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等职业教育(专科)
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注:加下划线部分为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原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湖南省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以下简称高职专业)设置及管理,指导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高职院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高职专业,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教职成[2015]10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独立设置的高职院校的高职专业设置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高职专业设置要坚持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主动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变革以及社会公共服务的需要,适应区域、行业对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学生全面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高职专业设置的统筹管理,委托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负责对本行业领域相关高职专业设置进行指导。高职院校依照相关规定要求自主设置和调整高职专业。
第五条 高职院校根据自身办学定位和所在行业、所在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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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情况,结合现有办学条件和专业群建设现状,科学制定专业建设规划,明确新设、撤销专业时间,避免专业盲目设置和重复建设。
第二章 专业设置条件与要求
第六条 高职院校依据教育部发布的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专业目录)和当年增补专业目录设置专业。高职院校、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可对增补专业提出建议,内容包括:专业相关行业(职业)人才需求报告、专业设置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报告、专业简介等。于每年5月1日之前提交省教育厅。
第七条 高职院校设置高职专业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详实的专业设置可行性报告。专业设置应建立在真实和详细的市场需求调研基础上,一般应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该专业专科层次人才需求较大和需求稳定的领域设置新专业。高职院校增设专业原则上应依托已有相关专业的办学资源,符合学校的办学定位,列入学校专业发展规划。高职院校应对专业设置的必要性进行分析和判断,对专业设置的可行性进行科学的分析。
(二)有可遵循的《专业教学标准》和科学、规范、完整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一般应依据教育部或省颁发的《专业教学标准》制定,没有国家、省级《专业教学标准》的专业,由高职院校自行制定专业教学标准。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应在对专业面向的产业及毕业生面向的具体就业岗位、就业前景等的分析基础上,明确人才培养目标和规格,系统构建专业课程体系,并对教学条件要求、教学资源配置、教学组织设计和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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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建议进行明确的规定。
(三)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和教学辅助人员。新设专业一般应具有本专业领域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校内专业带头人1名,3名以上专任专业核心课教师,“双师型”教师应达到50%以上。
(四)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和校舍、仪器设备、实习实训场所、图书资料等办学条件。新设专业现有教学场所、校内实习实训工位基本满足要求,能确保第一学年的实习实训项目开出率达到100%,整体项目开出率70%以上,专业图书资料≥500册。
(五)有保障开设本专业可持续发展的规划和相关制度。有本专业师资队伍建设、实习实训条件建设、课程建设等方面的规划,课程管理、队伍管理和教学实施管理制度齐备。
(六)有必需的专业人才培养基本质量标准。有体现高技能人才培养要求,覆盖学生专业基本技能和核心技能的专业技能考核标准,有体现学生专业综合能力要求的毕业设计标准,有身心素质达标测试标准。
(七)原则上应有与本专业相关的支撑专业。已开设有办学水平较高、能够有效支撑本专业教学的相关专业。
第八条 高职院校应紧密围绕经济社会和产业发展实际需求,注重结合自身的办学优势,重点发展与学校办学定位和特色相一致的专业。
第九条 高职院校应设立学术委员会或高职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求和学校办学定位、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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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等,定期对学校高职专业设置情况进行审议,定期组织开展专业办学水平评估。
第三章 专业设置程序
第十条 高职专业设置实行备案制,但设置国家控制的高职专业(涉及医学、教育、公安和司法等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特殊行业密切相关的专业等)须依法经过审批。专业设置备案或审批工作每年集中进行一次。
第十一条 高职院校设置高职专业应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一)开展行业、企业、就业市场调研,做好人才需求分析和预测。调查了解整个行业(产业)及区域内龙头企业的发展状况,本专业领域的人才需求数量、结构和层次需求,专业的职业岗位指向,职业岗位应具备的知识、技能、素质要求,形成区域内未来3-5年本专业领域人才需求的基本预判,撰写详实、严密的专业人才市场需求调研报告。
(二)进行专业设置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在学术委员会或高职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主持下,就专业市场人才需求、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专业人才职业岗位典型工作、专业人才职业岗位素质能力定位以及学校现有条件等进行分析和论证;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完整的人才培养方案和相关教学文件。以技术应用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为主线制定教学标准和人才培养方案,针对性地制定专业教学计划、核心课程标准、教学管理制度等相关教学文件;
(四)经相关行业、企业、教学、课程专家论证。聘请专业相关领域行业企业专家、职业教育专家和高职专业设置指导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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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专业开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专业教学标准、人才培养方案、人才培养质量标准以及专业教学条件、资源配置、技术准备等进行充分论证。
(五)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或审批。高职院校设置专业目录(含当年增补专业目录)内非国家控制的高职专业,应在申请备案前一周前将拟招生专业(次年招生)相关信息、具备的基本条件以及已履行设置程序的有关材料通过专门网站进行公开,通过“全国职业院校专业设置管理与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专门网站将拟招生专业(次年招生)及相关信息报省教育厅备案。高职院校新设国家控制的高职专业,须通过“全国职业院校专业设置管理与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专门网站填报相关材料,取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于规定时间内将拟新设国家控制的高职专业(次年招生)申请材料报送省教育厅,省教育厅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送教育部,由教育部依法组织审批。
第十二条 高职院校可根据专业培养实际,自行设置专业方向,无须备案或审批(国家控制的高职专业除外),但专业方向名称不能与专业目录中已有专业名称(包括专业大类名称、专业类名称和专业名称)相同,不能涉及国家控制专业对应的相关行业,不应出现生造名词、明显违反科学常识和逻辑不清、语义含糊的专业方向名称。招生录取和人才培养一致的专业方向可在学历证书中注明。
第四章 专业设置指导与监督
第十三条 省教育厅设立由行业、企业、教育等方面专家组成的高职专业设置指导委员会,负责对高职院校提交备案的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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