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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安区级饮用水源地生态保护专项补偿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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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安区级饮用水源地生态保护专项补偿资金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汇总表

序号 1 区生态环境局临安分局 2 区水利水电局 2、 3、 4、 5、 1、 建议《办法》分总则、补偿范围和标准、补偿资金筹措、补偿资金使用和管理、监督与检查、附则六大章节,各条款内容分至各章节。 完善出台该资金管理办法的依据——《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进一步明确补偿范围,是否是省政府公布的饮用水源地? 补充生态补偿资金筹措渠道 生态补偿资金分配:(1)、其中将区级以上生态公益林面积分配比例权重20%列入,该项目一般享有财政补偿,建议不列入;(2)、准保护区和一二级保护区补助标准是否一样,建议进一步考虑;(3)、建议细化补助内容和补助标准,避免资金移用。应增加常态管理和项目建设二方面。如常态管理中的水面清洁、防治物资储备、应急预案演练、监督巡查等;项目建设如环境污染治理(垃圾及污水处理、饮用水改造材料费、下册移民项目、农业生产补助等)。 办法中应考虑备用水源的生态补偿标准。 生态补偿资金考核并实行奖罚,建议由临安区生活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牵头考核工作,并相应出台考核办法。 办法中提到的镇街受补偿区域的保护区面积由水利局核定不合理,建议由1、 2、 3、 4、 不采纳,《办法》已有相关分层逻辑。 不采纳,已描述资金管理方面内容。 不采纳, 已在《办法》里明确补偿范围。 不采纳, 已在《办法》里明确生态补偿资金筹措渠道。 不采纳,已在《办法》里明确生态补偿资金分配。(1)享有财政补偿项目较多,不准备细化区分;(2)一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都享有补助;(3)已有补助内容和补助标准 不采纳,已包含备用水源的生态补偿内容。 不采纳,已有生态补偿资金考核要求 不采纳,镇街受补偿区域的保护区面积应由水利局核定。 不采纳,已有专项资金申报流程。 单位名称 反馈意见 是否采纳及理由 无意见 5、 6、 7、 8、 6、 7、 9、 8、

9、 3 区公安临安分局 4 区农业农村局 区生态环境局临安分局核定,根据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条规定,城乡集中式供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由环保部门负责。 补充生态补偿资金项目申报程序条款。 无意见 第五条 生态补偿资金分配 (三)区级以上生态公益林面积分配权重为20%。根据区农业农村局确认的有关镇街受补偿区域的区级以上生态公益林面积占饮用水源地补偿范围区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总面积的比例计算。 建议修改为: (三)杭州市补以上生态公益林面积分配权重为20%。根据区农业农村局确认的有关镇街受补偿区域的杭州市补以上生态公益林面积占饮用水源地补偿范围区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总面积的比例计算。 不采纳,生态公益林标准由省政府文件确定。 5 区审计局 6 锦城街道 7 锦北街道 8 锦南街道 9 玲珑街道 无意见 无意见 无意见 无意见 无意见 10 青山湖 街道 无意见 11 12 板桥镇 高虹镇 无意见 第五条建议增加以下内容: 水质检测结算的分配权重,比例为5%—10%。 不采纳,水质检测已经纳入饮用水源地生态保护考核内容。

13 太湖源镇 14 於潜镇 无意见 无意见 无意见 无意见 无意见 无意见 无意见 无意见 无意见 无意见 无意见 15 天目山镇 16 17 18 19 20 21 太阳镇 潜川镇 昌化镇 龙岗镇 河桥镇 湍口镇 22 清凉峰镇 23 岛石镇

临安区级饮用水源地生态保护专项补偿资金

临安区级饮用水源地生态保护专项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汇总表序号1区生态环境局临安分局2区水利水电局2、3、4、5、1、建议《办法》分总则、补偿范围和标准、补偿资金筹措、补偿资金使用和管理、监督与检查、附则六大章节,各条款内容分至各章节。完善出台该资金管理办法的依据——《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进一步明确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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