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灭火器相关知识介绍(2020年2月)
一、各类灭火器的适用范围: 1、干粉灭火器
适用于扑救石油及其产品、油漆等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电气设备的初起火灾(B、C类火灾),工厂、仓库、机关、学校、商店、车辆、船舶、科研部门、图书馆、展览馆等单位可选用ABC干粉灭火器。 2、泡沫灭火器
该灭火器的适用范围取决于充装的灭火剂。主要有以下两种: ①充装蛋白泡沫剂、氟蛋白泡沫剂和轻水(水成膜)泡沫剂,可用于扑救一般固体物质和非水溶性易燃、可燃液体的火灾。 ②充装抗溶性泡沫剂,可以专用于扑救水溶性易燃可燃液体的火灾。
3、二氧化碳灭火器
适用于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和低压电器设备、仪器仪表、图书档案、工艺品、陈列品等的初起火灾扑救。可放置在贵重物品仓库、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实验室、配电室、发电机房等场所。扑救棉麻、纺织品火灾时,需注意防止复燃。不可用于轻金属火灾的扑救。 4、清水灭火器
清水灭火器可设置于工厂、企业、公共场所等,用以扑救竹、木、棉麻、稻草、纸张等A类物质火灾。不适用于扑救油脂、石油产品、电气设备和轻金属火灾。 二、灭火器的选择:
1、A类火灾:指含碳固体可燃物,如木材、棉毛、纸张等燃烧的火灾。应选用水型、泡沫、ABC(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
2、B类火灾:指甲、乙、丙类液体如汽油、煤油、柴油、甲醇、丙酮等燃烧的火灾。应选用干粉、泡沫、二氧化碳型灭火器。
3、C类火灾:指可燃气体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丙烷、乙炔、氢气等燃烧的火灾。应选用干粉、泡沫、二氧化碳型灭火器。
4、D类火灾:指可燃金属如钾、钠、镁、钛、锆、锂、铝镁合金等燃烧的火灾。应选用干粉灭火器。
5、E类火灾:指带电物体和精密仪器等物质的火灾。应选用二氧化碳、干粉型灭火器。 扑救A、B、C类火灾和带电火灾应选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灭火器的级别由数字和字母组成,数字表示灭火级别的大小,字母(A或B)表示灭火级别的单位及适用扑救火灾的种类,C、D类火灾的灭火能力不列级别,仅表示其适应性。
三、关于灭火器维修:依据《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 50444-2008的规定。
5.3.1 存在机械损伤、明显锈蚀、灭火剂泄露、被开启使用过或符合其他维修条件的灭火器应及时进行维修。 5.3.2 灭火器的维修期限应符合表 5.3.2 的规定。
表 5.3.2 灭火器的维修期限
三、关于灭火器报废:
依据《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 50444-2008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灭火器应报废:
1、筒体严重锈蚀,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筒体总面积的1/3,表面有凹坑;
2、筒体明显变形,机械损伤严重; 3、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机构; 4、筒体平底等结构不合理; 5、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
6、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包括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或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 7、筒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 8、被火烧过。
灭火器出厂时间达到或超过表5.4.3规定的报废期限时应报废。
表5.4.3 灭火器的报废期限
至于在灭火器维修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诸如水压试验强度不合格、筒体和器头的螺纹受损、灭火器筒体内部防腐层损坏等,而应当予以报废的灭火器,则由行业标准《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7具体规定。
5.4.3 本条确定了灭火器的报废期限。任何一种灭火器的使用寿命都是有限的,使用超过报废期限的灭火器,不仅会影响灭火效果,而且有可能对使用人员造成伤害。因此,只要达到或超过报废期限,即使灭火器未曾使用过,均应当予以报废。本条规定与维修期限的原则相呼应,水基型灭火器的报废期限较短,干粉、洁净气体灭火器的报废期限较长,二氧化碳灭火器的报废期限最长。
灭火器应用广泛,是扑救各类工业与民用建筑初起火灾的常规灭火装备。由于灭火器筒体内部充有驱动气体,因此,使用时会有一定的危险性。坚持灭火器的定期维修和到期报废,就是为
了保障灭火器安全使用,能够及时有效地扑灭初起火灾,尽量地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
焊接结构、承受低压的灭火器,水压试验的次数太多,对其结构、金相及焊缝等影响较大,因此其水压试验周期、维修期限宜短一些,水压试验次数应少一些,总次数不超过3次,其报废期限则也应当短一些。无缝钢管结构、承受高压的灭火器筒体,其水压试验的总次数不超过4次,其报废期限则也应当长一些。
干粉灭火器和洁净气体灭火器出厂期满5年应当进行首次维修,以后每隔2年进行一次维修,但总共不超过3次。即:5+2+2=9,9年后的下一年报废,就确定了干粉灭火器和洁净气体灭火器报废期限为10年。
二氧化碳灭火器出厂期满5年应当进行首次维修,以后每隔2年进行一次维修,但总共不超过4次。即:5+2+2+2=11,11年后的下一年报废,就确定了二氧化碳灭火器报废期限为12年。
5.4.4 为保证灭火器的报废不影响灭火器配置场所的总体灭火能力,本条特做此规定。灭火器报废后,应当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进行更换。等效替代的含义主要包括:新配灭火器的灭火种类、温度适用范围等应与原配灭火器一致,其灭火级别和配置数量均不得低于原配灭火器。 本条属于强制性条文,应当严格执行。
四、灭火器检查:
依据《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 50444-2008的规定。
5.2.1 灭火器的配置、外观等应按附录C的要求每月进行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