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参照《集团有限公司公务接待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公务接待活动。项目办、所属运营单位可参照执行或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条 公务接待是指为保障出席会议、培训教育、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活动的公务接待。
第四条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高效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接待管理
第五条 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六条 公务接待实行对口接待和审批制度。业务对口部门应当提出接待需要,并填写接待清单(见附件),办公室协助安排接待。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应统筹进行安排。
第三章 接待标准
第七条 公务接待费包括用餐费、住宿费、交通费、会议室租赁费等。
第八条 确因工作需要,公务接待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其中,外部公务接待餐费标准参照《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公务接待费用餐标准的通知》(财行〔2018〕1096号)执行,不得超过200元/人.天,内部公务接待原则上在公司食堂凭办公室领取餐券用餐,每餐标准不得超过60元/人。
根据接待对象人数,原则上安排自助餐;确需安排桌餐的,应按照安全、节约、符合接待标准的原则选择定点接待饭店,并以当地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不得到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接待。除外事接待和招商引资等活动外,省内公务活动一律不准饮酒,工作日午间一律不准饮酒。
严格控制用餐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九条 接待对象需要提供出行保障,应当充分利用公共交通工具保障接待对象出行需要。确需提供公务车辆保障或租用交通工具的,应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并严格履行公务用车审批程序。
第十条 接待对象需要安排住宿,应当按照规定标准给予安排,不得提供鲜花、水果、香烟、洗漱用品等。住宿费由接待对象自行支付。
第十一条 接待需要安排会议室的,原则上使用自有
会议室,因工作需要,需租用会议场地,需经分管领导同意,并严格履行会务审批程序。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加强对公务接待费管理。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加强接待费的审核报销,实行“谁接待谁办理”的报销手续,实现公务接待一事一结。接待费资金支付,严格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报销凭证及附件(包括接待清单、票据、消费清单)要填写规范。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定期公开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等信息,适时向公司领导报告公务接待费支出情况。
第十五条 加强公务接待费管理,规范接待行为,积极接受监督检查和审计。对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