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扬尘污染综合整治专
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六政办[2014]14号 【发布部门】六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3.29 【实施日期】2014.03.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扬尘污染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六政办〔2014〕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示范园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六安市扬尘污染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3月29日
六安市扬尘污染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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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有效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市政府决定开展扬尘污染综合整治专项行动,为此特制定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依据《六安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污染、谁治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形成政府监管、企业负责、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扬尘污染治理机制,着力解决扬尘污染问题,不断改善空气质量。 二、工作目标
通过半年左右的集中整治和后续治理工作的推进,全市扬尘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到2014年底,全面完成市中心城区、各县城区建筑工程施工(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利工程建设、拆除工程等)、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放、园林绿化与养护、裸露泥地及混凝土搅拌站等扬尘污染防治。 三、工作任务、标准与职责分工 (一)建设施工扬尘污染防治
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执行《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公路、港口码头、水利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参照执行《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
拆除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同时达到以下要求:
1. 拆迁单位在施工前,必须设置环境保护牌,标明扬尘防治措施、责任人及环保监督电话等。
2. 需爆破作业的拆除工程,在确保作业安全的条件下应采取预拆非承重墙、清理部分致尘构件与积尘、在建筑物内部洒水、在不同高度设置塑料盛水袋、起爆前后喷水降尘 2 / 3
等措施。
3. 整理破碎构件、翻渣和清运建筑垃圾时,应采取洒水或喷淋措施。 4. 风力达4级以上时,应停止拆除作业。
市住建委负责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对中心城市拆除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由市住建委负责牵头指导,金安区、裕安区、开发区、示范园区具体负责管理,由房屋拆除发包单位具体落实,其它拆除工程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市城管局负责市政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市交通局负责公路、港口码头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市重点局负责承建的市重点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市水利局负责水利设施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各县区政府、管委具体负责辖区职责范围内的有关工作。 (二)城区公共场所和交通道路保洁扬尘污染防治
1. 对市区及城市周边破损道路应及时修补,减轻因路面颠簸造成的物料抛洒和地面扬尘污染。防止路面破损,新破损路面应在一个月内修复。 2. 城市公共场所及道路,应当保持整洁,防止扬尘污染。
3. 采用人工方式清扫的,应当符合环卫作业规范。4级及以上大风天气停止人工清扫作业。
4. 除雨雪或者最低气温在摄氏2度以下的天气外,城市主要道路机动车道至少每日洒水降尘或者冲洗1次。
5. 实施高效清洁的清扫作业方式,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市区主干道机械化清扫率达到80%以上。
市城管局负责城区公共场所和道路保洁扬尘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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