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本机构中置备该外国公司章程
E.外国公司必须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三、名词解释题 1.公司发起人
公司发起人,是指向公司出资或认购公司股份,并策划、承担公司筹办事务的公司创始人。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居住。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单位或人员不得充当发起人。发起人进行发起设立公司的工作,获得相应的权利并承担严格的发起责任。 2.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指责的有限公司,其地位和一人有限公司相同。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作为其执行机构的董事会经过授权具有一定的决策权,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3.破产撤销权
破产撤销权又称为否认权,是指破产财产的管理人对于破产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的法定期间内,与他人进行的欺诈行为或对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有损害的行为,由否认其效力,并申请法院撤销的权利。 4.可转换公司债 可转换公司债,是指公司债债权人在一定条件下可将其持有的公司债券转换为发行公司股票的公司债。 5.关联关系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6小题,每小题5分,共30分)
1.简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
答:在特殊情况下,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公司收购股权是股东转股权的一种特殊方式,但由于收购者是本公司,其性质就不单纯是股权的转让,而是股东撤回投资退出公司的行为。股权回购请求权是在“资本多数决”的情况下,赋予中小股东或少数股东维护自身权益的救济措施的制度设计。当公司的控股股东或代表多数表决权的股东利用股东会决议的方式,客观上造成“绑架”或“裹挟”其他股东、使其合理期待的利益落空或者蒙受额外风险的威胁时,后者可以利用本条规定的救济措施,实现退出公司目的。
2.简述国有独资公司与国有企业的区别。
答:第一,从法律依据上看,国有企业受我国1988年颁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调整,国有独资公司受《公司法》调整。
第二,从产权关系上看,国家与国有企业间的产权关系不明晰,国家与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关系是可以明晰的。
第三,从法人的独立性来看,国有企业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法律上不能拥有真正的法人资格,国有独资公司却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前提是其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
第四,从管理上看国有企业实行厂长负责制,其权力得不到有效的制约,而国有独资公司股东、董事会、监事会机构的设立体现了分权制衡,符合现代企业管理原理的精神。
3.简述公司普通清算的程序。
答:(1)成立清算组;(2)债权人申报债权;(3)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4)按法定顺序清偿公司债务;(5)公司清算结束后,由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6)办理注销登记并向社会公告公司终止。
4.简述我国《公司法》上一人公司的概念及特征。
答:我国《公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公司的特点在于它突破了有限责任公司传统的“人资两合”特征,将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特点和股东人数单一化特点结合在一起。主要特点有:股东的唯一性;股东出资的单一性;设立条件的特殊性;运营要求的严格性;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互换的可能性。
5.简述公司集团的概念及法律特征。答:公司集团又称企业集团,它是指在统一管理
之下,由法律上独立的若干企业或公司联合组成的团体。公司集团中处于支配地位为母公司或支配公司,在实践中又被称为“集团公司”,公司集团的成员都称为关联公司或从属公司。公司集团本身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不具有法人地位,它只是表明母公司与众多子公司之间的一种特殊联系。实践中,以集团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或签订的合同,一般应由代表集团并实际掌握集团管理权的母公司或“集团公司”承担法律后果,而企业集团的下属企业对集团的债务一般不应承担责任。
公司集团的法律特征:公司集团不是独立的法人,只是两个以上独立公司的联合,不是独立的组织体,不具有法人资格;公司集团是若干独立公司基于持股或合同形成的联合,各成员公司法律上的地位平等。但是事实上,正因为这种特征使集团中的母公司(或控制公司)能够对其他成员公司的经营和决策施加重大影响,从而形成控制和从属关系。
6.简述公司债券持有人与公司股份持有人的权利内容的区别。
答案:公司债券持有人因其享有的是债权,故不享有公司事务的经营决策权,也不得干预公司内部事务的决定和执行。而公司的股份持有人-股东,则可以通过行使表决权的方式来控制、经营、监督公司的活动,股东依法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及选择管理者等一系列股东权。持有公司债券的权利就是要求公司按期偿还本息,而股权是没有到期日和偿还期的。若在公司债券偿还期限届满之前,公司清算的话,债券持有人享有优先于股权而受偿的权利;尤其是在公司破产的情况下,债权人可能部分受偿,而股份持有人则可能血本无归了;在公司清算时,股东必须在债权人之后行使其对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权。
7.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简述股东的出资规则。
答案: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等规定:1、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2、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3、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8.简述累积投票制的含义及作用。 答案:
(1)累积投票制的含义。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的制度即为累积投票制。
(2)累积投票制的作用。该制度旨在使董(监)事会中权利达到平衡,以弥补资本多数决原则的缺陷,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为中小股东的代言人进入董(监)事会提供保障,从而起到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的作用。
9.简述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答案: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 10.简述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 答案: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是指将破产财产分配给债权人的先后顺序,关系到破产案件的各方当事人特别是债权人的权益,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前一顺序的债权受偿后,没有剩余财产的,后一顺序的债券不能受偿,破产程序也就此宣告终结。债权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五、案例分析题
1. 某有限责任公司由甲、乙、丙三人共同投资组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万元。其中,甲、乙各出资80万,丙出资40万。公司成立半年后,丙欲退出公司,遂分别与甲、乙达成转让股权的协议。协议约定:甲、乙分别以原价受让丙50%的股权,自协议签定之日起,甲、乙各自先支付受让股权款l0万元人民币,甲、乙各自应支付的其余10万元受让股权款,在协议签定之日起半年内付清。协议签定后的第二天,甲、乙决定用公司账上尚存的20万元流动资金向丙支付了20万元,并各自出具了一张10万元的欠条。此后,该公司完全由甲、乙两人管理,丙不再参与该公司的任何事务。后因甲、乙未按约定支付余款而被丙诉至法院,丙分别要求两人支付余款。
甲、乙反诉丙抽逃出资,并提出,股权转让,应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丙出让股权后,该公司并未办理变更登记,所以,甲、乙分别与丙签定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并要求法院判决丙返还先前因抽逃出资而从公司获得的20万元人民币。 问: (1)丙的诉讼请求能否支持? 为什么?
(2)甲、乙的反诉请求能否支持? 为什么?
答:(1)丙的诉讼请求能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人民法院
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之规定,因甲、乙与丙的股权转让协议已经生效,余款由甲、乙各自向丙出具了一张10万元的欠条,属于民事诉讼范围,故丙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有法律依据的。 (2)、甲、乙的反诉请求不能等到支持。因为工商变更登记并非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要件,股权转让协议自成立时即已生效。本案中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一致的
结果,协议中也没有约定需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协议才生效的条件。又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5条的规定可知该条例虽规定了转让股权应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但并未规定登记是合同的生效要件。所以依据《合同法》第44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的规定,一般的股权转让协议自成立时即生效,不以工商变更登记为生效条件。如果没有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股权转让合同的受让方有权要求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但不能以此为由要求认定转让协议无效。既然这样,那么甲、乙反诉丙“并要求法院判决丙返还先前因抽逃出资而从公司获得的20万元人民币。”更无任何法律依据,也就无从谈起了。
2. 甲、乙、丙、丁四人于1999年共同出资设立了A有限责任公司。甲任董事长,乙和丙任董事,丁任监事。因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2005年3月20日,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同年4月10日,董事会召开会议,决定由甲、乙、丙三个董事会成员组成清算组。丁虽对此不满,但因其出资数额较少,也就未认真计较。清算组成立斤开始清算。清算中,清算组发现,A公司与B公司在2005年1月曾订立一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2005年5月下旬由A公司到B公司付款提货;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考虑到公司经营活动已停止,清算组决定并通知B公司解除买卖合同。B公司要求A公司支付违约金,清算组未予理会,并于2005年6月20日办理完公司注销登记手续。B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乙、丙、丁赔付人民币5万元。
问:(1)本案中清算组的组成是否合法? 为什么?
(2)清算组是否有权解除A公司与B公司的买卖合同关系? 为什么? (3)B公司的诉讼请求应如何处理? 为什么?
答:(1)、本案中清算组的组成不合法。依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 ……有限责
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3、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性质的饮料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公司的监事。
饮料公司成立后经营一直不景气,已欠A银行贷款100万元未还。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饮料公司惟一盈利的保健品车间分出去,另成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健品厂。后饮料公司增资扩股,乙将其股份转让给C公司。
问题:(1)饮料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2分)为什么?(2分)
(2)饮料公司设立保健品厂的行为在公司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2分)设立后,饮料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应如何承担?(2分)
(3)乙转让股份时应遵循股份转让的何种规则?(2分)
答:(1)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我国《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所以执行董事的设立合法。 我国《公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所以,监事的设立合法。
另外,我国《公司法》第五十二条还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在本案中,甲、丙并未违反这一条,所以,饮料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2)属于饮料公司设立全资子公司保健品厂的行为。设立后,对饮料公司原债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乙向C公司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
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4、王生与李青、张林于2000年9月出资成立华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50万元人民币。公司成立后从未召开股东会,也从未依章程规定向王生通报公司经营状况。王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华文公司提供经过税务部门验证的2000年、2001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华文公司承认上述事实,并在庭审时提供了2000年、2001年的损益表、资产负债表。
请问,庭审后,法院应支持王生哪些主张,不支持王生哪些主张?理由如何?
答:①王生要求召开股东会应获得支持。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九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十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②王生要求通报公司经营状况不应得到支持,但是,王生可以要求查阅、复制公司财务报告、经营状况等资料。我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5.原告: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黄某、郑某、林某(方草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的三个股东) 诉讼请求:
①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履行对方草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
②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与方草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一起承担偿还原告债权的连带责任。 原告与方草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为方草地餐饮公司进行室内装潢,原告完成施工任务并经被告所属公司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但被告所属公司却一直未支付其应支付的工程款130万元;后餐饮公司因违法经营而被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但未清算,致使原告公司债权迟迟不能实现。原告认为,三被告系债务人公司股东,在该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执照后负有清算义务,但却未尽法定义务,被告不尽法定义务的行为是导致其债权不能实现的原因。故提出以上诉请。 现经法院查明:
①方草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由黄某、郑某和林某三人共同发起设立。黄某以自有商铺作价200万元出资,郑某以实物作价50万元出资,林某以150万元货币出资。现经法院委托有关中介机构评估确认,黄某的出资明显不实,商铺实际价值只有100万元。 ②方草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原告130万元工程款属实。 问: (1)原告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执照后,其股东负有清算义务的主张是否有依据?为什么? (2)被告黄某、郑某、林某是否应该对公司该笔债务负连带责任?为什么?
(3)你认为该案应如何处理? 答:(1)其主张是有依据的。依据如下:该公司属于《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四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原因解散情形。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四)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2)被告黄某、郑某、林某不对公司该笔债务负连带责任。依据: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3)本案处理如下:法院应判决支持“①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履行对方草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诉讼请求;驳回“②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与方草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一起承担偿还原告债权的连带责任。” 诉讼请求。
依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方草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属“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情形,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由清算组按照法定顺序清偿该公司所欠130万元工程款的债务;另外经法院委托有关中介机构评估确认,黄某的出资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明显不实,依据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应责令其补足其差额;林某承担补交连带责任。 郑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