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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解除其职务。
3、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其职权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
(三) 总经理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可以由执行董事兼任,其职权按《公司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行使。
公司总经理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提出其薪酬建议,由执行董事决定。
(四) 监事
公司设监事1人,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职权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行使。
执行董事、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条 公司未能设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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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设立: (1)该协议未获得批准; (2)出资人一致决议不设立公司;
(3)出资人违反出资义务,导致公司不能设立的; (4)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不能设立的。
2、公司不能设立时,发起人已经出资的,应予以返还,但对公司不能设立负有责任的发起人,按照本协议书第二部分第三条义务内容第6项必须承担完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部分 违约责任条款部分:
任何发起人违反本协议任一条款的,其他发起人或成立后的公司可向其选择主张承担以下责任( )
1、按照本协议书第二部分第三条义务内容第6项承担。 2、 。 第五部分 通讯及告知方式部分:
各发起人确认在本协议书上留下的地址及联系电话是设立事务执行人履行通知义务的通讯地址及联系电话。
按上述通讯地址及联系电话履行了通知义务,视为设立事务执行人履行了通知义务。
如变更通讯地址或联系电话,需提前三日通知设立事务执行人。 第六部分:争议解决部分:
本协议书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协商解决,如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提交重庆市 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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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渝中区人民法院 B、江北区人民法院 C、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第七部分:其他约定部分:
1、未在本协议书首页部分载明(和 或)第二部分第一条第(一)项各发起人出资情况载明的,但在末页或本协议书空白处注明为发起人或签字或盖章的为发起人,本协议书所有条款对其适用。备:请注明
2、
第八部分:协议的组成及生效部分:
本协议书每位发起人均持一份;签订前各发起人均可提出修改、删除、增加;其他未尽事宜可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发起人在阅读并理解后签订本协议书;经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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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出资比例(和 或)所占股权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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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1: ;发起人2: ;发起人3: 。 电话: ; ; 签约地点: ; ;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发起人4: ;发起人5: ;发起人6: 。 电话: ; ; 签约地点: ; ;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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