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
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会议差旅
【发文字号】川财行[2013]6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3.03.06 【实施日期】2013.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财行〔2013〕6号)
各市(州)财政局,省级各部门: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和会议费管理,现将《四川省省级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省级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经批准召开的会议以及工作人员出差必须按规定实行定点办会和定点住宿,未实行定点办会和定点住宿的不得报销相关费用。
二、2013-2014年度省级党政机关出差及会议定点饭店统一使用中央党政机关采购的定点饭店。请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各市(州)财政部门在4月1日前与定点饭店补签 1 / 3
《省级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协议》。
三、2013-2014年度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查询网址:www.hotel.gov.cn/clf2013/和www.sczfcg.com。 附件:四川省省级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管理办法
四川省财政厅 2013年3月6日
附件:
四川省省级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差旅费和会议费管理,根据《中央国家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办法》(财行[2006]312号)、《四川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川财行[2007]227号)和《四川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川委厅[2007]2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含省级直属行政单位和参公管理的)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省级党政机关和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除省级一、二类会议以外的会议原则上应通过电视电话或网络视频会议的形式召开,经批准确需召开的会议实行定点办会。 2 / 3
第三条 定点管理的内容包括:出差、会议定点饭店、宾馆(以下简称定点饭店)的确定、监督检查以及变动调整等。
第四条 出差、会议定点管理工作由省财政厅负责,部分工作委托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管理局)和市(州)财政部门进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省财政厅的职责是:
(一)制定、修订本省定点管理办法;
(二)委托省管理局和市(州)财政部门通过政府采购确定定点饭店; (三)制定定点饭店管理协议书的主要条款;
(四)对省管理局和市(州)财政部门确定的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含变动、调整)等予以审核确认;
(五)委托省管理局和市(州)财政部门与确认的定点饭店签订协议书; (六)委托省管理局和市(州)财政部门对定点饭店进行监督检查; (七)对省管理局和市(州)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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