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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形成和运作的原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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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形成和运作的原理》序

《法的形成和运作的原理》是《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研究---关于法的概念和本质的原理》(群众出版社,1996)的姊妹篇。在我看来,法的形成和运作与法的概念和本质一样,都是有规律可寻的。科学研究的使命就在于透过纷繁复杂的现象认识本质,把握事物的内容和形式、整体和部分、静态和动态,探究事物存在和发展的规律性。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来观察世界,承认世界是物质的。精神、意识、思想不过是一种特殊物质即人脑的产物,是外在的物质世界在人的头脑中的反映。人类生活也有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两个紧密联系的基本方面。法、法律属于人类精神生活领域的制度性的因素,是与人们的物质生活(人们的衣、食、住、行)最接近的因素,是人们认识世界、改造世界,承认现实、改造现实的文明有效的手段。法的形成是物质变精神的过程,法的运作是精神变物质的过程。但在物质变精神的过程中,也必然会受到已有的精神产物的影响,在精神变物质的过程中也会有物质因素的作用,这是不能不细察的,因为人类社会的发展是个延续不断地认识和改造客观世界同时也改造人的主观世界的过程。

很古以来,人们就有法是或应当是正义的化身的认识,法被认为是关于正义和善的艺术。什么是正义?历史表明:正义是随着时间、地点和人的不同而变化不定的,没有永恒的正义。但正义是存在的,正义的最抽象表述似乎可概括为:“给每人以其应得的”或“各得其所”。但不同时代、不同社会、不同情况、不同的人所应得的是什么?怎样或通过什么途径给每个人以其应得的?“各”指什么人?什么是他应得的“其所”?对这类问题的回答是大不一样、甚至是完全相反的。可见,正义是可变的,不过也不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成则王侯败则贼”。对此无数前人曾作过研究,其中马克思、恩格斯的研究最为深入、精辟。他们既否定了永恒正义的存在,又反对根本不承认正义的“正义虚无论”。他们反对把法简单地归结为法律(法的形式渊源),反对不承认法中有任何正义理念的法律形式主义。在他们看来,正义这是现存经济关系在其保守方面或革命

?是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观念形态,方面的神圣化的表现,“生产当事人之间

进行交易的正义性,在于这种交易是从生产关系中作的自然结果产生出来的。”交易的法律形式——契约,其内容“只要与生产方式想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基础上,奴隶制是非正义的,在商品质量上弄虚作假是非正义的。”?

法的形成首先是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的需要转变为一定的法律意识、正义观的过程;其次是把这种法律意识、正义观通过代表社会的公共权力——国家权力,上升为法律使它成为国家意志,成为人人必须遵守的有国家强制力保障的规范。所以,法的形成首先是一定的正义观和法律意识的形成;其次是这种正义观、法律意识制度化、法律化的过程。也就是说,法的形成是物质变精神的过程。法的运作则是以这种已转化为精神的、观念的东西为指导,结合具体情况,进一步认识现实,把这种精神的东西转化为行为、转化为实际社会关系的过程。法的形成和运作,是认识现实、认识世界,改造现实,改造世界的过程。

总之,法的形成和运作,是物质变精神,精神变物质的过程,是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这样一个循环往复的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过程。

法是内容与形式的统一,是“理”与“力”的结合,其中“理”是基本的、是法的内容。所以,法的形成首先是作为法的内容的“理”的形成,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第一、第一、对一定事实、事实关系和客观规律的承认、确认;

第二、第二、在承认这种事实和客观规律的基础上形成一定的价值观、正义

观,形成在社会上站主导或统治地位的价值观、正义观;

第三、第三、借鉴人类积累的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经验、智慧,做法、手段。 法的形成也是法的形式的形成。这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第一、通过一定的方式赋予作为法的内容的“理”以人人必须遵守的

性质,使之上升为国家意志、具有国家强制性;

第二、第二、规定对违反者通过一定的程序,给予一定的制裁,使作为法的

内容的“理”,有了作为法的形式之“力”(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反对观察问题从人们的观念、意识(包括正义观)

出发,而主张到物质生活条件中去找答案。这就是唯物主义的认识路线,即承认独立于我们主观认识之外的客观世界的存在。笔者认为,无论是对法的形成还是对法的运作,我国法学界、法律界都应该毫不动摇地坚持这条唯我主义的、确切说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认识路线。我们应该也必须吸取和借鉴人类积累的政治文明和法律文化的有效成果,但决不应照搬历史唯心主义的认识论。在解放思想,拨乱反正,吸收借鉴有益法律文化的过程中,有人提出立法要以社会契约、自然法的理论为指导,实行法治要以人性恶为出发点,在司法方面,以种种借口向我们一贯坚持的“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这个正确的方针发难。这些现象,令人担心。

真理可以带来效益,但效益并不等于真理。历史表明:人们总是倾向于

把在一定历史条件下最能满足人们、首先是在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物质生活需要的观念、措施认为是正义的、公平的,是权利(对的)。这也就是说,总的看,人们倾向于把对该社会的衣、食、住、行最有效益的观念和措施认为是正义的、公平的。也就是说,人们总是倾向于把最有效益的观念、制度,确定为正义的、公平的。这也可以说是近几十年兴起的西方法经济学或法的经济分析的基本进路。因此,我们有理由认为法经济学研究范式,从根本上说,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奠定的,这种研究范式也就是历史唯物主义的范式。不过现代西方法经济学抛弃了马、恩运用这一方法得出的关于历史发展客观规律的结论,特别是避而不谈社会主义必然代替资本主义的规律性,而只是在具体方法方面用经济学的新成就丰富了研究方法。西方法经济学各学派,是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那种生产方式下形成的人性为前提和出发点,来提出并解决公平与效益的问题的,其具体的研究方法确有科学的、符合实际的成分,并且对缓和资本主义社会的矛盾也是有效的。后现代主义思潮,面对资本主义社会不可克服的矛盾,一方面极力否定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否定任何所谓的“宏大叙事”;另方面又不得不为“改善”资本主义制度,而追求公平与效益的统一,他们对法律问题也大多采用经济分析的进路。所以笔者以为我们既有必要,也有可能借鉴西方法经济学的具体方法,来丰富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论原理,并把它应用到法的形成和运作的研究中来,这一点本书虽然也提到一些,但远未展开,只好作为一个宿愿留待将来作进一步的研究了。

在本书即将付梓之际,我深深地怀念课题组的同事、同伴和同学们,怀念那逝去的共同研究、写作的时日,感谢他们对作为课题主持人的我的支持,感谢他们为课题的研究和本书的写作付出的辛勤劳动,祝愿他们在新的岗位和新的研究中,取得更大的成就,希望我们能再相会、再合作,希望我们的研究能对有关的

研究有一点启发,能对贯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有所贡献。借此机会,向支持本课题的研究和本书的出版的朋友们、同志们、亲人们,向我们尊敬的学长、朝阳法学研究中心名誉主任、著名的香港爱国实业家、一向慷慨赞助祖国教育事业的吕辛(振万)先生,表示衷心的感谢`!

孙国华

2003、6、1

?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212页。 ?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379页。

《法的形成和运作的原理》序

《法的形成和运作的原理》序《法的形成和运作的原理》是《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研究---关于法的概念和本质的原理》(群众出版社,1996)的姊妹篇。在我看来,法的形成和运作与法的概念和本质一样,都是有规律可寻的。科学研究的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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