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本细则第七条的基本条件、第十一条的基本程序进行形式审查,基本条件不具备和基本程序不规范的专业不予备案。
第十四条 高职院校应持续加强专业基本条件建设,确保新设专业办学条件满足人才培养基本需要,保障人才培养质量。高职院校应在每年填报的“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状态数据采集平台”中分专业明确标示专业带头人、专业课教师和实习实训设备清单等专业资源信息。
第十五条 高职院校应加强对所开设专业的评估、监督和信息公开。高职院校应通过校园网公开各专业教学标准、专业技能考核标准及题库、毕业设计标准和人才培养状态数据等信息,定期开展专业办学水平自我评估并向社会公布,原则上高职院校每五年组织对所开设专业开展一轮办学水平自我评估。出现下列情形的,应调减该专业招生计划或停止招生,并对该专业进行整改:
(一)办学条件严重不足、教学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 (二)人才培养明显不适应社会需求,就业率连续2年低于60%、对口就业率连续2年低于50%;
(三)须参加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应届毕业生考试通过率连续3年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连续3年不招生的专业点,高职院校应及时撤销。 第十六条 省教育厅建立专业人才培养质量监测机制。推行专业能力抽查制度,通过专业技能抽查、毕业设计抽查等对高职专业办学质量进行监测。对学生专业技能抽查连续两次不合格的专业,责令学校撤销;对参加毕业设计抽查不合格的院校,责令其当年不得备案新设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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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省教育厅建立新设专业办学水平合格性评价制度。各高职院校应对照办学水平合格性评价指标体系,在新设专业有第一届毕业生的当年开展自评并向社会公布自评结果。省教育厅根据各高职院校自评情况抽取不低于30%比例的专业,组织或委托第三方采取资料审阅、现场考察、问卷调查、技能抽测等方式,进行新设专业办学水平合格性评价复核。凡复核结论为“基本合格”的专业,督促其在一年内完成整改,整改期内暂停招生;复核结论为“不合格”的专业,责令学校撤销该专业点,并在三年内不得再次新设。
第十八条 省教育厅建立专业办学水平分类评价制度,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每年确定1-2个专业类别开展排序性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引导考生向优质品牌专业积聚。
第十九条 省教育厅建立健全高职专业设置的预警和动态调整机制,定期发布年度专业布点情况,把招生计划、招生计划完成率、报到率、就业率、生均经费投入、办学质量监测、办学水平合格性评价、专业分类评价结果作为优化专业布局、调整专业结构的基本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高职院校应根据本细则要求,制定和完善本校专业设置及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专业设置管理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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