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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QC的产品认证活动涉及:国家授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CCC);IECEE-CB测试证书的颁发和认可;CQC标志认证,以及为出口提供技术服务的国际认证。
3. CQC产品认证的依据
3.1 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按国家统一发布的标准目录执行。
3.2 颁发和认可CB测试证书的依据为中国对外声明所采用的IEC标准及相关标准的国家差异。
3.3 CQC标志认证的依据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IEC标准、其他国家先进标准及CQC补充技术要求。
3.4 国际认证依据出口目的国家和地区的市场准入和认证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4. CQC产品认证的范围
国家授权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范围见《国家授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 颁发和认可CB测试证书的范围见《CQC颁发/认可IECEE-CB测试证书目录》。 CQC标志认证的范围见《CQC标志认证目录》。 颁发欧盟CE符合性证书的范围见《CE认证产品目录》。 国际合作委托认证的目录见具体合作协议。
5. CQC产品认证的主要阶段 CQC产品认证分为六个阶段: a. 产品认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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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产品型式试验;
c.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颁发CB测试证书和CE符合性证书无此阶段); d. 认证结果评定及批准认证证书;
e. 产品认证标志的购买及使用(颁发CB测试证书和CE符合性证书无此阶段); f. 获证后的监督(颁发CB测试证书和CE符合性证书无此阶段)。
6. 产品认证的基本程序 6.1 产品认证申请
6.1.1 凡具有法人地位、并承诺在认证过程中承担应负的责任和义务的企业,均可作为“申请人”在网上或以书面向CQC产品处提出认证申请,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6.1.2 CQC对申请资料进行评审合格后,将向申证企业发出“认证收费通知”和“送样通知”。 6.1.3 在确认申证企业已交纳认证费用后, CQC将向检测机构/CB/CE实验室下达测试任务。 6.1.4 申证企业接到“送样通知”后,应及时按要求将样品送交指定的检测机构/CB/CE实验室。检测机构/CB/CE实验室收到样品并确认无误后,通报CQC并开始按认证时限进行计时。
6.2 产品型式试验
6.2.1 接到样品后检测机构/CB/CE实验室将按申证产品所依据的标准及技术要求进行检测试验。
6.2.2 型式试验合格后,检测机构/CB/CE实验室按规定的报告格式出具型式试验报告,送交CQC进行评定。 6.3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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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 对初次申请认证的企业,CQC在收到检测机构产品试验合格结果的报告后,将向申证企业发出工厂检查通知,同时向CQC工厂检查组下达工厂检查任务函。
6.3.2 检查人员根据《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要求对申证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并抽取一定的样品对检测结果的一致性进行核查。
6.3.3 工厂检查合格后,检查组应按规定的报告格式出具工厂检查报告,送交CQC进行审核评定。
6.4 认证结果评定及批准认证证书
6.4.1 CQC合格评定人员接到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和工厂审查报告后,根据CQC对认证结果的评定要求做出评定。
6.4.2 CQC领导将根据评定结果签发认证证书。 6.5 产品认证标志的购买及使用
6.5.1 获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证书的企业,应到国家CCC认证标志发放管理中心办理CCC标志使用许可,并应按照国家认监委的《强制性认证标志管理办法》进行使用 6.5.2 获得CQC标志认证的企业,可到CQC办理CQC标志许可,并应按照CQC《CQC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进行使用 6.6 获证后的监督
6.6.1 CQC对获证企业的监督每年不少于一次,监督的形式包括:
a. 事先通知监督检查,即按照实施规则规定的监督周期进行的获证后监督检查。 b. 飞行检查,即在不预先通知企业的情况下,检查组按有关规定自行直接到达生产现场,对获证企业实施工厂监督检查和/或监督抽样的活动。
c. 特殊监督检查,即在不预先通知企业的情况下,按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对生产厂增加频次的监督检查和/或监督抽样。
注:特殊监督检查不能代替正常的监督检查。 6.6.2 认证监督内容主要包括:
a. 验证工厂的质量保证体系是否满足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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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验证获证产品是否满足认证标准及有关技术条件的要求。
6.6.3 对于事先通知监督检查,CQC将按批准的认证监督计划向获证企业发出认证监督检查和年金收费通知,同时向监督检查组下达监督任务通知,获证企业应根据要求做好准备。 6.6.4 监督检查组根据《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要求对获证企业进行现场监督,同时按CQC的规定对获证产品进行抽样并封样。抽样样品由获证企业按CQC的要求送指定检测机构。
6.6.5 CQC合格评定人员对监督检查组递交的“监督检查报告”和检测机构递交的“抽样检测试验报告”进行评定,评定合格的获证企业可继续保持认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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