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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贪污、受贿犯罪提高立案数额标准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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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贪污、受贿犯罪提高立案数额标准不可取

俞永梅

【摘 要】《刑法》第383条第4款规定: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第386条规定对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第383条的规定处罚。从上述二条款可以看出:撇开情节轻重,贪污、受贿罪的立案数额标准为5000元。然而在实践操作中,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在查办贪污、贿赂类犯罪时通过内部不成文的规定,在把握立案数额标准时高于上述标准,而且翻了好几倍。这种做法在实践中不可取。

【期刊名称】《检察实践》 【年(卷),期】2002(000)005 【总页数】1页(P65)

【关键词】立案数;数额标准;贪污数额;受贿犯罪;拘役;受贿罪;有期徒刑;规定;内部;经济发达地区 【作 者】俞永梅

【作者单位】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其他

团点撷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例,严重削弱了法律的威慑力,也

是使刑罚不能从根,’┃ ┃对贪 污、 受贿犯罪提高┃本上打击犯罪分子嚣张气焰的原因之一。┃ ┃ ┃再次,挫伤群众举报积极性。 群众出于对腐败立案 数额标准不可取现象的痛恨向检察机关举报某人有贪污或受贿行为 ,检察机关经查证后 ,认为数额不到实践中操作的立案标准 ,又没有深挖犯罪的可能 ,便建议他们俞永梅向其他机关举报。 而某些读过《 刑法》 条文的群众便觉得不可理解 :明明法律规定为 5000 元,为什么《刑法》 第 383 条第 4 款规定 : 个人贪污数额检察机关办案中把握的立案标准要这么高。长此以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 ,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往,打击了群众举报的热情, 不利于反腐败斗争的者拘役 ; 情节较轻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进行。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第 386 条规定对受贿所作者: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得数额及情节,依照第 383 条的规定处罚。 从上述二条款可以看出:撇开情节轻重 ,贪污、受贿罪的立案数额标准为 5000 元。然而在实践操作中,一些经挪 用 公款 罪在 主观济发达地区在查办贪污、贿赂类犯罪时通过内部不成文的规定 , 在把握立案数额标准时高于上述标方 面应 包 含对 自己准,而且翻了好几倍。 这种做法在实践中不可取。首先,与法律违背。对贪污、受贿罪的立案标准,归还 能 力 的认识法律已有明确规定,非经法定程序不能随意变更。尽管有人认为刑法在立案标准的规定上, 不区分全国各地经济发展状况,一律规定为 5000 元并不十分妥朱少华当。 但是既然《 刑法》 已有明确规定,按照“罪刑法定”原则,作为执法部门, 就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最高人民法院对“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行,在《 刑法》 未修订前,不能任意提高立案标准。行为界定为:“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其次,从两罪的社会危害性来讲 , 规定立案数的。”这一司法解释中,说明“不能退还”在原因上额标准为 5000 元并不低。 就宁波这一经济较为发是客观原因,在时间上是在一审宣判前。 那么 ,主达地区而言 , 农民的年平均收入仅为 7000 元 , 而观上不想归还而导致挪用的公款无法归还 , 是否一些普通工人的月收入很多也不到 1000

元。 拿下属于 “客观原因 ”?笔者认为 :答案是否定的。相当于普通工人或农民半年或一年的全部收入 ,挪用公款罪只是暂时取得公款的使用权。 因还不能构成犯罪 ,这种起刑点是否太高。主观不想归还而导致公款不能退还 , 已不是暂时拿贪污与作案手段相类似的盗窃罪相比较: 贪使用 ,而是永久占有公款 ,实际上是贪污罪。 由于污罪的一种作案方式是利用职务之便, 窃取公共财两罪在刑法的处罚上 ,前罪明显轻于后罪。 在司法物,它与盗窃罪唯一的区别是是否利用了职务之便,实践中,行为人在主观交代中往往避重就轻。 如何而盗窃罪在宁波地区的立案标准仅为 1000 元,与贪判断是暂时使用 ,还是永久 占有 ,不能只凭行为人污罪的立案标准相比,整整相差 20 倍。 也就是说,国的主观交代。 应当根据行为人挪用公款时对 自己家工作人员窃取自己经手的财物要比外来人员窃取是否具有归还能力的认识来判断。 因为挪用公款财物作案,起刑点要高 20 倍。 这种在定罪上严重失行为应是一种故意犯罪 , 行为人应当认识到挪用衡的现象有悖于从严查处腐败的立法精神,违反铡公款的违法性 , 对 自己归还能力或归还的可能性法》立法本意, 违反对职务犯罪从严惩处的立法通有充分的认识。 基于这一认识才会产生挪用公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6 践 5 搽┏━┳┓属于“客观原因”?┗┻┛ 5 6践5搽

【文献来源】https://www.zhangqiaokeyan.com/academic-journal-cn_prosecutorial-practice_thesis/0201267898521.html

【相关文献】

1.我国贪污受贿犯罪依情节定罪量刑之数额问题研究——以两高贪污贿赂司法解释为考察中心 [J], 王刚

2.“非数额情节”与“数额”并重:我国受贿罪应确立双轨评价标准——兼评《贪污贿赂解释》第1-3条 [J], 汪雪城

对贪污、受贿犯罪提高立案数额标准不可取

对贪污、受贿犯罪提高立案数额标准不可取俞永梅【摘要】《刑法》第383条第4款规定: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第386条规定对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第383条的规定处罚。从上述二条款可以看出:撇开情节轻重,贪污、受贿罪的立案数额标准为5000元。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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