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冶金地质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系统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总局及所属各局院、控股公司要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中国冶金地质”的战略思想,坚持“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故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家安全生产事故有关预案。推动“一案三制”(预案、体制、机制和法制)及应急管理体系、队伍、装备建设。切实提高预防和处理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促进中国冶金地质总局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好转。
第三条 加强企业应急管理是企业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必须履行的社会责任,各单位负责人必须增强忧患意识,加强对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搞好本单位的应急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单位要实施全局统一的指挥调度、人力和物资的调配和保障,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和专家决策系统,构建应急管理体系平时状态、警戒状态、运作过程和事故处臵的一整套解决方案,务必使突发事故得到长效解决。
第五条 各单位要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系,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六条 各局院、控股公司要做到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指挥机构、职责、编制、人员、经费五落实。
第二章 应急预案编制管理
第七条 各局院、控股公司要成立应急预案编制小组,各有关职能部门必须积极配合工作。
第八条 各局院、控股公司要确立企业应急管理的工作目标。 第九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必须体现以下工作原则: 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3. 条块结合,属地为主; 4. 依靠科学,依法规范; 5.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第十条 各局院、控股公司要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包括公司、子公司或分公司、基层单位以及关键工作岗位在内的应急预案体系,并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十一条 各单位的应急预案编制必须结合本单位特点,并具有以下针对性:
1. 针对重大危险源;
2. 针对可能发生的各类事故;
3. 针对关键的岗位和地点; 4. 针对薄弱环节; 5. 针对重点工程。
第十二条 各单位的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后,要进行内部评审、外部评审、同行评审、上级评审和政府评审。评审后按规定报上级有关部门和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各局院、控股公司必须成立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明确应急管理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十四条 各局院、控股公司要制定“中心”领导和相关部门在应急管理中的职责。
第十五条 各局院、控股公司应组建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第十六条 各局院、控股公司是内在突发事故的责任主体,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真正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组织网络。
第十七条 各局院、控股公司要依靠科技进步,建设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和应急救援支撑保障体系。
第四章 应急培训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应急培训工作要纳入本单位培训的总体规划部署,有计划、分步骤实施。
第十九条 各局院、控股公司必须定期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人员的上岗培训和业务培训。
第二十条 定期对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人员的培训。
第二十一条 定期组织对从业人员培训,使其了解事故危害、自救和互救等知识。
第二十二条 定期对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志愿者进行培训。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要推进培训手段现代化建设。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要通过书面材料、广播、有线电视等方式对应急救援的要求和知识进行宣传,要使本单位职工了解熟悉应急救援的内容,认识应急救援工作的重要性,明确自身岗位在应急救援过程中的职责,掌握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和互救常识。
第二十五条 应根据情况的变化,至少每两年对本单位职工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方面的再教育培训。
第五章 应急演练
第二十六条 各局院、控股公司应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应急演练可采取桌面、功能、全面演练等形式,由于全面演练能够比较全面,真实地展示应急预案的优缺点,参与人员能够得到较好的实战训练,因此,各单位应尽可能进行全面演习。
第二十七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自身特点,制定本单位的应急演练计划。
第二十八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练(联合应急演练)。车间级每年单项演练至少组织两次。
第二十九条 各局院、控股公司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应急演习。 第三十条 应急演练应做到: 1. 领导重视,科学计划; 2. 结合实际,突出重点; 3. 周密组织,统一指挥; 4. 由浅入深,分步实施; 5. 讲究实效,注重质量。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应保证应急演练的费用。
第六章 应急预案修订
第三十二条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必须与生产经营单位规模、危险登记及应急准备等状况相一致,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各单位应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
1. 法律、法规的变化;
2. 需要应急组织和政策做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3. 通过演习和实际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反应取得启发性经验; 4. 需对应急反应的内容进行修订;
5. 应急预案生效并执行时间超过两年时间; 6. 其它情况。
第三十三条 修订、更新的应急预案应通过相应的审批手续并及时发布和备案。
第三十四条 当应急预案需要修订时,由安全管理部门向本单位领导提出申请,说明修改的原因,经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 应急预案的修订应建立修改记录,修改记录包括日期、修改内容、修改人等。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含内容,依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有关规定办理。已含内容与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法规、制度、规定相抵触时,以国家、行业管理部门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中国冶金地质总局。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八年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