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项目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控制影响施工现场人员健康、安全的因素和施工带来的环境污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参照《》及国家有关标准编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事业部的施工项目管理。
第二章 职责和权限
第四条 集团公司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部门
一、贯彻执行国家、北京市有关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对集团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工作进行管理。
二、参与各事业部的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认证工作,参加事业部外部审核过程中高层管理者沟通会议。
第五条 事业部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部门
一、贯彻执行国家、北京市及集团公司各项有关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对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二、负责安全生产责任书指标情况的落实。
三、负责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运行的管理工作,编制和修订相关程序文件和支持性文件。
四、对项目经理部体系运行工作进行指导,并对其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每年12月第一周将下一年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计划,上报集团公司有关部门。
第六条 项目经理部
一、项目经理部应贯彻事业部制定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方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为实施、评审和保持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运行建立组织机构,明确职责,保证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任务的完成。
二、项目经理部负责人对项目工程的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负有保证其实施的责任。项目经理部应组建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领导小组,做好组织计划协调工作。
三、项目经理部应建立环境监控体系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作好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不断反馈监控信息,采取整改措施。
四、初始评审时要对项目经理部的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的信息、状态进行收集、调查、分析、识别和获取现有的适用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进行危险源的辨识和风险评价、环境因素识别和重要环境因素评价。
五、项目经理部要根据本施工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计划,不可互相套用。
六、项目经理部必须建立施工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制度,教育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七、项目经理部应建立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检举和报告制度。 八、对施工现场的分包单位,项目经理部必须事先签订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管理责任,并进行全过程的监控。
九、项目经理部应通过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体系的运行,确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责任书》中所规定的环境、安全控制指标的落
实。
第七条 项目经理
一、织成立职业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管理体系机构(安全文明施工、消防、治安、卫生、劳动保护、质量控制、应急准备、职业病防治)
二、主持本项目部质量、环境、安全健康管理方案的编制并审批。 三、对安全生产的管理包括: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结合项目工程的特点及施工生产全过程,组织制定本项目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作为项目工程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本项目工程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
2、在组织项目工程管理体系时,必须根据项目工程特点、在施面积和参与生产的人员数量,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明确本项目工程专(兼)职安全专业监督管理人员。支持安全管理人员工作,不得或阻挠安全管理人员行使职权。
3、施工面积在5000米以下或施工生产人员在200人以下的项目工程,应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生产班级要配备不脱产的安全员。
施工面积在5000平米以上,不足30000万平米,或施工生产人员在20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项目工程,应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配备不少于1人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施工面积在30000平米以上,或施工生产人员在500人以上的项目工程,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配备2名以上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4、健全完善用工管理制度,适时组织施工生产人员上岗前的安全生产教育,保证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教育不少于48学时,并保证施工人员的劳动保护用品。
5、组织落实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组织并监督项目工程中安全技术交底和设施设备验收制度的实行。
6、每月组织本项目二次的安全生产检查,及时组织相关人员消除事故隐患,对上级安全生产检查中提出的事故隐患和管理存在有问题,定人、定时间、定措施予以解决,并按时将解决情况向上级反馈。
7、领导组织本项目文明施工管理,贯彻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工作规定,落实北京市文明安全施工管理标准。
8、本项目发生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时必须抢救伤员、妥善保护现场,4小时内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认真落实防范措施。
9、施工人员发生法定传染病、食物中毒、急性职业中毒时,必须在2小时内向上级报告。按照卫生防疫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第三章 识别与评价方法
第八条 环境因素、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结果应按顺序进行排列,并列出控制措施清单。
第九条 环境因素、危险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作为一个持续的过程应保证控制措施得到持续评审和修订。
第十条 环境因素及危险源的辨识根据不同情况可采用:询问、交谈;现场观察;查阅有关记录;获取外部信息及安全检查表等方法。在进行与接
触有毒物质和有害能量相关的健康风险评价时,还应进行有关测量。
第十一条 根据风险大小决定哪些需要采取的改善措施,并列出改善措施计划清单。
第十二条 改善措施在实施前应进行评审,评审措施计划的充分性。 第十三条 评审时应考虑下列因素:
一、订的控制措施是否会导致达到可承受的风险水平; 二、是否产生新的危害;
三、是否选择了成本效益最佳方案;
四、受影响的人员如何评价修订后的预防措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修订后的控制措施是否会被用于实际工作中。
第四章 现场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一般要求: 一、文明安全施工管理
1、对承包方进行安全资格验证,检查分包队伍办理的安全认可证,审验资质证明、营业执照、项目经理、安全员的安全资格证书。
2、与分供方和分包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3、项目经理部的施工管理人员应对分包方、分供方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4、基础、结构、装修阶段均应有安全防护措施及安全技术交底。 5、模板工程应有施工组织设计并按要求进行审批;高大、异型脚手架应有设计方案、受力计算及审批手续。
6、现场临时用电有施工组织设计、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