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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林业局林业植物检疫行政许可随机抽查工作细则【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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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林业局林业植物检疫行政许可

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林业植物检疫行政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规范随机抽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林业植物检疫行政许可随机抽查,是指对广东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实施的林业植物检疫行政许可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委托监管的被许可人(包括取得林业植物检疫行政许可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下同)进行事中事后随机监督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林业植物检疫行政许可事项进行随机抽查,参照《广东省林业植物检疫行政许可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制定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及时向社会公布。随机抽查工作的依据、程序、内容、法律责任、处理结果和监督方式等,除依法需要保密的信息以外,应当向全社会公开。

第四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林业植物检疫行政许可的随机抽查工作,确定本部门林业植物检疫行政许可随机抽查工作的具体分工。本部门对同一被许可人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一次性完成,提高行政监管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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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开展随机抽查,被抽查的被许可人和检查人员应当随机产生。

第六条 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现有条件是否符合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林业植物检疫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

(二)是否按照行政许可规定生产、加工、使用、经营、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

(三)林业植物检疫业务备案登记、档案、工作管理等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四)是否有违法或者被处罚记录;

(五)其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 第七条 随机抽查方式主要有: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随机抽查以实地核查为主,可以采取多种抽查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实施抽查。

第八条 建立林业植物检疫被许可人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被许可人名录库应涵盖全部随机抽查事项,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管理与服务平台广东省备案的数据为基础建立。被许可人名录库信息登记应包括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等。

(一)省级林业植物检疫被许可人名录库包括省本级被许可人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委托监管的被许可人。

(二)市级林业植物检疫被许可人名录库可结合工作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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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由市统一建立或者分级建立。包括市本级被许可人和广东省林业局委托监管的被许可人。

(三)县级林业植物检疫被许可人名录库包括县本级被许可人和广东省林业局委托监管的被许可人。

第九条 建立林业植物检疫行政许可检查人员名录库。广东省林业植物检疫行政许可检查人员名录库,由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持有有效期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业植物检疫员证或者广东省政府行政执法证的管理和技术人员组成,实行动态管理。

(一)省级林业植物检疫行政许可检查人员名录库,包括省本级林业植物检疫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以及被抽查对象所在市、县(市、区)林业植物检疫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

(二)市级林业植物检疫行政许可检查人员名录库,包括市、县两级林业植物检疫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

(三)县级林业植物检疫行政许可检查人员名录库,包括县本级林业植物检疫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

第十条 开展随机抽查工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所属防治检疫机构应当从林业植物检疫被许可人名录库、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通过随机摇取被许可人编号和检查人员证号,确定抽取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进行随机配对,检查组必须由2名以上检查人员组成。

第十一条 参与随机抽查的有关人员应当对随机配对结果信息保密。实施检查前随机配对的信息不对社会和被抽查对象公开。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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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

第十二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抽查工作需要,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聘请相关专家、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随机抽查等工作,为随机抽查提供辅助和支撑。

第十三条 每年应当至少开展一次随机抽查,少于10个的全查,多于10个(不含10个)少于100个检查对象的,至少抽查10个;多于100个(不含100个)检查对象的每增加100个随机抽查数量增加1-5个。

第十四条 抽查工作和下一年度抽查计划应当在每年12月底前完成,同一自然年度内,原则上不对同一被抽查对象因同一检查内容实施重复检查;下一年度或者三年内随机抽查过程中重复抽中同一企业的,搁置免查,直到抽到另一家未抽查过的企业。因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或者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等监管工作需要,可以不受随机抽查计划和频次的限制。

第十五条 实施抽查前应当向随机抽中的被检查对象开具《广东省林业植物检疫行政许可随机抽查通知书》,提前3天告知被检查对象。《广东省林业植物检疫行政许可随机抽查通知书》应当包括检查依据、检查时间、检查方式、检查内容等。

第十六条 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应当填写随机抽查记录表,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并签字。随机抽查记录表由企业负责人或者法人签字并由企业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并邀请有关人员现场见证。检查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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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采取录音、录像或者拍照等方式记录抽查过程。

第十七条 抽查过程中遇到被抽查对象不予配合的,要告知其履行法定义务。拒绝、阻挠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要做好记录和留取相关证据,根据具体情形,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抽查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不予配合。

(一)拒绝检查人员进入现场检查的;

(二)拒绝应检查人员要求提供应施检疫或者隔离植物及产品来源、数量、规格、货值等信息的;

(三)拒绝检查人员查阅、复制有关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要求,或者不如实提供相关资料的;

(四)其他阻挠、妨碍抽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第十八条 在检查中发现被许可人有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移交。

第十九条 抽查活动结束后,在20个工作日内形成包括抽查过程、抽查结果等内容的抽查工作报告,经组织检查的林业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后,将抽查结果及时告知抽查对象。除依法需要保密的信息外,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将抽查结果抄送各有关部门和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被检查人对抽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组织抽查的林业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申请复查。

第二十一条 林业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接到复查申请后组织复查,并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复查由法制工作机构会同从检查人员名录库随机抽取的检查人员,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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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林业局林业植物检疫行政许可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林业植物检疫行政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规范随机抽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林业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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