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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设立公司协议书
发起人1:姓名: ,性别: ,民族: , 年 月 日出生,住址: (省 市) (区 县) (镇 乡 街道办事处 路) (村号) (社 组 号),身份证号: 。
发起人2:姓名: ,性别: ,民族: , 年 月 日出生,住址: (省 市) (区 县) (镇 乡 街道办事处 路) (村号) (社 组 号),身份证号: 。
发起人3:姓名: ,性别: ,民族: , 年 月 日出生,住址: (省 市) (区 县) (镇 乡 街道办事处 路) (村号) (社 组 号),身份证号: 。
发起人4:姓名: ,性别: ,民族: , 年 月 日出生,住址: (省 市) (区 县) (镇 乡 街道办事处 路) (村号) (社 组 号),身份证号: 。
发起人5:姓名: ,性别: ,民族: , 年 月 日出生,住址: (省 市) (区 县) (镇 乡 街道办事处 路) (村号) (社 组 号),身份证号: 。
发起人6:姓名: ,性别: ,民族: , 年 月 日出生,住址: (省 市) (区 县) (镇 乡 街道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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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处 路) (村号) (社 组 号),身份证号: 。
上述发起人本着互利共赢、经友好磋商拟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从事 ,为明确上述发起人在公司设立前、设立中的权利义务;调整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等规定,全体发起人一致同意订立本《发起人设立公司协议书》,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部分 拟设立公司基本情况部分: 第一条 公司名称
1、公司名称由发起人共同确认三个备选名称后提交工商局,以工商局核准的名称为准。
1.1拟设立公司备选名称: 第二条 住所
1、公司的住所由发起人商议选址后,以租赁合同确定。如公司的实际经营地与注册地不一致的,以实际经营地作为公司的住所。 第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执行董事,按以下( )方案执行。 1、公司法定代表人暂定为: 。 2、以发起人中出资最多者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3、由公司章程在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中确定。 第四条 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成立日期
1、公司的注册资本为注册时的实收资本,数额为( )。 a、届时按发起人出资总额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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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注册资本暂定为人民币 元整,大写: 。
2、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 3、公司的经营范围按如下( )确定。
a、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在经营范围中载明的许可经营项目为准。 b、公司经营范围暂定为: 。 4、公司的成立日期为注册登记日期。
5、公司经营方式: 6、公司宗旨: 。 上述事项,在工商登记时如有变更,以工商登记为准。 第二部分 公司设立中的事宜部分: 第一条:各发起人的出资方式、出资数额、出资比例、出资的缴付期限、所占股权比例 (一)各发起人出资及股权情况: 发起人1:出资方式为( )。 a、货币出资 b、实物出资 c、技术出资 d、知识产权出资 出资数额: 元整,大写: ;出资比例为: ;缴付时间: ;其所占股权为: 。 发起人2:出资方式为( )。 a、货币出资 b、实物出资 c、技术出资 d、知识产权出资 出资数额: 元整,大写: ;出资比例为: ;缴付时间: ;其所占股权为: 。 发起人3:出资方式为( )。 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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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货币出资 b、实物出资 c、技术出资 d、知识产权出资 出资数额: 元整,大写: ;出资比例为: ;缴付时间: ;其所占股权为: 。 发起人4:出资方式为( )。 a、货币出资 b、实物出资 c、技术出资 d、知识产权出资 出资数额: 元整,大写: ;出资比例为: ;缴付时间: ;其所占股权为: 。 发起人5:出资方式为( )。 a、货币出资 b、实物出资 c、技术出资 d、知识产权出资 出资数额: 元整,大写: ;出资比例为: ;缴付时间: ;其所占股权为: 。 发起人6:出资方式为( )。 a、货币出资 b、实物出资 c、技术出资 d、知识产权出资 出资数额: 元整,大写: ;出资比例为: ;缴付时间: ;其所占股权为: 。 (二)出资的存取途径 1、上述发起人将各自应缴纳的货币出资打入公司筹委会(发起人会议)所确认的由 负责设立的账号,该账户为: 银行;户名: 账号 。 2、公司成立中确立了公司账号的,则应将上述公款转入公司账号,其他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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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余资产的转移事宜,按如下第二部分第二条办理。 第二条:设立中事务执行人
经发起人共同协商,一致同意设立事务执行人,具体负责办理设立公司的有关手续和起草有关文件,并负责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其他具体事务,按如下( )确定设立事务执行人。
1、设立事务执行人为: 。 2、设立事务执行人按照: 。 第三条 发起人在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内容:
1、各发起人有权参加设立中的会议并发表意见;有权知悉并查阅其他发起人出资情况及公司设立情况;有权对公司设立中的投资、选址、登记及将公司设立登记事务委托给第三人的办理情况提出监督和纠正意见的权利。
2、如公司不能设立时,在承担发起人义务和责任的前提下,有权收回所认缴的出资。
3、各发起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规赋予的权利及协议约定的权利。
(二)义务内容:
1、各发起人在执行设立公司的受托事务时须得勤勉尽责、节省开支、遇事商量;不得有损各发起人的权益。
2、发起人应遵守《发起人会议决议》、《公司章程》及其他约定。
3、各发起人应当按期足额缴纳本协议书确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发起人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共同指定的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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