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 - 专业文书写作范文服务资料分享网站

华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天下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华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华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华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本站记者 2024-9-4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华南师范大学全日制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研究生的学籍管理,坚持以生为本、遵循研究生教育教学规律、严格要求和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新生必须持我校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凭有关证明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能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不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原是在职人员的,报到时须自带工资关系、户口迁移证、已婚者须带婚育生育证明,定向和委托培养研究生只需带录取通知书。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将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包括:健康、政治、业务、录取材料),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患有疾病不宜入学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任何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的,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按时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若不能按时提供个人档案,或在复查中发现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退回原工作单位。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必须按学校规定日期返校,并持本人研究生证到本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或研究生教务员)注册。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请假;不请假或请假未准而不按时注册者,根据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必要的纪律处分;未经研究生院(处)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作旷课论,按第十五条有关规定处理。 未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和数额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六条 研究生新生取得学籍后即发放我校研究生证。研究生证是我校在学研究生身份、参加学习和其它活动的重要凭证,所有研究生必须妥善保管。研究生证不得转借他人。如有遗失需

补办时,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学院研究生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学院公章后交研究生培养科审查,符合补发条件的在申请一个月后补发。 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七条 研究生入学后,原则上不得转专业。如遇专业调整或导师变动等原因,必须转专业,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原导师、转入专业导师与所在学院同意,由研究生院(处)审核后报校长批准,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对需要转学的,一般应先考虑本地区高校,接收单位必须符合培养研究生的条件,在征得接收单位及其所在省教育厅同意后,报广东省教育厅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四章 纪律与考勤

第八条 研究生除节假日及因公外出外,必须在校学习,因病、因事需离校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研究生因病请假,在校期间需凭医院正式证明,外出期间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病假两周以内、事假一周以内,须经导师和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报学院主管领导批准;病假超过两周、事假超过一周,须经学院批准并报研究生院(处)研究生培养科审核备查。一学期内连续请假不得超过一个月,超过者必须办理休学手续。 第九条 研究生请假期满要依时销假或续假。未经准假而擅自离校,或请假期满延迟返校而无有效证明办理补假手续者,按旷课处理。对旷课者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华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条 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习规定的课程,并按规定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考查),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对违反考试纪律的,按《华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科学研究、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和专门技术训练,遵守论文答辩和实践考核的规定。

第十二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出国进修、留学等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三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 1.一学期请假累计超过一个月的;

2.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指定医院诊断证明需休养治疗,并可在一年内治愈的; 3.女研究生因怀孕生育小孩的;

4.因其他特殊原因,专业指导组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十四条 研究生休学原则上须由本人申请,经导师和学院领导同意,研究生院(处)批准,休学时间一般以一学年为限,有特殊情况的经过批准,可休学2次,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女研究生因怀孕生育小孩的,应予休学一年。研究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十五条 休学研究生应当自接到休学通知书七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休学研究生其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休学研究生患病,其医疗费由学生自理。

第十六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研究生院(处)提出复学申请,经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因病休学的研究生申请复学时,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并经学校医院复查,确认能正常坚持学习的方可复学。复学后进入相应年级继续学习。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又未申请继续休学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七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休学期满,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二)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三)一学期累计旷课超过两周,事假累计超过两个月的; (四)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五)在校期间,自费出国留学的或者经申请批准寒暑假出国探亲,逾期两周不返校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七)因其他原因,学院和学校认为不适宜继续在校学习的。

第十八条 办理退学手续,原则上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告知导师并经学院同意,研究生院(处)审核后呈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

退学的研究生,务必在接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停止享受在校研究生一切待遇。

第十九条 退学的非定向、自筹经费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广东省教育厅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户口、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华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华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华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华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本站记者2024-9-4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华南师范大学全日制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
8dmtw5s69j3z01x0bvw21wxgu8k84a00ngr
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