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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尽的康德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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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世纪五六十年代以后,是法国哲学群星灿烂的时期,显示了一种世纪末和世纪交替的 特色。这时的法国哲学家每有新的精彩议论,常使人在眼花缭乱中惊心动魄。但法国的这些 哲学新星, 都有深厚的学问基础; 他们是“现代的”、“后现代的” ,但他们并没有把 “古典的” 抛开一边, 而是认真地研究它, 在这个基础上使自己的创新在理论上厚实起来。 这是“学问” 之道。 德罗兹 (GillesDeleuze) 是法国哲学新星中的一员,思想相当激进,但 1963 年, 他出版过一本论康德哲学的书, 叫

“ LaPlilosophieCritiquedeKaut ”。这本书 1984 年被译成 英文出版。 我最初知道这本书是 1988 年在英国牛津时蒙特菲尔 (AlafMonteniore) 向我 推荐的,回国后,我竟然买到这本书的英译本。拜读了三遍,我觉得这是一本在总体上把握 康德哲学思想最精练、最认真、也最有新意的杰作,它篇幅很小,英译才 80 页,而内容却囊 括了康德的三大批判;小而涉及面广,对关键问题却绝不含糊,譬如康德在论述时空时为什 么分“形而上学的解释”和“先验的解释” ,过去我们读康德书时也总想找出一些切入点来, 但却不清楚,德罗兹以“ Quidfacti ”(事实上的)和“ Quidjuris ”(权限上的)来分,就比 较清楚。这本书,往往能在看起来比较小但实际却相当要紧的关节上,有中肯的阐述。在德 罗兹为这个英译本新写的“序言”中,把康德哲学与近几十年哲学思想中的一些新问题如时 空、同异、有序无序等联系起来,使康德哲学在现时代呈现出一个新的面貌,有一个新的意 义。此种意义并不是现在的人硬加给康德的,而是原本就在康德的著作中,只是只有现代的 人——经过 “现(当)代”、“后现代”思潮“洗礼”的学者,才能把它们识别、 阐发出来。 一、 应该从何种总体角度来理解康德哲学 德罗兹在总体地把握康德哲学这一点上是很扎实 的,这倒不仅仅是他把康德三大批判统一起来考虑。因为这个工作,已有不少学者做过;而 在于他对这三大批判的理解,有一个过去不太为人注意,或注意不够的总体的角度,这个角 度同时也是康德自己所要紧紧把握住的。这个角度就是:人的理性在脱离了自然状态进入文 明状态后,如何行使自身的合法权利。哲学离不开理性,它面对的是文明的世界,而不是自 然的世界;这个世界是有 “法度”的,理性就是要为这个文明世界的成员分配适当的 “权限”, 使之安居乐业、各得其所,而不致分崩离析。有“法度”的世界就是一个“国度” 。 过 去我们读康德的书时当然也知道他喜欢用“王国”这个词,像目的王国、人的王国等;而且 也指出过他喜用法律的名词,以为他是借用来的,有点比喻的性质,并不当真认为有什么实 质性的意义。读了德罗兹的书后,才发现原来这正是康德哲学的主要立意所在:康德哲学就 是要为这个文明的理性王国找出各种“职能”的立法根据,分清各种“职能”的立法权限, 而防止各个“职能”之间的“越权”(过去常用“僭妄”或“僭越”)。

说起“职能”

(faculties),

也是德罗兹提出来理解康德哲学的一个主要的词。这个词过去也用,但常从心理、生理上来 读它, 理解为 “能力”。尝奇怪为什么德罗兹在研究康德这个反心理主义者的哲学时,

却要用

这个词。原来,仍然要从“王国”的角度来理解faculties 。从一个“国度”来理解“faculties ”, 大概就是职司、职能的意思,连学校、公司的职员都可以叫“ 研究文明的理性王国如何合度地行使理性各种职能部门,所以 对理解康德哲学的总体思路,很重要。

faculty ”。康德哲学,就是要 faculties 这个词就很关键,

二、关于高级“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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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 faculties 也并不排斥主观“官能”的意思。相反, “官能”仍是这个词的主要内涵, 只是在康德哲学中, “官能”有高下之分,而哲学所要探讨的,是“官能”的高级职能。官可 以是“生理性” 的,如五官;也可以是 “人性” 的、“心理性” 的,常被分为知、 情、意三种, 知为知识,分真假;情为情感,分愉快与痛苦;意为意志(欲望) ,分善恶。既然是一个“王 国” ,其“官(员)”也就有低级、高级之分,而其高下、大小之“分”也,在于“服从”

。下

级“服从”上级, “小官”服从“大官” 。在德罗兹看来,康德的这个“文明王国”亦有此种 区分:知、情、意三个方面都有各自的高级“立法长官” ,治理各自的管区,使各个管辖范围 得以“自治” ;当然也包括各管区之间的沟通和协调。 所有这三部分能得以自治的根子, 在于 理性本有最高的立法权: “理性” 是知、情、意三军的最高统帅, 是文明王国的 “最高统治者” 。

然而,包括理性在内, 各管区的 “长官”,在康德看来,都只有“立法”权和“审利(评判) ” 权,而“行政” 、“执行”权,则在经验手中。 “立法”与“评判”权在经验之外——先验的; “法律”之运行则在“经验”之中。哲学是研究理性如何在各领域分配合适的“立法权” ,而 各经验科学——物理学、 心理学等

等, 则处理在各自的领域如何实现各自的权利, 如何使 “法 律”具体运作,从而使这个“文明王国”在实际上繁荣昌盛起来。 这是德罗兹研究康德 所采取的一个总的角度。在他眼里,康德的哲学系统很像一个实际的(资产阶段) “王国”, 实行着三权 (或二权) 分立, 各权“自治”,但都又依据统一的原则——理性。 “理性的王国” 与“现实的王国”一样,大小官员各司其职,低级服从高级,而问题正在于各级官员凭什么 有发号施令的 “权力” ?他们又根据什么来划分势力范围?康德所谓

“批判哲学” 的“批判”,

就是要为划分(厘定)各种“权力”的“限界” (权限),“审议”各职能部分的“权限” ,毋 使“僭越”而“越俎代庖”。 德罗兹还进一步区分 “职能”的两种含义: 一是指知、 情、 意本身的,如知识有高级职能,欲望、情感也有,即对象、外界向心智提供的各种表象之间 的关系,服从何种“法律(则) ”结构起来;另一种意思是由提供此种“表象”之来源——如 “直觉”、“概念”及“观(理)念” ,都受理性推理的必然性所决定,因而有其必然和普遍的 性质。这是康德哲学的研究者常常讨论的题目。而德罗兹所要解决的是理性如何会(能)对 这种含义上的 “职能”具有必然的 “号令权” ?在德罗兹看来, 理性之所以管得着这些领域, 乃在于它对这个“王国”中一切“成员” (臣民)都有“关切” (interest) 的关系。尽管理性 不是(不应)直接——而是本应通过知性(悟性)来向“自然”立法,但由于理性对自然所 具有的“关切” ,所以才会产生矛盾、辩证的“幻相” 。理性这个“王国”的“最高立法者” , 对自己已分配下去的权限亦不得 “僭越”,因而理性不是 “王国”的“独断者” ——“独裁者”。 德罗兹理解的康德哲学,实际上受着他自己对社会—机器的兴趣的巨大影响,但他此种理解 角度,对揭示康德“哲学王国”作为(资产阶级)市民“王国”的投影来说,却是相当有意 义的。由于中国社会历史进展的特殊性,我们对此种(资产阶段) “王国”(资产阶级法制社 会)体会不如西方人深刻,在我们研究康德哲学时,对德罗兹这种揭露,就觉得有更多的帮 助。 [!--empirenews.page--]

三、“知性(悟性)向自然立法” 在这个理性的“王

国”中,首先遇到的是人与自然的关系,人如何把自然也接纳为这个“王国”的“成员” ;自 然不再是荒漠,而也成为文明的组成部份。这是康德“知识论”——亦即《纯粹理性批判》 要解决的问题。 这一部分, 是人们谈论得最多的部分。 长期以来, 西方的学者理解康德 哲学的变革意义,重心也放在这一部分,因而有近代西方哲学由“本体论”向“知识论”转 化之说。也正是在这部分,康德自诩他的学说是一场“哥白尼式的革

[1][2][3][4] 下一页 命”。 所谓“哥白尼式的革命” ,按康德自己的解释, 是指过去的哲学知识论都是让主体

围绕客体转,要主体服从(符合)客体;如今则让客体围绕主体转,客体要服从(符合)主 体。这个轴心的转换,并不是说康德主张客体无根据地服从主体的想法;这是疯狂,不是科 学,而康德恰恰是要为科学(知识)寻求根据的。什么叫科学(知识)?科学(知识)一定 要有普遍性、必然性。德罗兹很强调这一点,因为休谟把科学(知识)只看作经验的,因而 觉得没有普遍必然性。 德罗兹说, 如果我说:“我看到了数千次日出” ,这并不是科学 (知识), 而只有当我说“明天太阳会升起” ,才是知识判断,如“水在 100 摄氏度时就一定会沸溢”一 样。这也就是我们现在常说的,科学知识涉及问题是“可预言(测) ”的。 康德进一步 的问题,亦即“批判哲学”的核心问题在于:我们有何种根据作出这种具有普遍必然性的科 学知识论断?如果我们的科学知识只是我们的主观表象符合被表象的“对象” ,那末“对象” 的千变万化, 使我们“无权”说我们的论断就一定会符合它们。 不仅如此, 如果事情只在于: 休谟认为此种符合没有必然性,而康德则认为有必然性——过去我们实际大都只停留在此种 认识上,那末康德不过是以一种(独断的)意见代替了另一种(独断的)意见。康德的贡献 不仅在于指出了在“事实上” “对象”有不可缺少的“存在方式” (时间、空间)和“本质属

性”(如实体、因果等) ,即“对象”必定有“先天的直观形式”和“先天的概念(范畴)形 式”,而且还要问,为何会有此种先天的形式,它们如何能够(有权)使“对象”成为可预言 (测)的。过去的理性主义哲学家在指出“事实上”的“根据” (即“形而上学”的阐明上) 做了大量工作;而后部分的工作,即在“权限”上“可预言(测) ”的知识如何可能,则是康 德“批判哲学”的主要着力点,也是此种哲学的重要历史贡献。康德把这部分工作叫做“先 验的阐明”(时间、空间)和“先验的演绎” (范畴)。 时间和空间是直接呈现在我们面 前的,所以是“ presentation ”;而范畴的形式,则是此种综合的再综合,故为“

Re—

presentation ”,前者为直观(觉) ,后者为知(悟)性,而直观与知性又通过想象力联接起 来,此三种职

能都在理性 “关切”之下,行使自己的“立法”权。 在康德“知识论” 中, 人们常常讨论理性的僭越, 过

去我们一般理解为: 知性越超了自己的 “权限”,将直观与范畴 形式运用到无限、 大全上去, 就会相矛盾, 出现幻相; 而此种无限、 大全原本只是一种观 (理) 念,本没有经验直观对象与之相对应。 这种理解并不错, 但还不够。 德罗兹说, 所谓“僭越” 除了知性妄图为本体“立法”的意思外,还有理性从“最高立法者”位置上“屈降”下来, “过问”本是分配给知性“管”的事。因为理性对自然也很“关切” ,才让知性为自然立法; 但理性对自然的“关切” ,只限于思辩的 (speculative) ,而所谓“思辨的”是指: “事物”作 为外在于我们自身的存在物, 没有根据要求它 “服从”知性所立“法则”,而只能要求 “事物” 向我们显现的那个 “样子”(通过时间、 空间),即现象“服从” 此种“立法”。“ speculative ” 原有镜象的意思在内,而理性如果凭自己“推论” (动词 reason )的力量,要去把握现象后 面的本体(事物本来的样子) ,要本体也“服从”知性的立法,则镜象就成了幻相。

[!--empirenews.page--] 从这个意义说,知性自己不会越权,而是理性让它越权,所以

叫“理性的僭妄” ,不是“知性的僭妄” 。所以,德罗兹说,康德第一批判的书名才叫“纯粹 理性批判”,批判的是“理性”,不是“知性”(英译本,第 25页)。同样,过去我们常说, “纯 粹理性批判”可以理解为“思辨理性批判” ,就不很确切,因为“批判”的并不全是“思辨理 性”而正是“纯粹理性” ,或叫“纯粹思辨理性” ,“纯粹”不可少。 四、如何为“自由 (者)”立法? 在自然以及关于自然的知识领域里, 理性是为 “外来者” 立法, 是为“自 然”(所提供的感觉材料)立法( “移民归化法” ),而在“实践”的领域里,理性就为“自己 的公民”立法,为“自由民(者) ”立法。在自然领域中,理性建构起一个必然的“王国” , 而无关乎 “欲望” ——不管“愿意” 与否;在实践的领域里, 理性则建构一个自由的 “王国”。 自由而成为“王国” ,自由而有“法度” ,就是“欲望”的“高级职能” 。 在“实践”的 领域中,理性的立法对象是自由。 两个以及两个以上的 “自由(者)”之间,如何立约、 立法? 自由不是随心所欲, 为所欲为。低级的“欲望”原是需要,是迫使,是必然——英文 necessary , 德文 notwendig ,原本都有“生理需求”的意思,因而是不自由。自由是对此种需求、欲望 的摆脱,自由是不受限制,是无限,因而它并不能在感性世界找出“对象”来。此种高层次 的自由,只有人作为理性存在者才拥有。自由即理性,自由(者)之间的关系,即理性者之 间的关系, 亦即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而不是物与物、 人与物之间的关系, 因此,“自由 (者)” 的关系,不是“自然(者) ”的关系,不是“思辨者”的关系,而是“实践(者) ”的关系, “道德(者)”的关系。于是, 《纯粹理性批判》涉及理性如何为自然(王国)立法; 《实践理 性批判》涉及的乃是理性如何为自由(王国)立法。 诸“自由者”的聚集,不是一盘散 沙,同样是一个有法度的“国度” ,然而,自由的法度,不同于自然的法度。自然的“法”受 制于自然提供的感觉材料;自由的“法”则是理性为自己立法,因而完全是“形式”的,而 不是“质料”的。“ 自由法”不教导人在何种情况下如何去做, 而只教导人不论何种情况都 “应” 如何去做。顺应和改变环境是人与其他动物所共有的特性,其区别只是程度上的;但不顾任 何环境、无条件地去做事,才是只有人才有的特性。此种不计成败利钝的“应该” ,是为理性 的“无条件”“命令”。“命令”即法令, “自由者”只服从理性自身的命令、法令

(law) ,不服

从自然的、必然的“法则” (有条件的法令) 。所谓“不服从”乃是“不顾计” ,“不以其为出 发点”。 在“自然的王国” ,理性立法是为“外来的臣民” ;在“自由的王国” ,“理性” 则为“自己”立法,所以,在这个领域里, “立法者”与“臣民”是“同一”的(英译本,第 32 页)。这样,“自由(者)的王国”就是一个高度“自治”的王国。在这个王国中,各“自 由(者)”之间的关系,曰诚,曰仁,曰敬。 “自由(者) ”不能成为“质料” (材料、工具、 手段),不能被“利用”来去做另一个东西, 达到另一个目的。 [!--empirenews.page--]

“自

由(者)”之间的关系不是“知识性”的, “自由(者) ”的行为具有“不可预测性” ,但因其 “诚”而“可信” 。我们并不能因为“兵临城下”就“预测”必定“投降” 。波希战争撒拉米 战役,雅典人战至一兵一卒,以光辉典范载入史册;但此种典范不是“知识”的典范,而是 道德的、自由的典范。德罗兹以康德着重分析的“谎言”为例,因其不可能成为普遍的道德 箴言而只是权宜之计, 不成其为 “道德律”。尽管世上谎言到处皆是, 但人们对许诺并未完全 失去信心。许诺本应是可信的。千金一诺,乃是“自由(者) ”的表现,背信弃义者必应受谴 责。“谁”来谴责?理性自身是立法者、评判者。聪明才智可以为背信弃义者百般狡

辨,开脱 罪责,但理性所立之道德律保持着自身的终审权。 世间的善、恶,只有理性——对“实 践”关切的“理性” ,才有最后的评判权;但人们常混用其他的职能来作为评判的标准。譬如 以“ 效果”来评判善 、恶。 此种以知性智慧 来代行“理性 上一页[1][2][3][4] 下一 页 ”自身立法权的做法,降低、贬损了理性的 纯粹性。所以德罗兹提出一个很有意思的论断: “纯粹实践理性并不需要‘批判' ,因为它不 会产生幻相,而只有‘不纯粹'的实践理性才需要‘批判' ,因为它混杂了‘经验' 。”(英译 本,第 36 页) 这就是说,《实践理性批判》 这个书名与 《纯粹理性批判》 这个书名相反, 后者一定要有 “纯粹”,而前者不应有 “纯粹”。《纯粹理性批判》 是批判纯形式、 “不杂经验” 的理性要去“管”充满“实质” 、“经验”的“自然” ;《实践理性批判》则要批判、防止那本 来是纯形式的 “实践理性” 混杂了“实质的”、“经验的” 东西而成为 “不纯粹” 的。这一点, 在过去也未有足够的重视。 康德的 《实践理性批判》 在西方哲学中的意义, 似乎还远未

阐发出来。我们都知道,康德是通过《实践理性批判》引向宗教信仰。他自己承认,他限制 知识,是为信仰留下余地。从这个意义上,我们也可以说,康德是通过自由的王国,进入宗 教的王国; 自由是由“人城”转向“神城”的关键。宗教如无理性的自由, 则沦为迷信。 康 德“实践理性批判”与“宗教”的关系,德罗兹的书没有涉及,而这本来人们有理由企盼着 有更多论述的。 我们已经知道, 康德所赋予理性的权力, 是立法权和评判权, 执行的权 力则在于经验,而理性根据其不同关切对象(如今我们讨论了知识与意志)所立的“法”是 普遍的、必然的,因而只是形式的。在知识领域里,先天的范畴是必然的,此种形式的必然 性不能保证科学知识为“全知” ;在意志、欲望领域里, “自由”为“最高的善” ,但只问行为 准则的德行不能保证行为的“完善性” ,有德性的不一定就有幸福,所以理性之实践的关切, 自由理性之最高立法权, 亦不能保证其自身为 “全能”、“至善”。而“神” 这个最高的造物主, 被宗教——基督教认定为全知、全能因而是至善的。也就是说,只有在设定意义上的“神” , 不但有最高的“立法权”和“终审权” ,而且由于它那万无一失的“经验知识” ,同样也是最 高的执行长官, 拥有万无一失的执行权。 只有神, 不仅永远为善, 而且永不犯任何 (知识的、 道德的)错误;只有神才真正把自由与自然结合起来,把必然与偶然结合起来,使世间一切 事物之运行, 都在它的掌握之中。 [!--empirenews.page--]

五、“无法而有法” 的境界

不是神,人的王国不是神的王国,由于“理性”分配的“立法权”的“分立” ,使得有德之人 未必享受幸福,幸福之人未必有德,但人的文明王国确有这样一种“境界”

,各种职司(知识

的、意志的)都不行使自身的立法权,不迫使对象服从,而是使各种职司处于自由的和谐之 中,在诸职司的协调中,给人以愉悦之情(感) 。这种诸职司和谐的情感不是低层次的,而是 高层次的;这种状况虽因其没有一个专门的最高立法者,或用德罗兹的话说,诸职司中没有

一个“主席”(参阅英译本,第 10 页),因而似乎不成其为王国,但却是我们生活中的一个实 在的境界。这就是康德第三批判: 《判断力批判》的主旨所在。 所谓“判断力批判”是 对判断力的批判, “判断力”为什么需要批判?因为“判断力”在这个范围里,并没有为对象 的立法权力(英译本,第 48,61 页)。 我们知道,“判断力”属知性,在思辨、知识的

领域里,是有立法权的,知性职能就是要作出判断,如“太阳总是要出来的” 。知性——“判 断力”为经验知识对象(自然)立法,乃是康德第一批判讨论的主题,这时“判断(力) ”只 是“普遍的” ;但在第三批判里, “判断力”却是使用在一个特殊的、个别的对象上,此种命 题就是经验的,而本没有普遍有效性,就德罗兹—康德思路来说,是一种行使(使用)而非 立法。我们说, “这花是玫瑰花” ,是一个经验的判断,并无涉于普遍性;但如果说“玫瑰花 是植物”,则是一个科学知识判断, 因为它适于一切玫瑰花; 然而, 如果说,“玫瑰花是美的” , 则就进入康德第三批判的范围,因为“玫瑰花是植物”中的植物是一个相当确定的概念,因 而可以规范“玫瑰花” ,使它“归(化) ”于“植物”之下,而“美(的) ”就不是一个确定的 概念;尽管它很类似概念,但因其不确定性,而无法对对象行使普遍的“立法权” ,我们不能 说“凡玫瑰花皆美” ,而只能说“凡玫瑰花皆为植物” 。所以“判断(力) ”——知性在这里没 有“立法权”。 理性在第三批判里同样也没有“立法权” ,因为“理性”不能像在实践领 域里那样确立(建构)一个超感性的普遍必然的“对象”——至善。从某个角度来看, “美” 有点像第一批判里的“观(理)念” ,在经验的的世界找不出相应的“对象”来;但它又不同 于理性的“观(理)念” ,因为“观(理)念”不可想象——“观(理)

念” “无象”。“无限” 是“理性”的“推理” (reasonreasons ,见英译本,第 18 页 ) ,而不是“想象” ;而“美”则 离不开“想象(力)”。我们知道, 在各种“职司”中,唯有知性、 理性具有立法权,“想象(力)” 并不能为对象立法, 不能使对象 “归化”。也许, 正因为这个理路, 使康德一段时期内认为 “情 感”这个“职司”并无“高级”形式。 然而,对于“这玫瑰花真美”这样的判断,显然 不同于“我觉得这花很好看” ,“美”给人的“愉快”——“情感” ,也显然不是生理的快感。 关于“美”的“判断”,居然也采取 “知识判断” 的形式:主谓结构, 从而“要求”别人的“同 意”,那末,“审美的判断”有何种“权力”提出此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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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在他的第三批判中承认“审美判断”有此种“权力” ,要求有文化、有鉴赏力的文明人都 要对“美”认同;“ 判断力”在这里虽没有 (对“对象”的)立法权 (legislative,constitutive)

但却具有(对各“职能”自身) “协调 (regulative) 权”。[1] “情感”并不规定“对象”必须 要服从什么, 而只是反映诸职能相互之间 “协调” 与否的关系, 所以德罗兹注意到康德说过, “情感”甚至没有“领域” (domain) (英译本,第 48 页)。没有“领域” ,不是说“只在虚无 瞟渺中”,而是说,“情感”并没有从理性这个最高立法者那里领(取)到在该地区的“立法 权”;当然,从另一个角度说, “情感”的确也没有自己特殊的地盘,它是在知性和理性的地 盘内进行“协调” ,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判断力批判》是“沟通” 《纯粹理性批判》和《实践 理性批判》的“桥梁”的根据。 《纯粹理性批判》面对的是“自然” (必然),《实践理

性批判》面对的是“自由” ,《判断力批判》并不面对什么“特殊”的东西,而是把“自然” (必然)与“自由”协调起来。

按康德的思想, “自然”(必然)的存在形式是“时空” ;

“自由”的存在形式是“非时空”的。在一个意义上,所谓“非时空”也是“无序”的,为 “混沌”

(chaos) 。“自由”不问(不顾及,不计较)时间、条件、地点, “自由”不问时序。 在“时序”中,

“因果”是一个“必然”的序列,即所谓前因、后果。 “自由”当然也讲因果, 但“自由因”与“自然因”不同,它不是另一个原因的结果,它是始作俑者,是第一因。非 时序、无时序,不按时序;不按时序就可以颠倒时序、错乱时 序—— anachrononism,anarchy ,按现在有些西方学者的说法,这也是另一种时间观念。 德罗兹在为这个英译本写的序言中提出康德哲学变革的三个方面,首先就提出“时间”问题 上的转变: 过去的观念是 “时间” 围绕“运动” 转, 康德把这个轴心倒转过来, 提出“运动”

不尽的康德哲学

本世纪五六十年代以后,是法国哲学群星灿烂的时期,显示了一种世纪末和世纪交替的特色。这时的法国哲学家每有新的精彩议论,常使人在眼花缭乱中惊心动魄。但法国的这些哲学新星,都有深厚的学问基础;他们是“现代的”、“后现代的”,但他们并没有把“古典的”抛开一边,而是认真地研究它,在这个基础上使自己的创新在理论上厚实起来。这是“学问”之道。德罗兹(GillesDeleu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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