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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规划局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补充规定201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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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规划局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补充规定

为规范规划建筑设计和开发建设行为,明确建设项目设计、审批阶段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有利于建筑物的节能设计要求,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及有关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规则如下: 一、关于建筑物阳台、入户阳台、空中花园和露台

建筑物阳台、入户阳台、空中花园和露台的覆盖部分进深不大于2.4米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超出2.4米的部分,按其水平投影全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二、关于飘窗

突出外墙的飘窗窗台高度不小于0.3米,且突出结构外围不大于0.5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窗台高度小于0.3米,或者突出结构外围尺寸大于0.5米的,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三、关于居住类建筑(包括公寓、排屋、别墅等)层高

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应按《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50096-1999)规定要求执行。考虑到气候等条件可适当放宽,但一般不得大于3.3米。若大于3.3米,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

跃层式住宅、低层住宅、错层式住宅的起居室(指客厅)层高在户内通高时,不列入超层高控制范围。

四、关于办公类建筑(含写字楼)层高

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应按《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89)规定要求执行。考虑到气候等条件可适当放宽,但一般不得大于4.8米。若大于4.8米,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

门厅、大堂、中厅、内廊、采光厅等不列入超层高控制范围。 五、关于商业类建筑(含酒店和商业用房)层高

临街商铺、门面房、零售店等建筑进深不大于20米的商业建筑,底层及标准层层高应按《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规定要求执行。考虑到气候等条件可适当放宽,但一般不得大于5.1米。若大于5.1米,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

建筑进深大于20米的大型商业建筑层高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放宽,另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不列入超层高控制范围。

六、本规则印发之日起,原2010年10月19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修订)》同时废止。

海口市规划局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补充规定20111202

海口市规划局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补充规定为规范规划建筑设计和开发建设行为,明确建设项目设计、审批阶段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有利于建筑物的节能设计要求,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及有关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规则如下:一、关于建筑物阳台、入户阳台、空中花园和露台建筑物阳台、入户阳台、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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