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一部分: 术语 1、高层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27m的 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 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 。
注 :建 筑高度的计算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2、 裙房
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 ,与 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 m的 附属建筑 。 3 、 重要公共建筑
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公共建筑 。 4、 商业服务网点
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 二 层 ,每 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 300m2的 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5、 高架仓库
货架高度大于 7m且 采用机械化操作或 自动化控制的货架仓库 。 6、 半地下室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 1/3,且 不大于 1/2者 。 7、 地下室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2者。 8、 明火地点
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民 用建筑 内的灶具、电磁炉等除外) 。 9、 散发火花地点
有飞火的烟囱或进行室外砂轮、电焊、气焊、气割等作业的固定地点。 10、 耐火极限
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 ,建 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 ,至 失去承载能力、完整性或隔热性时止所用时间 ,用 小时表示。 11、 防火隔墙
建筑 内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区域且耐火极限不低于规定要求的不燃性墙体。 12、 防火墙
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建筑或相邻水平防火分区且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的 不燃性墙体。 13、 避难层(间)
建筑内用于人员暂时躲避火灾及其烟气危害的楼层(房间) 14、 安全出口
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和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 15、 封闭楼梯间
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门 ,以 防止火灾的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 16、 防烟楼梯间
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防烟的前室、开敞式阳台或凹廊(统 称前室)等设施 ,且通向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为防火门 ,以 防止火灾的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 17、 避难走道
采取防烟措施且两侧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 防火隔墙,用 于人员安全通行至室外的走道。 18、 闪点
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 ,可 燃性液体或固体表面产生的蒸气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 ,遇 火源能
够闪燃的液体或固体的最低温度(采 用闭杯法测定)。 19、 爆炸下限
可燃的蒸气、气体或粉尘与空气组成的混合物 ,遇 火源即能发生爆炸的最低浓度 。 20、 沸溢性油品
含水并在燃烧时可产生热波作用的油品。 21、 防火间距
防止着火建筑在 一 定时间内引燃相邻建筑 ,便 于消防扑救的间隔距离。 注 :防 火间距的计算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B的 规定。 22、 防火分区
在建筑内部采用防火墙、楼板及其他防火分隔设施分隔而成 ,能 在 一 定时间内防止火灾向同 一 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 23、防烟分区
在建筑内部采用挡烟设施分隔而成 ,能 在 一 定时间内防止火灾烟气向同 一 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 24、 充实水柱
从水枪喷嘴起至射流 9O%的 水柱水量穿过直径 380mm圆 孔处的 一 段射流长度 。 第二部分: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防火规范)
25、 建筑的内、外保温系统 ,宜采用燃烧性能为 A级 的保温材料 ,不宜采用B2级保温材料 ,严禁采用B3级保温材料;设置保温系统的基层墙体或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26、 建筑外墙采用内保温系统时 ,保温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人员密集场所 ,用 火、燃油、燃气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以及各类建
筑内的疏散楼梯间、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等场所或部位 ,应 采用燃烧性能为 A级的保温材料 。
2)对于其他场所 ,应 采用低烟、低毒且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 的保温材料 ; 3 )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采用燃烧性能为B1级 的保温材料时 ,防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 10mm。 27、(6.7.3条)建筑外墙采用保温材料与两侧墙体构成无空腔复合保温结构体时 ,该结构体的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当 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为 B1、B2级时 ,保温材料两侧的墙体应采用不燃材料且厚度均不应小于 50mm。
28、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 ,其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 A级。 29、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 ,其 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 A、住宅建筑 :
1)建筑高度大于 10Om时 ,保 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 A级
2)建筑高度大于 27m,但 不大于 1OOm时 ,保 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3)建筑高度不大于 27m时 ,保 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 B、除住宅建筑和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外 ,其 他建筑 : 1)建 筑高度大于 50m时 ,保 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 A级 :
2)建 筑高度大于24m,但 不大于 50m时 ,保 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 B1级 ; 3)建 筑高度不大于24 m时 ,保 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 B2级 。
C、 除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外 ,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建筑外墙 外保温系统 ,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建筑高度大于24 m时 ,保 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 A级 ;
2) 建筑高度不大于 24 m时 ,保 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 B1级 。
30、 除本规范第 6.7.3条 规定的情况外 ,当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按本规范第6.7节规定采用燃烧性能为 B1、B2级 的保温材料时 ,应 符合下列规定 :
1) 除采用 B1级保温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 公共建筑或采用 B1级保温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 27m的 住宅建筑外 ,建 筑外墙上门、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0.50h:
2)应在保温系统中每层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防火隔离带应采用燃烧性能为 A级的材料 ,防火隔离带的高度不应小于 30Omm。 31、 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在其表面设置防护层 ,防 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包覆。除本规范第 6.7.3条 规定的情况外 ,当 按本规范第 6.7节 规定采用 B1、B2保温材料时 ,防 护层厚度首层不应小于15mm,其 它层不应小于 5mm。
32、 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的空腔 ,应 在每层楼板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33、 建筑的屋面外保温系统 ,当 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时 ,保 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 B2级 ;当 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 1.00h时 ,不 应低于 BI级 。采用B1、B2级保温材料的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 ,防 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10mm当建筑的屋面和外墙外保温系统均采用 B1、B2级 保温材料时 ,屋 面与外墙之间应采用宽度不小于 500mm的 不燃材料设置防火隔离带进行分隔。
34、 电气线路不应穿越或敷设在燃烧性能为 Bl或 B2级 的保温材料中 ;确 需穿越或敷设时 ,应 采取穿金属管并在金属管周围采用不燃隔热材料进行防火隔离等防火保护措施。设置开关、插座等电器配件的部位周围应采取不燃隔热材料进行防火隔离等防火保护措施。 35、 建筑外墙的装饰层应采用燃烧性能为 A级 的材料 ,但建筑高度不大于50m时 ,可采用B1级材料。
第三部分: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 A: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36、 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 ,建 筑高度应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其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 ; 37、 建筑屋面为平屋面(包 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建筑高度应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其屋面面层的高度 ; 38、 同 一 座建 筑 有多种形式的屋面时 ,建 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 ,取 其中最大值 ; 39、对于台阶式地坪 ,当 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 一 建筑之间有防火墙分隔 ,各自有符合规范规定的安全出口 ,且 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时 ,可 分别计算各自的建筑高度。否则 ,应 按其中建筑高度最大者确定该建筑的建筑高度 ;
40、局部突出屋顶的嘹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 小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面面积不大于1/4者 ,可不计入建筑高度 ;
41、对于住宅建筑 ,设 置在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 ,室 内外高差或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 1.5m的 部分,可不计入建筑高度。
B:建筑层数应按建筑的自然层数计算 ,下列空间可不计入建筑层数:
42、 室内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 地下或半地下室 ;
42、 设置在 建 筑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m的自行车库、 储藏室、敞开空间; 43、 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