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并不是反垄断执法机构,而是关于反垄断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
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建后,发布了《关于反垄断执法授权的通知》,概括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但经营者集中审査案件的执法权未对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授权。
3.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反垄断执法工作,以本机关的名义依法作出处理。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案件属于总局管辖范围的,要及时将案件移交总局。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案件,认为有必要由总局管辖的,可以报请总局决定。
4.委托调查
(1)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案件审查和调查过程中,可以委托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相应的调查。
(2)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其他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调查。
(3)受委托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调查,不得再委托其他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调查。 【考点3】反垄断调查(★★★)(P480)
1.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依举报人的举报对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也可以依职权主动立案。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2.反垄断调查措施
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2)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
(3)查阅、复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和资料; (4)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5)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例题1·多选题】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时可以采取必要的调查措施,下列各项中,属于此类措施的有( )。(2014年)
A.查阅、复制被调查经营者的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等文件和资料 B.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C.进入被调查经营者的营业场所进行检查 D.冻结被调查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答案】ABC
【例题2·多选题】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反垄断执法机构在调查涉嫌垄断行为时可以采取的措施的有( )。(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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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进入被调查经营者的营业场所进行检查 B.查询、冻结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C.复制被调查经营者的有关电子数据 D.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答案】ACD
3.经营者承诺(2020年新增)
(1)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涉嫌垄断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该制度主要适用于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
(2)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被调查经营者的中止调查申请,在考虑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后果、社会影响、经营者承诺的措施及其预期效果等具体情况后,决定是否中止调查。决定中止调查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对经营者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监督。经营者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书面报告承诺履行情况。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经营者已经履行承诺的,可以决定终止调查。 (3)恢复调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恢复调查: ①经营者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承诺的;
②作出中止调查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发生重大变化的;
③中止调查的决定是基于经营者提供的不完整或者不真实的信息作出的。 4.反垄断执法机构不接受中止调查申请的情形
(1)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涉嫌垄断行为调查核实后,认为构成违法垄断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不再接受经营者提出的中止调查申请。
(2)涉嫌“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等三类严重限制竞争的横向垄断协议,反垄断执法机构不得接受中止调查申请。
【考点4】反垄断法律责任(★★★)(P478) 1.行政责任
(1)《反垄断法》规定的行政责任主要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限期恢复原状等形式。
(2)当事人不服反垄断执法机构有关处罚决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主要包括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相关当事人可以主张赔偿责任的情形:
(1)因经营者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而受损的; (2)因垄断协议当事人一方对违反垄断协议的他方实施处罚,给其造成损失的; (3)因垄断协议无效,协议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主张返还对价、恢复原状的;
(4)因垄断协议无效,消费者向实施垄断协议的经营者主张返还多付价款的。 3.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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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反垄断法》未对“经营者的垄断行为”规定刑事责任,仅对“阻碍、拒绝反垄断执法机构审查、调查行为”以及“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两种情形,规定了刑事责任。 (2)虽然《反垄断法》未对经营者的垄断行为规定刑事责任,但《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和《刑法》均对“情节严重的串通招投标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 【例题1·多选题】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经营者因实施垄断行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类型有( )。(2012年)
A.行政责任 B.民事责任 C.刑事责任 D.宪法责任 【答案】AB 【例题2·单选题】下列垄断行为中,行为人可能承担刑事责任的是( )。(2015年)
A.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搭售商品
B.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固定转售价格的协议 C.经营者未经执法机构批准,擅自实施集中 D.经营者之间串通投标 【答案】D
【解析】选项ABC:《反垄断法》未对“经营者的垄断行为”规定刑事责任。 【考点5】反垄断民事诉讼(★★★)(P481) 1.原告资格 (1)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以及因合同内容、行业协会的章程等违反《反垄断法》而发生争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 (2)消费者只要因垄断行为受损,也可以作为垄断民事案件的原告。 2.民事诉讼与行政执法的关系
人民法院受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是不以执法机构已对相关垄断行为进行了查处为前提条件的。
3.专家在诉讼中的作用
(1)专家出庭就专门问题进行说明
在反垄断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一至二名具有相应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专家在法庭上提供的意见并不属于《民事诉讼法》上的证据形式,而是作为法官判案的参考依据。 (2)专家出具市场调查或者经济分析报告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作出市场调查或者经济分析报告。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作出的市场调查或者经济分析报告,应当视为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民事诉讼法》上的一种证据,有法定的审查和采信规则。
4.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的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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