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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发起人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足额缴纳外,其他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发起人有权选择主张就其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3.1未缴纳出资责任。
a、违约责任的计算方式: b、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律师费、诉讼费、误工费、税费等。
4、如某发起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本协议约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如约出资的发起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5、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其他发起人及成立后的公司不承担该合同项下的经济责任及刑事、行政责任,但股东会追认的除外。
6、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能设立及承担经济、行政、刑事责任的,其他发起人对第三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且有权选择主张就其过错行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6.1违约责任按以下方案执行( )。
a、按其在本协议中的出资额的百分比承担责任,为: 。 b、按照全体发起人的出资总额的百分比承担责任,为: 。
6.2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律师费、诉讼费、
误工费、税费等。
7、发起人或受托第三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公司依法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由公司承担责任;其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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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人或公司有权按照本协议书第二部分第三条义务内容第6项向其主张权利。
8、名义发起人(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由名义 发起人(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 其他发起人及成立后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9、实际出资人未经其他发起人(公司成立后的股东)半数以上同意,不得变更其为发起人(其不得主张公司成立后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10、本公司发给出资人的出资证明书不得私自交易和抵押,仅作为公司内部分红的依据。
第四条:发起人对特定信息的保密
各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知悉的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技术、技术信息、客户资源、经营方式、服务理念不得在公司设立中、成立后、退股或解散后 年内泄露或有偿或无偿提供给第三方,否则,其他发起人或成立后的公司有权按照本协议书第二部分第三条义务内容第6项向其主张权利。
第五条:设立费用的承担及报销 (一)、费用承担 1、公司成立的:
公司成立后对公司设立中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论证调研费、就餐接待费、资料费、手续费、登记费、劳务费、租赁费、办公设备及耗材费等按如下方式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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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成立后的公司承担。b、发起人共同平均分担。c、按照股权比例承担。
2、公司未能成立的:
经协商一致不成立公司的,或者因本协议书第二部分第三条义务内容第6项的情形的,上述第五条第(一)款费用则( )
a、发起人共同平均分担,有过错方的由过错方按照本协议书第二部分第三条义务内容第6项承担违约或者侵权责任。
b、按照股权比例承担。有过错方的由过错方按照本协议书第二部分第三条义务内容第6项承担违约或者侵权责任。
c、其他方式承担: 。 (二)、费用报销制度为( )。
a、凭据报销 b、共同在场认可报销c、由 签字确认报销 d、经征求意见报销e、 。
第六条:发起人的退出及股权的转让
1、发起人退出本协议,按第二部分第五条第(一)项承担费用、第二部分第三条义务内容第6项承担约定及法定责任后,按第二部分第三条权利内容第2项可以收回其出资,另有约定按约定执行。
2、发起人向发起人以外的人转让发起人资格及份额(以下简称股权),应当经其他发起人过半数同意。
3、如股权转让协商不下,发起人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发起人征求同意,其他发起人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五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4、其他发起人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发起人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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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经发起人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发起人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发起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三部分 设立后的事宜部分:
第一条、公司利润的分配 债务的承担 竞业限制 (一)公司利润的分配 一)分配顺序:
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2、提取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3、支付股东股利,股东股利按照出资比例分配; 4、转增资本(或股本)。 二)分配比例:
公司成立后的利润按照如下( )方案执行。
a、按本协议第二部分第一条每个发起人所占股权比例分配利润。 b、按照公司章程及股东会决议所确定的每个发起人的比例分配利润。
(二)债务的承担
各发起人仅以其出资为限对设立中产生的债务及成立后的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三)竞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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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发起人无论在公司设立中,还是公司成立后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本公司所经营的业务,否则其收入为公司所有,公司、其他发起人(股东)有权按照本协议书第二部分第三条义务内容第6项主张权利,但在公司设立前就已经设立、经营的业务除外。
第二条 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股东会
1、股东会(设立中的发起人会议)由全体股东(发起人)组成,由执行董事(设立事务执行人)负责召集。
2、股东会的职权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全体出资人一致同意,将以下内容纳入《公司章程》:股东会(及设立中的筹备会议)的表决权按如下行使( )。
2.1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2表决权行使不按出资比例进行的,按以下方式进行:发起人
1:
行使 %的表决权;发起人2:行使 %的表决权;发起人:3:行使 %的表决权;发起人4:行使 %的表决权;发起人5:行使 %的表决权;发起人6:行使 %的表决权。 (二) 执行董事
1、执行董事是公司日常经营决策人,对股东会负责,设立时由持有公司股权最多之股东担任。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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