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室、演出场所防火管理要则
1 范围
本要则规定了公众聚集场所建筑、火源管理、消防设施、电气设备等有关防火管理事宜。
本要则适用于各类公众聚集场所的防火管理。
2 引用要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2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3 管理职责
3.1 各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公众聚集场所的防火管理工作。 3.2 各单位主管防火部门负责公众聚集场所的防火监督检查工作。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一般要求
4.1.1 新建、扩建、改建的公众聚集场所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4.1.2 公众聚集场所的内部装修必须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装修单位应当将防火设计、装修图纸报送公司安全环保部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装修;装修竣工后必须经消防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4.1.3 公众聚集场所不得设在图书馆、重要和危险品仓库等建筑物内。场所应
建立防火领导小组和义务消防队。建立健全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4.1.4 场所的主要领导要遵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贯彻消防工作的“五同时”,工作人员要掌握消防知识,做到“三懂三会”,工作人员要做到责任心强、懂消防知识。
4.1.5 公众聚集场所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
4.1.6 加强值班、值宿管理,值班值宿人员要尽职尽责,定期巡回检查。 4.1.7 公众聚集场所严禁吸烟。
4.1.8 开会、营业结束后,应按岗位责任分工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切断电源上锁离开。 4.2 安全疏散
4.2.1 场所的安全疏散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4.2.2 所有的安全出入口和通道,必须有明显的疏散标志和事故照明。事故照明的最低照度不应小于0.5Lx,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分钟。
4.2.3 观众厅的入场门、太平门不应设门槛,紧靠门口处不应设置踏步,疏散门必须向外开。
4.2.4 场所应制定切实可靠的事故安全疏散措施。发生意外按计划疏散观众。 4.2.5 建筑耐火等级为一、二级,观众厅座位数≤2500个的影剧院,控制疏散时间为2分钟;建筑耐火等级为三级、观众厅座位数≤1200个的文化宫,控制疏散时间为1.5分钟。
4.2.6 会议期间,严禁将疏散门上锁。靠太平门处要留有服务员固定座位,引导观众疏散。
4.2.7 观众厅内严禁填加临时座位,通道上不准停留人员。
会议室、演出场所防火管理要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