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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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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

通知

【法规类别】质量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甬政发[2014]32号 【发布部门】宁波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4.15 【实施日期】2014.04.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甬政发〔2014〕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宁波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2014年4月15日

宁波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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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政府质量奖励制度,规范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树立质量先进标杆,推动质量发展,建设质量强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国家《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4年)》及市政府《关于印发开展质量强市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1〕28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波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在质量领域设立的最高荣誉,授予在宁波市区域内从事产品制造、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等生产经营活动,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取得突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组织)。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包含市长质量奖和市长质量奖提名奖(以下简称提名奖),每年评审1次,每次获奖企业(组织)数量分别不超过3家。已获市长质量奖或提名奖的企业,不再参与同一奖项的申请或评审。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以“好中选优,树立标杆”为宗旨,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向企业(组织)收取任何费用。在企业(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各县(市)区政府(市属企业由市国资委)推荐,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开展。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采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 / 4

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 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成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审委),市评审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评审办)。

(一)市评审委由市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的有关领导和质量管理专家组成。市评审委主任由分管副市长兼任,其他成员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市评审办设在市质监局,主任由市质监局局长兼任。 (二)机构职责

1.市评审委的主要职责:

(1)组织开展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研究决定评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2)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

(3)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定提请市政府批准的拟获奖企业(组织)名单。 2.市评审办的主要职责:

(1)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评审员管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 (2)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做好申报、评审的组织协调工作;受理企业申报市长质量奖的申请;

(3)组织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名单;

(4)建立评审员专家库,负责评审员的招聘、培训、使用及监督管理;

(5)负责社会各界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组织)的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督促获奖企业(组织)持续改进质量管理,加强市长质量奖荣誉宣传,规 3 / 4

范获奖荣誉使用管理;

(6)承担市评审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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