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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公告第1624号――国家兽药残留基准实验室药物残留检测范围(2011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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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公告第1624号――国家兽药残留基准实验室药物残留

检测范围(2011修订)

【法规类别】兽医兽药药品管理 【发文字号】农业部公告第1624号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11.07.29 【实施日期】2011.07.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农业部公告 (第1624号)

为加强兽药残留监控工作,保障动物产品安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我部对国家兽药残留基准实验室药物残留检测范围进行了修订完善,现予公告。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国家兽药残留基准实验室主要承担相关药物残留检测方法(筛选法、定量法、确证法)研究和标准的制定、检测技术仲裁、比对试验及技术培训等工作。 二、各兽药残留基准实验室药物检测范围

(一)国家兽药残留基准实验室(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1.一般兽药品种 1 / 2

(1)抗微生物药

四环素类:四环素、土霉素、金霉素、多西环素;

氟喹诺酮类:诺氟沙星、环丙沙星、恩诺沙星、达氟沙星、二氟沙星、沙拉沙星、氟甲喹、噁喹酸。 (2)抗寄生虫药

二硝基类:二硝托胺、尼卡巴嗪; 其他:乙氧酰胺苯甲酯。 2.禁用药物清单品种

β-受体兴奋剂类:西马特罗、克仑特罗、沙丁胺醇。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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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公告第1624号――国家兽药残留基准实验室药物残留检测范围(2011修订)

农业部公告第1624号――国家兽药残留基准实验室药物残留检测范围(2011修订)【法规类别】兽医兽药药品管理【发文字号】农业部公告第1624号【发布部门】农业部【发布日期】2011.07.29【实施日期】2011.07.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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