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交通中队 应在各区内均匀分布,且至少与一条城市干道相临。
(五)民事法庭每个街道办事处设一处,每处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宜与街道办事处合建。
第三十五条 商业设施
(一)综合市场 1.每30000至50000人设一处,服务半径500至800米,每处用地3000至5000平方米。2.市场宜设于底层楼面,并配建公厕、垃圾集结点及停车场。3.在设计布局市场时应将其噪声和气味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4.市场内应设市场管理所,每处办公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二)肉菜市场 1.每10000至20000人设一处,服务半径为300米,每处用地面积1500至3000平方米。2.凡设综合市场的居住小区不重复设置肉菜市场。
(三)书店及报刊门市部 1.每20000人设一处,每处建筑面积200至300平方米。2.宜设于人流集中地区,庆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不单独划地建设。
(四)商业服务网点 1.商业服务设施应与市级中心、市级次中心、片区中心、组团中心及小区中心结合布置。2.市级中心、市级次中心及片区中心,应包括若干数量大型超市、百货商店、餐馆、酒店;镇级中心应至少设一处中型超市或百货商店以及若干餐饮店;小区中心至少设一处小型超市或小百货店及小餐饮店。3.餐饮店宜集中布置,不得设于多层住宅底层。4.餐饮业应合理布局,对噪声、烟气等应设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环境质量标准要求。
第三十六条 邮电设施
(一)每600至800米半径范围内设一处独立的光纤综合接入点。
(二)电信系统应能满足终期容量:住宅楼,每个住户终期电话按1--2对线设置;办公和商业楼,每个开间终期电话线按2--4对线设置。
(三)住宅小区200至600户应集中设置信报箱群(间)。 (四)住宅小区600户以上应单设信报箱间或信报箱亭。
第六章 工业、仓储用地规划管理 第三十七条 工业规划布局要求
(一)工业用地主要布置多层轻工厂房,同时还需布置为本地块厂区服务的小商店和为城镇配套的公建及市政公用设施。在厂区还应布置公共绿地和为厂区配套的办公楼、单身宿舍、食堂、文体活动俱乐部等公共福利设施。
(二)工业区的规划应做到环境洁净、优美、交通便捷。建筑物的设计和总图布置要符合国家现行公布的消防、卫生等规定。建筑物造型新颖、色彩丰富协调。厂区前应留有足够的绿化用地和停御车场地。
第三十八条仓库及堆场设置要求
(一)仓库和堆场的设置,必须按总体规划要求,按使用性质、物资流向、运输方式和安全防护规划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二)危险品仓库布置在城镇的边缘地段。
(三)仓库区内应有相应的停车和装卸场地,不得占用街道、公路停车或装卸货场。 (四)上述规定仅用于兴建标准厂房的工业区、高科技等特殊专业厂房的用地规划标准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多层标准厂房建筑间距要求,参照第十六条。
第七章 道路、交通及管线规划 第四十条 道路规划
(一)城市道路红线宽度 1.主干道:24米至40米。2.次干道:18米至24米。3.支路:15米至18米。
(二)城市道路交叉口转弯半径(按道路红线控制)1.主干道:30米至50米。2.次干道:20米至30米。3.一般道路:15米至20米。4.行车转弯最小半径:居住用地为12米,工业、仓储用地为16米。
(三)在三块板断面或中央设置隔离带的城市干道上,应根据交通需要设置人行天桥或地道,或相距500米左右可设置人行横道。
(四)沿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物,其后退道路红线应符合表(一)控制的指标。道路红线与建筑红线之间的人流集散和绿化、敷设市政管线用地,不得作为它用。靠近城市主、次干道的大型公共建筑物,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交通组织的需要,同时修建人行天桥或地道以及汽车专用道、立交桥等设施,具体规划要求由南平市城乡规划局确定。
(五)国道或省道与建设组团之间应通过辅助车道联系,并用绿化带隔离。辅助车道间隔不少于200米。
第四十一条 交通规划
(一)在城市干道上严格控制开设行车路口。大型公共建筑和有大量车辆出入的单位确需开设车辆出入口的,应尽量在次要道路或专用附道上开设,并征得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同意报南平市城乡规划局批准。
(二)新建、改建建筑物时,必须同时建设停车场(库),其规定如下:1.公共建筑物、高层楼宇,总建筑面积8%的面积建设停车场(库)。2.多层住宅,按每户4平方米计建筑面积建设停车场(库)。3.工业、仓储建筑必须同时建设自用及外来车辆的停车场(库)。4.特殊地段的建筑物,由南平市城乡规划局确定停车场(库)的标准。
(三)道路两旁饭店、旅馆、商店门前大型商场、集市、交通换乘点附近,应设置“港湾式”规范化的停车场、停车道。停车场(道)不得占用绿化用地,其面积按每停车位25至30平方米计。
(四)停车形式宜采用垂直式。垂直式停放,汽车横向间距不少于0.7米。通道处汽车纵向间距不小于车长的1.1倍,非通道处汽车纵向间距不小于1米。停车场应留有适当的通道和出入口(当停放车辆多于50辆时,出入口不宜少于两个)。停车场出入口,应视野开阔,并设置明显标志。
(五)道路(含以道路中心线为界的城镇道路)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规划设计要求:地块内的道路与城镇道路相接口应符合总体规划要求,且相接口距干道交叉口的距离不得小于70米,相接口之间的距离应控制在200米以上。
(六)公路客运站,应当设在市中心区以外,并与市中心区公共交通站场有方便的线路相衔接。
(七)各类交通设施,应适应人流与车流集散需要。在中心城区内,公共站点应统一规划布点,主次干道设公共站点时,应设置港湾式停靠站。
(八)港口岸线按照深水用、浅水用的原则进行建设,合理设置公用的生活码头。
(九)客运码头,应适当设置人流集散广场、停车场、公共交通站场等设施。客运码头位于城市道路交通繁忙地带的,应设置人行地道或天桥。
(十)货运港区,应当按码头泊位、船型、货种及货物吞吐量、装卸工艺、堆存和集散条件确定其范围。危险品和对城市环境有严重污染的货物码头,按城市规划要求和安全防护规定另设专用码头。
第四十二条 管线规划
(一)各种管线应在规划的道路范围内或规划的管线走廊范围内埋设或架设。中心城区设置的各种管线,原则上应埋在地下,管线的走向应与道路中线平行,横过道路的线段应尽量
与道路中线垂直。
(二)各种管线的敷设,除交叉处外不得上下重叠。交叉敷设时,管线间交叉的垂直净距不得小于0.25米;无保护措施的直埋电力、电讯线缆与各种管线交叉净距不得小于0.5米。
(三)各种地下管线的相互间的最小水平净距,按照国家标准。
(四)地下管线的埋设深度,应根据道路和管线的安全要求、交叉情况而定。管顶与行车路面垂直距离一般不得少于0.7米。
(五)电力、电讯管缆应敷设在人行道或分车带内。同一路上相同电压的线路,应组合同沟敷设或合杆架设;不同系统、不同电压的线路应尽可能合沟、合杆敷(架)设,电力电缆与电讯管缆宜远离,并按照电力电缆在道路东侧或南侧、电讯电缆在道路西侧或北侧的原则布置。
(六)架空电力线缆不得跨越建筑物,与各种易燃、易爆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水平防火安全间距不得少于其杆塔高度的1.5倍。在高压电力线缆的走廊范围内,不得兴建任何建筑物。
(七)总用电量在10000kva以上(含10000kva)的应单独或在建筑物内建开闭所;10000kva以下的配建变电室,一般要求设在建筑物内,开闭所在配电室层高应满足4.5米,建筑面积70至120平方米。
(八)电信容量在600门以上时,应在建筑物内设6平方米以上交接箱间,一般设在地面一层或二层,超过4000门以上的需设置横块局。电信光接箱间不宜与配电室相邻,应分开一定距离设置。
(九)管道供气调压站(柜)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水平净距要求:1.与一般建筑物、构筑物(多层以下建筑物)净距不小于6米,与重要公共建筑或高层建筑物的水平净距不小于25米。2.与规划道路红线净距不小于5米。
(十)中心区以人民路、三元路为界,北片为截流式合流制,南片为雨污分流制。新区开发都必须实行雨污分流制。 第八章 园林绿地管理指标
第四十三条 城区园林绿地分为:
(一)公共绿地:指公园、居住区公共绿地、街道广场绿地、防护林带等。 (二)专用绿地:指工厂企业、机关、学校、医院和其他单位专用的绿地。 (三)园林生产绿地:包括苗圃、果园等。
第四十四条 古树名木不得砍伐。建筑物与树冠的边沿距离不少于5米。已成林的地带一般不得布置建筑物。
第四十五条 加强中心区一重山绿化规划,更新树种,以种植阔叶树为主,净化空气,美化环境。
第四十六条 计算绿地率的绿地面积包括:建筑用地内的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以及规定的建筑间距内的零星绿地面积。
第四十七条&n bsp;在新区进行成片建设,其绿地面积不得小于用地面积30%,在旧区进行成片改造,其绿地面积不得小于用地面积25%。在符合绿地指标前提下,可不在每块建筑基地内平均分布。
第四十八条 为搞好屋面绿化,可将屋面绿化面积(每块面积不得小于100平方米)折算成地面绿地面积。其折算公式如下: f=m×n
式中:f--地面绿地面积,m--屋面地栽绿化面积,n--有效系数(见表六)。
第四十九条 位于旧区内的建筑基地,确实难达到规定绿地指标的,经南平市城乡规划
局同意,不足绿地面积,按有关规定办理异地绿化。
第五十条 居住区内公共绿地,根据不同规划组织结构类型,设置相应小区级的、小游园和组团级的组团绿地,居住区级公园最小规模不宜少于1.0公顷。见(表七)。
公共绿地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至少有一个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邻。2.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少于70%。3.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应同时满足宽度不少于8米,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
第九章 建筑与城市环境控制
第五十一条 在南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工程,应符合南平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城市空间环境的要求。
第五十二条 各类建设工程在编制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方案时,应绘制周边相邻地段30m--50m范围内的现状地物地貌,并研究与相邻空间环境协调以及与城市基础设施的连接,方案图均需报南平市城乡规划局审批。
第五十三条 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城市中心区的住宅建筑和高层建筑,在立面上安装各种空调及其它建筑设备时,必须统一设计、统一施工。建筑物屋顶需要设置水箱、冷却塔、电梯间等设备用房时,应进行建筑形式处理,不得直接外露。建筑物临城市道路的窗、阳台、走廊等不得设置防盗网,临城市道路的住宅阳台应予封闭。
第五十四条 城市主、次干道两旁的建筑物,其锅炉房及烟囱、泵房、电房、厨房、污水处理池、垃圾转运站等附属设施不得临街布置。对于烟尘、噪声及有害气体等污染防治设施距离,应按有关规定在本用地范围内解体。水塔、烟囱等高耸构筑物,其周边建筑物应在安全保护间距之外。
第五十五条 城市道路和公共建筑应按有关专业规范,提供方便残疾人使用的通道及设施。
第五十六条 普通住宅建筑建设要求如下:
(一)应符合国家、省、市颁布的有关规定和规范。
(二)七层及九层中高层住宅(不包括底层的杂物间或停车库),应设置电梯或电梯井。 (三)十层及十层以上的住宅,应设置电梯。
(四)安置房建设按照国家、省、市颁布的房屋拆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在南平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应在下列范围设置公共厕所,并应符合有关专业规范规定:
(一)广场、车站、码头、大型公共建筑内部及附近。
(二)风景名胜古迹游览区、公园、市场、大型停车场(库)、体育场(馆)内部及附近。 (三)市区旧居民区改造,原有的公共厕所必须按原有规模,结合改造重建。 (四)新建住宅区,应按(表五)要求设置公共厕所。
第五十八条 凡在南平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公路干线两侧广场、公园、风景名胜区和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城市雕塑,除应符合本规定的有关要求外,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符合《福建省城市雕塑管理办法》中的规定。
(二)建设城市雕塑,建设单位须将拟建雕塑的题材、体量、建设地点、雕塑模型、环境设计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报南平市城乡规划局审查。在公共绿地内建设城市雕塑,须先征得园林部门同意后,再报南平市城乡规划局审查,核发“一书两证”后方可建设。 属于重要的政治性、历史性题材的城市雕塑,由南平市城乡规划局报南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定。
(三)城市雕塑的设计,须由持有《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的设计人员承担,未持有设计资格证书的,不得承担城市雕塑设计工作。
(四)城市雕塑设计方案一经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擅自建设城市雕塑属违法建设。城市雕塑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须报南平市城乡规划局组织验收。 关联法规:地方法规(1)条
第五十九条 设置房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牌匾等,应与周围景观协调,整洁美观,保证安全。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建筑物在进行建设时应充分考虑广告等设置的位置、形式、灯光照明等,并应在方案图中示出,报南平市城乡规划局审批。
(二)在已有建筑物设置广告的,不得破坏原有建筑造型,不得产生视觉污染。
第六十条 各项建设工程,除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在进行规划建设时应设置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下简称转运站)。转运站的位置,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环保、卫生规划的要求。其规模应根据各区域内垃圾高产月份平均日产量的实际数据确定,或按有关专业规范的要求确定。
(一)设置在建筑物内的转运站,应符合防火、卫生规范及各种安全要求,应设置在交通方便,较为隐蔽的地方。其建筑装修应与周围建筑物相协调。
(二)单独设置的大、中型转运站,绿地率不低于用地面积的25%,应与周围建筑物形成绿化隔离带,且退让用地边界距离不小于6米。
(三)转运站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应采用封闭式的建筑型式,并应符合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 各类高层建筑应符合城市景观、消防、防火、环保、交通、人防等方面专业规范的要求,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各类高层建筑设计方案、文件编制要求(见表八)。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是实施《南平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的具体技术标准及规定,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南平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仍按原规定执行,已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的地区的建设工程,应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本规定的酌情实施。
第六十四条 南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市属各县(市)的城市规划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南平市人民政府
1999年6月23日。
(表一)建筑后退道路红线控制指标 40>l≥24 24>l≥18 18>l≥15 h
高层建筑 4 3 2 60米>h≥24米 高层建筑 5 4 3 h≥60米 h
高层建筑 3 2 1.5 60米>h≥24米 高层建筑 4 3 2
h≥60米
注:高层退线指主体部分,裙房按多、低层建筑控制(裙房<24米) (表二)居住小区用地控制指标
(表三)新建区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指标 far d far d far d
高层 4.0 28% 3.6 26% 高层 5.0 32% 4.3 30%
(表四)旧区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指标 far d far d far d
高层 4.5 33% 4.0 30% 高层 6.0 40% 5.0 35%
注:far为建筑容积率;d为建筑密度。 (表五)居住区市政公用设施配建指标 3000-5000人设1处
径300-500米.同时1000人 左右需设置垃圾池,服务
300米,可附设在肉菜市场及人 流量较大的其它的公共设施内
注:1.本表适用于人口规模4至6万人的新建居住区,超过此限的居住区,需设置注有*的项目。2.旧城改造公共建筑的配置,可参考本表结合改造地区的具体情况进行充实完善。
(表六)绿地系数折算表 (表七) (公顷)
面雕塑.儿童设施 有一定功能 和铺装地面等 划分 简易儿童设施 (表八)
用地规划技术指标,建筑经济指 标.结构造型设计.消防.人防.环 保.给水排水.电气.电讯.空调通 风等及其与城市环境的关系. 施的布置
位置.距离.消防登高面的布置及 建筑物内消防出入口与室外消防 通道的联系方式等.
彩色渲染图 级,室内外出入口位置.尺寸等 建筑单体或群体彩色渲染图,重要 的或大型建筑必须制作模型. 括配套设施用房或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