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草案(审议稿)最新变动对照(上)
编者按:2020年5月22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王晨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情况向大会作了说明,并附上了最新的《民法典(草案)》(即5月22日上会稿)。该草案相较于2019年12月公布的征求意见稿(2019年12月稿),虽然篇章体例与条文总数一致,但也出现了一些变动之处。除了将“期间”改为“期限”、将“依照”改为“依据”、按月计算改为按日计算(一个月改为三十日,三个月改为九十日……)等表述上的变化外,还有相当一部分内容上的重大变动。
因篇幅所限,分上下两部分推出。
民法典(草案)(2019年12月) 第一编 总则 民法典(草案)(2020年5月) 第一编 总则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在。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担法律责任。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前款规定的个人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请。 第五十一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第五十一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复的除外。 第五十三条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第五十三条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本法继承编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照本法第六编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利害关系人隐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取得其财产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一条 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第七十一条 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二条 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第七十二条 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根与清算无关的活动。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据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清算结束并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第八十三条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第八十三条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的债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权人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的,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十四条 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第八十四条 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利用关联关系造成法人损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利用关联关系造成法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式作出。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一百五十九条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第一百五十九条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件不成就。 条件不成就。 第一百六十五条 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第一百六十五条 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被代理人签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或者盖章。 第一百七十条 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第一百七十条 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对抗善意相对人。 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第一百七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一)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终止:(一)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四)代理人(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五)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或者被代理人死亡;(五)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第一百七十四条 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第一百七十四条 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一)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一)代理人不知道并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二)(二)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三)授权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三)授权中明确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四)被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四)被代理人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的利益继续代理。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继续代理。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组织终止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止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 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第一百七十六条 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还。 返还。 第二编 物权 第二编 物权 第二百零六条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第二百零六条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国家实行社会义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国家实位和发展权利。 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二百二十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第二百二十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偿。 害赔偿。 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第二百四十五条 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第二百四十五条 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组织、个人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予补偿。 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二百四十六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第二百四十六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有财产由国务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其规定。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的权利一并转让。 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二百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第二百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应当公布。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紧急情况下需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使用维修资金。 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第二百八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第二百八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合同编有关物业服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其他管理人应当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提出的询问。 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百八十六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第二百八十六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管理规约。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行为人拒不履行相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