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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海人力资源公司外派员工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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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海人力资源公司外派员

工手册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the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广州红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外派员工手册

亲爱的员工,您好!

恭喜并衷心欢迎您正式加盟广州红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下称红海),成为红海大家族的一员!

红海是国内大型的人力资源公司,红海主要为企事业单位提供人力资源的租赁派遣及各项劳动事务代理等服务。而您作为红海的员工,您或许已经或即将被派往红海的服务客户单位(下称用工单位)提供劳务服务。

红海相信,您的工作将会得到红海的其他员工及用工单位的尊重,不管您来自何处,红海希望您可以在这里获得满足感、成功感,得到您需要的东西,也希望您可以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尽心尽力,不断增强学习,提高技能水平,不断进步,借着红海这一平台,您可以更加充分地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为用工单位提供优质的服务,从而得到用工单位的认可。

红海承诺,红海会是您坚强的后盾,无论是您的工作出现障碍,还是生活中有任何的惆怅,您都可以通过恰当的途径找红海倾诉,寻求红海的帮助,红海将尽力为您排忧解难。当然,您也可以随时向红海提出您的意见和建议,红海一定会以真诚的态度对待您的意见和建议。

为了使您更加了解红海的情况,了解红海的沟通途径,了解红海的管理制度,在更好地维护自己权益的同时,为用工单位提供优质服务,贡献自己的力量,红海特意制定本外派员工手册,望您能认真阅读,并照此手册享受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

最后祝您在红海工作顺利,生活愉快!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手册的目的是为了让外派员工更好地了解红海情况及其运作和管理,了解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外派员工的各项行为规范等,

使得外派员工的工作有章可循,在工作岗位上得到良好发挥,并且红海也以此为依据,公平对待每个外派员工。为更有效率地进行管理,特制定此外派员工手册。

第二条 本手册适用于红海与之签订劳动/劳务合同后,外派到与红海签订《劳务派遣服务合同》的用工单位提供服务的所有外派员工。 第三条 由于外派员工所从事工作的岗位、工作地点、工作环境是由用工单位提供的,因此,外派员工必须同时遵守所服务企业即用工

单位的各类管理制度、劳动纪律等。

第二章 人事管理 第一节 试用与转正

第四条 外派员工在签订劳动/劳务合同前需将附件一所要求的个人证件资料提交给红海并填写一张《劳务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外派

员工对所提供的个人证件资料及所填报的个人资料要保证真实性,如被发现所提供资料与事实不符,除需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外,红海有权对其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条 对于新招聘的员工,红海将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限,试用期限一般为6个月以下,最短不少于1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六条 试用期外派员工,按照入职时与红海和用工单位约定的工资福利待遇等享受试用期待遇,若工资福利待遇有别于其他转正后的外派员工或用工单位的员工,属正常情况,外派员工无须提出质疑。

第七条 试用期外派员工,请病假或事假超过3天以上的,双方按所休假天数顺延试用期。

第八条 试用期外派员工,红海发现若有如下问题,则将按照外派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随时解除劳动关系:①违反红海、用工单位规章

制度、劳动纪律的;②工作未达到用工单位工作标准或不胜任工作要求的;③未完成用工单位规定的业绩指标的;④被发现或

查出其相关资格或个人资料不符合招聘条件的,或者外派员工提供虚假资料与情况的;⑤试用期内或试用期满当天,根据用工单位需要进行考核不合格的。

第九条 试用期外派员工因劳动/劳务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劳务合同无法履行,红海有权解除合同

或协商另派遣到其他用工单位,如果员工不同意到其它用工单位工作的,视作乙方自动提出辞职,双方解除劳动/劳务合同且互不追究责任。

第十条 新入职的员工,红海将立即与其签订劳动/劳务合同。

第十一条 试用期满,外派员工未接到红海解除劳动/劳务合同通知的,视作自动转正。

第二节 离职管理

第十二条 劳动/劳务合同期限内,外派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劳务合同的,应提前30天提出。而且造成用工单位和红海经济损失的,用工

单位和红海均有权提出索赔。如未提前30天提出的,则必须获得红海的批准方可离职,如果外派员工未提前30天提出或未获红海批准的,应赔偿用工单位和红海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 红海或用工单位为提高外派员工的工作能力及水平而为外派员工提供的培训,外派员工合同期未满提前终止合同的,除应提

前30天通知,还应按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支付违约金给红海或用工单位。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劳动/劳务合同期满,即告自动终止。

第十四条 无论是任何一方提出终止或解除劳动/劳务合同,外派员工均有义务办理工作移交手续。若用工单位能证明外派员工没有按时

移交工作或移交工作存在漏洞的,红海有权拒绝结清其工资及支付相关的补偿,直至工作交接完毕为止。工作交接的内容以及应该交还物品等,具体的标准以用工单位告知为准。

第十五条 因红海客户情况变化或外派员工因下列情况被原用工单位退回,外派员工应服从红海对其新用工单位和工作岗位的安排和调

动(即同意转派遣),否则视为外派员工自行终止劳动/劳务合同处理:①员工患病或非因工受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原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被原用工单位退回的;②劳动/劳务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劳务合同无法履行,被原用工单位退回,经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劳务合同达成协议的;③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而被原用工单位退回的;④原用工单位因经济原因,对其单位员工进行

经济性裁员,将红海派遣的员工退回的。

第十六条 红海可以与外派员工即时解除劳动/劳务合同,并无须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的情况:①员工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员工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或其它有关法律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或受到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③员工参与犯罪组织或集团的;④员工严重违反用工单位或红海的规章制度的;⑤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

用工单位或红海造成重大损害的,包括经济或信誉损害等;⑥员工无理罢工、旷工(当月连续旷工3天、全月累计旷工5天、半年内累计旷工8天作自动离职处理)、违规被退回红海的;⑦员工不按规定,无故不参加员工会议或不参加学习的,经警告仍不改正的;⑧员工过失或故意泄露红海或用工单位商业秘密的;⑨员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⑩员工被原用工单位退回后,不服从红海对其工作另行作出安排的;⑾被发现或查出员工入职时提供虚假资料与情况的,或员工入职时隐瞒重大疾病、传染病、精神病的;或员工在工作中弄虚作假欺骗红海、用工单位的;(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13)用工单位和红海规章制度中规定可解除劳动/劳务合同的其它情形。

第三章 考勤和休假

第十七条 由于外派员工的工作场地在用工单位,因此,外派员工的考勤和休假以用工单位的考勤和休假制度为准;外派员工提出请

(休)假的程序依用人单位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外派员工休假的待遇参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及用工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外派员工被退回红海的,在等待安排新工作期间的考勤按照红海的规定执行。即报到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

12:00,下午:1:00至5:30。若有变化,将另行公布。

第四章 薪酬福利

第十九条 红海依法按用工单位所确定的外派员工工资标准及计付方法向外派员工支付劳动报酬。如红海因不可抗力事件或客观原因需

要延缓工资支付时,应向外派员工说明,并确定延缓支付的日期且得到外派员工的认可,除特殊原因外,延缓支付的日期不能超过7天。

第二十条 外派员工被退回待安排工作期间,在遵守红海考勤制度或接受培训等条件下,第一个月按外派员工原法定正常工作时间的工

资计发待遇,第二个月起红海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支付生活费,外派员工不同意的,按外派员工不愿意履行劳动/劳务合同提出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外派员工按规定被处罚的罚款,应当对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或赔偿金,可直接从该外派员工的工资中予以扣除。

第五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二条 按照法律的规定,外派员工保守红海及用工单位商业秘密的义务,不因外派员工调离、辞职、被辞退、开除等任何因素的

离职(或表述为双方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而免除。外派员工应遵守红海及用工单位所制定的保密制度,不得刺探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商业秘密。除应对自身因工作需要掌握的企业商业秘密负严格保密之责任外,还应采取合理之必要

保护措施,防止第三人获取外派员工本人所负责保管或接触的保密资料。

第二十三条 如果外派员工违反本规定及用工单位关于商业秘密的规定或约定,侵犯了用工单位商业秘密的,红海或用工单位有权追究

其责任,包括违约金、经济赔偿金等经济责任,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外派员工承担的侵权责任。红海并有权解除其劳动/劳务合同。

第六章 外派员工奖惩管理制度

第一节 奖 励

第二十四条 红海的奖励类别有以下几种:通报表扬、优秀外派员工嘉奖。

第二十五条 外派员工有符合奖励条件的,由其所在用工单位及时提出申请,交给客服专员,再由红海客户服务中心核实后,报告行政部并经总经理签批《员工奖励通告》后生效。外派员工受到各项奖励者,红海通过通告栏,内部刊物给予发布。

第二十六条 外派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通报表扬:

(1)品行优良,技术超群,工作认真,恪尽职守成为外派员工的楷模者;

(2)参与并协助事故、事件救援工作者;拾金不昧、见义勇为、获得好评、称赞者;

(3)检举揭发违反规定或损害用工单位利益事件者;对危害用工单位事件事先举报或阻止、避免重大损失者; (4)对业务有较大发明、革新,成效优秀者;对工作流程及管理制度积极提出(较大)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者;

(5)积极研究改善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或降低成本确有成效者;

第二十七条 外派员工有下列情形者年终可参加优秀外派员工评比:

(1)在当年工作中给用工单位带来重大经济效益、受到用工单位推荐者;

(2)在当年工作中,严格遵守红海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完成本职工作,工作成绩优秀受到用工单位推荐者;

(3)一年中累计两次通报表扬且无受到红海或用工单位任何处罚者,其他对红海或用工单位有突出贡献者;

第二十八条 对于评比得到优秀员工的,红海将按照具体情况给予嘉奖。

第二节 处 罚

第二十九条 红海的处罚分为:警告、记过、解除劳动/劳务合同;

第三十条 外派员工有下列情形者,予以警告:

(1)因过失导致工作发生错误,防碍正常生产工作秩序,情节轻微者;

(2)初次不听主管合理工作安排或无理顶撞者,谩骂、攻击同事,情节轻微者;

(3)对各级主管的批示或有限期的命令,无正当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处理不当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4)在工作场所故意防碍他人工作者,无故串岗或上班期间干私活者,上班时睡岗或擅离工作岗位者; (5)因玩忽职守或工作疏忽,造成红海及用工单位损失不大者(2000元以下); (6)工作时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报刊杂志或在工作场所吃零食者;

(7)未按规定参加培训且不履行请假手续、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红海组织的各项活动者; (8)外派往服务行业的工作的员工由于服务效率低下、招客人投诉者;

(9)违反红海关于仪容仪表的规定,累计达到两次以上或限期整改未达到要求者;

(10)严重违背红海规定的道德规范,影响红海利益或形象者;

(11)不遵守考勤规定,迟到、早退,当月累计达到三次者,或每年累计达到六次及以上者;

(12)违反了用工单位关于收受礼品等相关方面的规定,私自收取客人礼品或获得客人小费不按规定上缴处理者; (13)违反红海和用工单位的保密制度,情节轻微者;

(14)属于轻微的违反用工单位其他相关规章制度或相应行业的特殊规定的行为者;

(15)根据红海或用工单位制定的相关制度,红海认为达到警告条件的;

(16)其他红海认为有达到书面警告的行为或用工单位认为合理的达到书面警告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外派员工有下列情形者,予以记过:

(1)因玩忽职守造成红海损失但不大者(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2)对同事恶意攻击,造成较大伤害者;

(3)捏造事实,骗取休假及虚报工作成绩者;

(4)不遵守考勤规定,迟到,早退,当月累计达到三次以上者,或每年达到六次及以上者; (5)私自改动电气线路者;

(6)擅自携带危险或违禁品进入工作场所者; (7)对损害红海利益行为不制止或知情不举报者; (8)纵容、挑拨他人损害红海或员工利益者;

(9)发表与红海或用工单位精神、会议决议相违背的言论,造成不良影响者;

(10)属于一般严重性的违反用工单位其他相关规章制度或相应行业的特殊规定的行为者;

(11)其他红海认为有达到记过处分的行为或用工单位认为合理的达到记过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外派员工有下列情形者予以解除劳动/劳务合同:

(1)拒不听从上司指挥监督,与管理人员发生冲突者;

(2)聚众闹事、聚众赌博、酗酒滋事、造成恶劣影响者,对同事施以暴力或有重大侮辱威胁行为者; (3)故意毁坏公物,金额较大者;

(4)严重违反各种安全制度,导致重大人身或设备事故者;

(5)年度内累计两次记大过行为者,连续旷工3天或一年累计旷工7天者; (6)盗窃,贪污同事或红海财物者;

(7)利用红海名义招摇撞骗,利用职权受贿或以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者,(并没收不正当所得); (8)经公检法部门给予拘留、劳教、判刑处理者; (9)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 (10)从事第二职业者;

(11)在吸烟会导致严重后果的工作场所吸烟或擅自动用明火者; (12)替别人打考勤卡者;

(13)窃取、泄露红海及用工单位商业秘密者;

(14)煽动外派员工集体罢工、怠工及有其它影响员工思想情绪等行为者; (15)因自身原因被新闻媒体曝光,影响较坏,造成红海声誉损失较大者; (16)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各种规定、规章制度、工作规范等;

(17)吸毒、使用麻醉药物、买卖、复制、传播淫秽物品及有非法行为的; (18)袒护违纪行为或做假证;

(19)擅自开启或使用非本人工作范围内的设备、仪器或设施等,会产生巨大危险的; (20)提供个人虚假信息(含证书和资料的)者; (21)伪造红海及用工单位任何文件、报表、资料者; (22)严重违反红海或用工单位保密制度者;

(23)被用工单位退回后,不按照劳动/劳务合同约定服从红海的工作安排者;

(24)红海认为具有解除劳动/劳务合同的行为或用工单位认为合理的具有解除劳动/劳务合同的行为者。

第三十三条 有上述行为的外派员工,除予以解除劳动/劳务合同外,红海将有权追究其给红海及用工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以保障红海

的信誉和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 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

第三十四条 由于不同的行业有不同的安全规定,外派员工在具体的行业必须认真学习其安全规程:①必须树立安全意识,遵守各项安

全制度;②遵守有关安全准则、安全义务的规定及禁止事项;③正确使用用工单位发放的劳保用品(如工作服、手套、眼镜、耳塞、口罩、面罩等),作好防护措施,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预防安全事故及职业病的发生;④搞好工作岗位的安全卫生,并对工作环境进行整理、整顿;⑤提高安全意识,消除工作场所安全隐患,作好防火防盗工作;⑥积极参加红海及用工单位提供的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的培训,提高相关技能;⑦员工对自己的安全负有责任;⑧员工应在平时工作中随时留意特殊情况,提高警惕性,如发现意外事件或安全隐患要及时报告;⑨注意消防安全;⑩必须积极配合用工单位严格执行安全制度;⑾工作中严禁打闹、搞恶作剧等影响工作安全的事情;⑿红海在外派员工中指定或选出的协管员还应负有教育员工、检查督促员工不违章作业等基层领导的责任;⒀因恶意自伤或造成他人伤害的,应承担所有的民事和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如果外派员工违反红海或用工单位制定的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生产操作规程等相关制度,引起安全事故,造成用工单位

的经济损失的,红海除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分外,将有权利追究肇事外派员工的经济及其他相关责任。 第三十六条 外派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员工手册的有关规定,如外派员工违反员工手册里的规定,红海将根据员工手册内的相关条款处

理。 第三十七条 如果外派员工发现用工单位所提供的工作环境、劳动保护用品、措施及其它不符合入职前告知的,可以通过正当渠道向红

海投诉,红海将会尽力为外派员工争取权益。

广州红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

以上员工手册的内容本人已仔细阅读,本人同意自愿遵守。确认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劳务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

姓名 基 本 资 料 年龄 籍贯 身高 出生日期 民 族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是否流动人口 性别 民族 婚否 体重 健康状况 文化程度 技术等级 现工种 户口性质 紧急联系人电话 现工种/职务 工作年限 户口属区 城市□ 农村□ 用√选择 照 片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户籍地址 现籍地址 配偶姓名 工作单位 单位地址 户口地址 婚姻配偶情况 计生 情况 子女姓名 子女姓名 性别 性别 出生日期 出生日期 独生子女证号码 办证单位 领证日期 节育措施 落实措施日期 手术医院 身体状况(是否有或曾经有重大流动人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疾病、 口计生日 传染病、精神病等) 证明 以上所填写和提供的资料一切属实,如有虚假或隐瞒,一经发现红海有权即时解除劳动/劳务合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且本人愿承担因此而引发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本人已认真阅读《广州红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外派员工手册》,了解全部内容并同意遵守。 确认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红海人力资源公司外派员工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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