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职院教〔2006〕2号 签发人:刘安华
关于印发《河源职业技术学院 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处室、系部:
经研究,现将《河源职业技术学院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印发,请贯彻执行。
河源职业技术学院 二○○六年一月十日
河源职业技术学院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公共选修课的规范化管理,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构建与应用型人才相适应的课程结构体系,引导广大教师开设更多高质量的选修课程,拓宽学生专业基础,拓展知识面,提升科学与文化素质,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共选修课的设置 (一)公共选修课的界定
公共选修课(简称“公选课”)是指由教务处组织开设、供全院各专业学生选修的课程。公共选修课是选修课的一部分,其学分列入选修课程范围内。公共选修课作为专业课程结构体系的构成部分,在教学规范、教学管理、教学质量、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等方面,具有与其他类型课程同样的要求。
(二)公共选修课的设置原则
为了进一步优化学生的知识结构,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培养学生的个性和兴趣,公共选修课的设置应体现专业交叉与文理渗透、体现拓宽学生知识面和改善知识结构、体现专业特点结合适度的理论基础、体现提高文科专业学生的科学素质和理工科专业学生的人文社会科学素质。
(三)公共选修课的设置分类
为了实现专业交叉与文理渗透,便于文科专业与理工科专业学生的选修,学院公共选修课的设置分为自然科学类、社会科学类、人文艺术类和技术与技能类四大类。每类选修课包括30~40门,全校选修课为150门左右。每门课程一般为36学时、2
学分。
(四)公共选修课的设置程序
公共选修课在原则上每次教学计划修订时进行设置和调整。公共选修课的开设,由任课教师本人提出申请,填制《河源职业技术学院公共选修课开课申请表》,同时提供教师简介、课程介绍、课程教学纲要(电子版、文字版两种)等资料,经系部主任审核同意、学院专家评审、教务处批准后,列入各专业教学计划,供学生选修。
(五)公共选修课开课部门的确定
根据各选修课所属的专业类别、学院规定的课程归属原则来确定选修课的开课系部。开课系部难以确定、或非教学部门承担的选修课课程,归属教务处管理,教务处聘请相应系部具有任课资格的教师授课。
二、公共选修课的开课 (一)公共选修课的开课方式
公共选修课根据教学计划的安排,实行固定学期设置课程,所有公共选修课分春季和秋季学期开课,或者每学期开课一次,采取循环开课的方式组织教学活动,学生在辅导员的指导下,根据自己的能力和时间安排选修课的修读时间。
(二)公共选修课的开课学期
全院公共选修课统一设置,按不同层次分别开课。第一学期和最后一学期不开课。各专业2~5学期开课,毕业实习为一年的专业,开课学期相应减少一学期,但必须在规定的学期内修满规定的学分。
(三)公共选修课的开课条件
公共选修课的任课教师,原则上应是具有讲师以上职称的专职教师,并在教学系部(教研室)试讲通过后方能开课。未经申报的选修课、或虽申报未被批准的选修课、或选修的学生人数未达到30以上(含30人)的选修课,不得开课。
(四)公共选修课的开课时间
根据学院现有教学资源的情况,鼓励广大教师开设高水平的选修课,同时也为学生修读选修课创造条件,避免上课时间的冲突,公共选修课的开课时间安排在周二下午和晚上,其他时间原则上不安排全院性的公共选修课上课。
三、公共选修课的选课 (一)公共选修课的类型
公共选修课的学分占教学计划总学分的l0%左右,其中,自然科学类、社会科学类为限定选修课,占选修课学分的50%;人文艺术类和技术与技能类为任意选修课,占选修课学分的50%。文科专业学生须选修自然科学类所规定的学分,理工科专业学生的须选修社会科学类所规定的学分。
(二)公共选修课的选修程序
1.每学期开学初教务处下发本学期公共选修课目录、开课教师介绍、每门课程最多修读人数以及其他要求,作为学生选课的依据。
2.各系部应在第2~3周组织各年级学生在网上进行选课,并将每门课程修读人数于第4周报教务处,第5周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开课。
3.学生在开课后可以试听一次课,试听后在第二次课前决定是否退选、补选或改选。第二次开课后应确定所修课程,由任课
教师确定选课学生名单,并在开课第三周内将学生选课名单报教务处。
4.学生一经确定选修课后不得退选、补选或改选。课程结业后将根据任课教师报送备案的学生选课名单进行考核,并确定学生选修课成绩。未列入名单的学生不得参加考核,即使参加考核其成绩也不予认定。
(三)公共选修课选修人数的限制
每门选修课程规定有最多修读人数的限制。在某门课程的修读人数达到或超过规定的修读人数时,按照报名先后顺序,学生应自觉改选本学期开设的其他课程,或改在其他学期修读本门课程。
(四)公共选修课上课冲突的处理
学生在选课时,应特别注意选修课的上课时间与其他课程上课时间是否冲突,要以调整选修课为原则避免冲突。在无法避免上课时间冲突、或开课时间局部冲突时,在征得选修课任课教师同意后,可以申请免听选修课的部分内容,并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在没有征得选修课任课教师的同意,不得选修该课程。
四、公共选修课的考核与成绩 (一)公选课的考核方式
1.公共选修课可以采取作业、论文、设计、测验、口试、操作等多样化的考核方式进行考核并确定学生的成绩,可以由任课教师或开课部门随堂组织考试,也可以由学校教务处统一组织考试。具体考试方式由任课教师提出,经系部主任、主管教学主任审核批准、教务处备案后组织实施。
2.考核方式需在申请开设该课程时同时予以确定。任课教师
在开课第一周内必须向学生公布课程考核方式。不得在临近结束课程时决定或更改考核方式。
3.公共选修课无论采取何种考核方式,均应在期末考试前一周内结束考核工作。
(二)公共选修课的考核资格
学生选课后必须按课程表安排的时间上课,方能取得参加考核的资格。无故不参加该课程学习而丧失考核资格的,该课程成绩按零分记载,并经缴纳重修费后,改修其他课程或重修该课程。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丧失该课程的考核资格:
1.缺课(包括事假、病假、旷课)达到或超过该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2.未完成该课程作业或教师布置的其他学习任务达到或超过三分之一者;
3.一学期内学院随机抽查,或任课教师随机点名,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三次者;
4.因旷课、事假、病假、迟到、早退、不完成作业等因素,被任课教师认定为取消考核资格者。
(三)公共选修课的考核成绩
1.有参加考核资格的学生,考核成绩及格,方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采取百分制。
2.考核成绩不及格者,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在缴纳重修费后,在下一轮次开课时重修原课程或改修其他课程。
3.选课后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退选或改选手续、或无故不参加考核者,该课程成绩按零分记载,在下一轮次开课时重修原
课程或改修其他课程。
4.课程考核结束后一周内,将学生成绩单一式两份报送报教务处。教务处留存一份,下发学生所在部门一份。
五、公共选修课的其他规定
(一)学生选修的课程应以所学专业为核心,跨专业和跨学科来选择课程,所学专业开设的专业基础课程、专业或专业方向课程,不得作为选修课来修读。
(二)学生修读辅修专业,但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辅修专业证书者,或主动退学者,已修读且考核及格、取得学分的课程,经学生本人申请、辅修专业开办部门审核、教务处批准,可以按照课程性质替代某类选修课的部分或全部学分。
(三)学生参加执业资格考试或职业资格鉴定,取得执业或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取得单科考试合格证者,凭相关资格证书或合格证,经本人申请、教务处批准,可以替代与课程教学内容直接相关的某一门或某几门选修课的学分。
(四)学生修读的选修课,学院原则上不订购和发放教材,任课教师也不得在课堂上向学生发放各类教材及相关书籍。但可以向学生推荐参考书,或经学院批准,可以由学院统一印制和发放课程教学纲要或教学讲义。
(五)学校定期对公共选修课的选课情况、开课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对选修的学生数量少、课堂教学质量差,或者课堂学生出勤率低、经抽查一学期内有3次实际到课学生未达到选课人数50%的,在下一开课学期取消该门选修课,暂停该教师一年开设选修课的资格,该学期该门课程的工作量按抽查时实际到课的平均学生数计算。
六、附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所有专业学生修读的选修课。五年制高职专科专业学生,可以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自2005级学生开始施行。其他在校各年级学生仍按原办法修读选修课程。
(三)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制度 通知
河源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06年1月10日印发
(共印3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